墨者有鉅子腹䵍,居秦。其子殺人,秦惠王曰:“先生之年長矣,非有他子也;寡人已令吏弗誅矣,先生之以此聽寡人也!备?對曰:“墨者之法曰:‘殺人者死,傷人者刑。’此所以禁殺傷人也。夫禁殺傷人者,天下之大義也。王雖為之賜,而令吏弗誅,腹?不可不行墨者之法!辈辉S惠王,而遂殺之。子,人之所私也。忍所私以行大義,巨子可謂公矣。
墨家有個大師腹黃享,居在秦國。他的兒子殺了人,秦惠王說:“先生的年歲大了,也沒有別的兒子,我已經(jīng)命令官吏不殺他了,先生在這件事情上就聽我的吧!”腹黃享回答說:“墨家的法規(guī)規(guī)定:‘殺人的人要處死,傷害人的人要受刑!@是用來禁絕殺人傷人的。用來禁絕殺人傷人的是天下的大義。君王雖然為這事加以照顧,讓官吏不殺他,我不能不施行墨家的法規(guī)!备箲嚊]有答應(yīng)秦惠王,就殺掉了自己的兒子。兒子是人們所偏愛的,忍心割去自己所偏愛的而推行大義,腹黃享可稱得上大公無私了。
庖人調(diào)和而弗敢食,故可以為庖。若使庖人調(diào)和而食之,則不可以為庖矣。王伯之君亦然。誅暴而不私,以封天下之賢者,故可以為王伯。若使王伯之君誅暴而私之,則亦不可以為王伯矣。
廚師調(diào)制飲食但不敢自己吃,所以才可以做廚師。如果是廚師烹調(diào)食物卻自己吃了,就不能用他當(dāng)廚師了。當(dāng)王、伯這些人也是這樣,誅殺殘暴的人但不私吞他們的財產(chǎn),而是將其分封給天下的賢人,所以才可以當(dāng)王、伯。如果當(dāng)王、伯的人誅殺殘暴的人而去私吞他們的財產(chǎn),那也就不能當(dāng)王、伯了。
(取材于《呂氏春秋·去私》)
注釋:①《呂氏春秋·去私》在呂氏春秋--《孟春紀(jì)第一》倒數(shù)第五段。②祁黃羊:人名,晉國大臣。后文解狐、午、腹?(tun),均為人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