閱微草堂筆記·滴血驗親》“從孫樹森言”原文與翻譯
從孫樹森言:晉人有以資產(chǎn)托其弟而行商于外者,客中納婦,生一子。侄孫紀樹森說:山西有個人把家產(chǎn)都托付給弟弟,自己出外經(jīng)商去了。他旅居在外,娶了妻子,生了一個兒子。
越十余年,婦病卒,乃攜子歸。過了十多年,妻子有病去世了,商人帶著兒子返回老家。
弟恐其索還資產(chǎn)也,誣其子抱養(yǎng)異姓,不得承父業(yè)。他的弟弟害怕他討還資產(chǎn),就誣告說哥哥帶回來的孩子是抱養(yǎng)的,不能繼承父業(yè)。
糾紛不決,竟鳴于官。兄弟倆為此鬧得不可開交,只得告到官府。
官故憒憒,不牒其商所問真贗,而依古法滴血試;縣令是個昏庸的官,他沒有仔細審問商人有關問題的真假,而是依據(jù)傳統(tǒng)的滴血法來作試。
幸血相合,乃笞逐其弟。幸好父子的血相合,縣令便把商人的弟弟揍了一頓板子,趕走了。
弟殊不信滴血事,自有一子,刺血驗之,果不合。商人的弟弟不相信滴血的事,他也有一個兒了,便刺血相驗,果然他與兒子的血不相合。
遂執(zhí)以上訴,謂縣令所斷不足據(jù)。于是,他就以此做為證據(jù),說縣令的判斷是不足為憑的。
鄉(xiāng)人惡其貪媢無人理,鄉(xiāng)里人都厭惡他貪婪,沒有人性,
簽曰:“其婦夙與某私昵,子非其子,血宜不合。”便向官府作證說:“他媳婦以前跟某人相好,那兒子根本不是他的,因此血也不合。”
眾口分明,具有征驗,卒證實奸狀。眾口一詞,又有證據(jù),奸情確鑿。
拘婦所歡鞫之,亦俯首引伏。拘來他妻子的相好一審,對方也低頭認罪。
弟愧不自容,竟出婦逐子,竄身逃去,資產(chǎn)反盡歸其兄。聞者快之。商人的弟弟羞愧無地自容,竟然休了妻子趕走了兒子,自己也棄家外逃,連他的那份家產(chǎn)也一同歸了他的哥哥。聽說此事的人無不稱快。
按陳業(yè)滴血,見《汝南先賢傳》,則自漢已有此說。陳業(yè)滴血辨認兄長骸骨的故事,見于《汝南先賢傳》,可見從漢朝以來就有用滴血法辨認血緣關系的說法。
然余聞諸老吏曰:“骨肉滴血必相合,論其常也。然而我聽一位老吏說:“親骨肉的血必能相互融合,這是在就一般情況而言。
或冬月以器置冰雪上,凍使極冷;如果在冬天把驗血的容器放在冰雪上,凍得使它極涼;
或夏日以鹽醋拭器,使有酸咸之味:或者在夏天用鹽醋擦拭容器,使容器有酸咸的味道,
則所滴之血,入器即凝,雖至親亦不合。那么所滴的血一接觸容器,就會馬上凝結,即使是骨肉至親的血也不會相合。
故滴血不足成信讞。”所以用滴血驗親法斷,并不能斷得完全正確。”
然此令不刺血,則商之弟不上訴,商之弟不上訴,則其婦之野合生子亦無從而敗。但是這位縣官如果不使用滴血法,那么商人的弟弟就不會上訴,而他妻子私通生孩子的事就不會敗露。
此殆若成使之,未可全咎此令之泥古矣。也許有什么神秘的原因所驅使,不可完全責備這位縣官拘泥于古法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