《閱微草堂筆記· 案例種種》“河間府吏劉啟新”原文與翻譯
河間府吏劉啟新,粗知文義。河間府小吏劉啟新粗知文理。
一日問人曰:“梟鳥、破獍是何物?”或對曰:“梟鳥食母,破獍食父,均不孝之物也。”有一天,他問別人:“梟鳥、破獍是什么東西?”有人回答說:“梟鳥吃它母親,破獍吃它父親,都是不孝的動物。”
劉拊掌曰:“是矣。吾患寒疾,昏懵中魂至冥司,見二官連幾坐。劉啟新拍手說:“對!我患了傷寒,在昏迷中,靈魂到了陰曹,看見兩位冥官并排坐著。
一吏持牘請曰:‘某處狐為其孫嚙殺,禽獸無知,難責以人理。今惟議抵,不科不孝之罪。’一位小吏手持案卷請示說:某處狐貍被它孫子咬死。禽獸無知,難以用人理來要求它,F(xiàn)在只能考慮抵命,而不能以不孝治罪了。
左一官曰:‘狐與他獸有別。已煉形成人者,宜斷以人律;未煉形成人者,自宜仍斷以獸律。’左邊的官員說:狐貍與其他獸類有區(qū)別。已修煉成人形的,應當按人的法律判處,未修煉成人形的,則仍然按禽獸來斷案。
右一官曰:“不然。禽獸他事與人殊,至親屬天性,則與人一理。先王誅梟鳥、破獍,不以禽獸而貸也。宜仍科不孝,付地獄。’右邊的官員說:不能這樣。禽獸在其他方面與人不同,親朋至愛則是天性,與人同樣。先王殺梟鳥、破獍,不因為是禽獸而寬恕它們。因此應以不孝罪,把狐孫打進地獄。
左一官首肯曰:‘公言是。’俄吏抱牘下,以掌摑吾,悸而蘇。左邊的官員點頭說:你說的很對。過了不久,小吏抱著案卷退下,用手打我耳光,我驚嚇而醒。
所言歷歷皆記,惟不解梟鳥、破獍語。竊以為不孝之鳥獸,今果然也。”他們所講的話歷歷在耳,只是不明白梟鳥、破獍是什么意思。我猜測它們是不孝的鳥獸,果然是這樣。”
案此事新奇,故陰府亦煩商酌。知獄情萬變,難執(zhí)一端。按,這種事很新奇,所以陰府也很費斟酌,可知案情千變萬化,很難偏執(zhí)一端。
據(jù)余所見,事出律例之外者:一人外出,訛傳已死。其父母因鬻婦為人妾。據(jù)我所見,還有超出律條規(guī)范之外的。有一個人離家外出,訛傳已死了。他的父母于是把兒媳賣給別人做妾。
夫歸,迫于父母,弗能訟也。潛至娶者家,伺隙一見,竟攜以逃。丈夫回家后,知道是父母賣了妻子,不能訴訟,便偷著到娶自己妻子的人家里,等著機會見了一面,竟然攜妻逃了。
越歲緝獲,以為非奸,則已別嫁;過了一年又被抓獲,認為這事不是通奸吧,則女方已另嫁人;
以為奸,則本其故夫。官無律可引也。定為通奸吧,則男方是女方原來的丈夫,官府沒有法律可援引使用。
又劫盜之中,別有一類,曰趕蛋。不為盜,而為盜之盜。又如劫盜之中,別有一種類型,稱“趕蛋”,即不搶劫別人而專搶劫盜賊搶來的東西。
每伺盜外出,或襲其巢,或要諸路,奪所劫之財。他們每每等到盜賊出外搶劫之機,或者襲擊盜賊的巢穴,或在路上搶奪盜賊劫得的財物。
一日互相格斗,并執(zhí)至官。一天彼此格斗起來,一同被執(zhí)送到官府。
以為非盜,則實強掠;認為他們不是強盜,則他們確實強搶他人;
以為盜,則所掠乃盜臟。把他們定為強盜,則他們搶奪的又是盜賊的贓物。
官亦無律可引也。官府也沒有律條可以援引定案。
又有奸而懷孕者,決罰后,官依律判生子還奸夫。又比如女人因奸情而有孕,斷案處罰之后,官府依法將私生子判給奸夫。
后生子,本夫恨而殺子。后來孩子生出來了,丈夫憤恨殺了孩子。
奸夫挖故殺其子。奸夫控告他故意殺害自己的孩子。
雖有律可引,而終覺奸夫所訴,有理無情;本夫所為,有情無理。雖然有法可依,但總覺得奸夫所控告的有理而無情,丈夫所做的有情而無理。
無以持其平也。沒法把這案子加以公平判決。
不知彼地下冥官,遇此等事,又作何判斷耳?不知那些陰府官員遇到此類事情,又做怎樣的決斷呢?