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儀禮注疏卷四十三 士虞禮第十四在線閱讀

作者:佚名 文章來源:不詳 請你點此糾錯或發(fā)表評論

卷四十三 士虞禮第十四

  尸謖,祝前,鄉(xiāng)尸。前,道也。祝道尸,必先鄉(xiāng)之,為之節(jié)。

[疏]“尸謖祝前鄉(xiāng)尸”。
  ○注“前道”至“之節(jié)”。
  ○釋曰:此記尸謖之時,祝前尸之儀也。云“必先鄉(xiāng)之,為之節(jié)”者,言必先面鄉(xiāng)尸者,為之節(jié)度也。

還,出戶,又鄉(xiāng)尸。還,過主人,又鄉(xiāng)尸。還,降階,又鄉(xiāng)尸。過主人則西階上,不言及階,明主人見尸,有踧之敬。

[疏]“還出”至“鄉(xiāng)尸”。
  ○注“過主”至“之敬”。
  ○釋曰:“過主人則西階上,不言及階,明主人見尸,有踧之敬”者。以其經(jīng)出戶降階,及門皆指物而言主人者,欲見階上不言,西階而言主人者,欲見主人見尸有踧之敬,故沒去階名,而云主人也。

降階,還,及門,如出戶。及,至也。言還至門,明其閒無節(jié)也。降階如升時,將出門如出戶時,皆還鄉(xiāng)尸也。每將還,必有辟退之容。凡前尸之禮儀在此。

[疏]“降階”至“出戶”。
  ○注“及至”至“在此”。
  ○釋曰:言還至門明其閒無節(jié)也者,以經(jīng)自階已前,皆不言及,從階到門言及者,以其自階到門,其中道遠,故特言及以殊之,是以鄭云“言還至門,明其閒無節(jié)”,謂無還鄉(xiāng)尸之節(jié)也。云“降階如升時,將出門如出戶時,皆還鄉(xiāng)尸也”,經(jīng)直云“及門如出戶”,雖不言降階如升時,以將出門如出戶,明降階如升時,故鄭約出門以明降階也。云皆還鄉(xiāng)尸者,欲見經(jīng)還者皆還鄉(xiāng)尸也,謂鄉(xiāng)尸乃前道也。云“每將還,必有辟退之容”者,辟退即逡巡,謙讓之容貌也。云“凡前尸之禮儀在此”者,以《儀禮》一部所云,前尸之禮儀在此經(jīng)為具悉者。

尸出,祝反,入門左,北面復(fù)位,然后宗人詔降。

[疏]“尸出”至“詔降”。
  ○釋曰:“尸出,祝反,入門左,北面復(fù)位”者,謂祝既送尸出,反入門復(fù)位,復(fù)上文祝入門左北面位,故云復(fù)位也。云“然后宗人詔降”者,謂祝復(fù)位,宗人乃詔告主人降,以其無事故也。

尸服卒者之上服。上服者,如《特牲》士玄端也。不以爵弁服為上者,祭於君之服,非所以自配鬼神。士之妻則宵衣耳。

[疏]“尸服卒者之上服”。
  ○注“上服”至“衣耳”。
  ○釋曰:上經(jīng)直見主人服,不見尸服,故記人明之。云主服對深衣在下玄端者,案《特牲》經(jīng)筮日云主人冠玄端,至祭日“夙興,主人服如初”,是士之正祭服玄端,即是卒者生時所著之祭服,故尸還服之。云“不以爵弁服為上者,祭於君之服,非所以自配鬼神”者,案《曾子問》:“孔子曰:尸弁冕而出,卿大夫士皆下之!弊⒃疲骸盀榫蜊驼撸茸婊蛴袨榇蠓蚴空!北司茸鏋槭,尸服爵弁,不服玄端者,子孫為諸侯,先祖尸在中,故先祖為士者,尸還服助祭於君之服也。云“士之妻則宵衣耳”者,以其經(jīng)直云尸,不辨男女,《士虞》既男女別尸,明經(jīng)云尸可以兼男女,故鄭并云士之妻也。案《特牲》正祭主婦著纚笄宵衣,明女尸亦宵衣可知。

男,男尸。女,女尸,必使異姓,不使賤者。異姓,婦也。賤者,謂庶孫之妾也。尸配尊者,必使適也。

[疏]“男男”至“賤者”。
  ○注“異姓”至“適也”。
  ○釋曰:虞卒哭之祭,男女別尸,故男女別言之也。云“異姓,婦也”者,以男無異姓之禮故也。知經(jīng)云“必使異姓”者,據(jù)與婦為尸者也。不使同姓與婦為尸者,尸須得孫列者,孫與祖為尸,孫婦還與夫之祖姑為尸,故不得使同姓女為尸也。云“賤者謂庶孫之妾也,尸配尊者,必使適也”者,男尸先使適孫,無適孫乃使庶孫。女尸先使適孫妻,無適孫妻使適孫妾,又無妾乃使庶孫妻,即不得使庶孫妾,以庶孫之妾是賤之極者。若然,庶孫妻亦容用之,而鄭云必使適也者,據(jù)經(jīng)不使賤,有適孫妻則先用適而言,其實容用庶孫妻法也。必知無容用庶孫者,以《曾子問》:“孔子曰:祭成喪者必有尸,尸必以孫,孫幼使人抱之,無孫則取于同姓可也。”彼不言適,是容無適而用庶。此經(jīng)男女別尸,據(jù)虞祭而言。至卒哭已后,自禫已前,喪中之祭皆男女別尸。知者,案《司幾筵》云“每敦一幾”,鄭注云:“雖合葬,及同時在殯,皆異幾。體實不同,祭於廟,同幾,精氣合。”《少牢》吉祭云“某妃配”是男女共尸,篇末云“是月也吉祭猶未配”,注云:“是月,是禫月也。當四時之祭月則祭,猶未以某妃配某氏,哀未忘也!眲t引《少牢》吉祭妃配之事為證,明禫月不當四時祭月,則不云某妃配,配則共尸可知。

無尸,則禮及薦饌皆如初。無尸,謂無孫列可使者也。殤亦是也。禮,謂衣服即位升降。

[疏]“無尸”至“如初”。
  ○注“無尸”至“升降”。
  ○釋曰:自此盡“詔降如初”,論喪祭無尸之事。云“無尸謂無孫列可使”者,知謂無孫列者,《禮記》云“無孫則取同姓之適”,則大夫士祭先取孫,無孫取同姓之適,是有孫列可使,復(fù)無同姓之適,是無孫列可使者也。云“殤亦是也”者,《禮記·曾子問》云“祭成喪者必有尸”,明殤死無尸可知!对訂枴酚衷谱谧又庇嘘巺挘鼩懼庇嘘枀。是無尸也。云“禮謂衣服即位升降”者,雖無尸,主人亦如葬所服,即位於西序,及升降與有尸相似。

既饗,祭于苴,

[疏]“既饗祭于苴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既饗”者,正謂祝釋饗神辭,告之使令祔之,安之。釋饗訖,佐食取黍稷祭于苴。

祝祝卒。記異者之節(jié)。

[疏]“祝祝卒”。
  ○注“記異者之節(jié)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記異者”,謂記無尸者異於有尸何者。有尸,祝釋孝子辭,釋辭訖,為祝祝卒,別有迎尸已后之事。今無尸者,祝祝卒,饗神訖,無迎尸已后之事。故下文云“不綏祭”之等,是記異者之節(jié)也。

不綏祭,無泰羹、湆、胾、從獻。不綏,言獻,記終始也。事尸之禮,始於綏祭,終於從獻。綏,當為墮。

[疏]“不綏”至“從獻”。
  ○注“不綏”至“為墮”。
  ○釋曰:此四事皆為尸,是以上文有尸者,云迎尸而入,祝命佐食,綏祭,又泰羹湆自門入,設(shè)于鉶南,胾四豆,設(shè)于左,又尸食之后,主人獻之后,賓長以肝從,主婦亞獻,賓長以燔從,賓長獻后亦如之,無尸闕此四事。自羹已下,三事皆蒙無字解之也。云“不綏,言獻,記終始也”者,以見經(jīng)無尸,具陳四事,凡祭禮以獻為終,舉終以見始,亦得為義。今不但言獻,記其終始,具言四事者,欲明始於綏祭,終於從獻,故鄭即云“事尸之禮始於綏祭,終於從獻”者,故具言之。云“綏當為墮”者,《周禮·守祧職》云:“既祭,藏其墮。”字為正,取減為義。

主人哭,出復(fù)位。於祝祝卒。

[疏]“主人哭出復(fù)位”。
  ○注“於祝祝卒”。
  ○釋曰:謂祝祝卒,無尸可迎,既無上四事,主人遂即哭出,復(fù)戶外東面位也。

祝闔牖戶,降,復(fù)位于門西,門西北面位也。

[疏]“祝闔”至“門西”。
  ○注“門西北面位也”。
  ○釋曰:鄭此及下注皆云“復(fù)位者,門西北面位”者,據(jù)上文“尸出,祝反,入門左,北面復(fù)位”也。

男女拾踴三。拾,更也。三更踴。

[疏]“男女拾踴三”。
  ○注“拾更也三更踴”。
  ○釋曰:凡言“更踴”者,主人踴,主婦踴,賓乃踴,三者三,為拾也。

如食閒。隱之,如尸一食,九飯之頃也。

[疏]“如食閒”。
  ○注“隱之”至“頃也”。
  ○釋曰:隱之者,謂闔牖戶也,九飯之頃,時節(jié)也。

祝升,止哭,聲三,啟戶。聲者,噫歆也。將啟戶,警覺神也。今文啟為開。

[疏]“祝升”至“啟戶”。
  ○注“聲者”至“為開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聲者,噫歆也”者,若《曲禮》云:“將上堂,聲必揚!惫试茖,警覺神也。

主人入,親之。

[疏]“主人入”。
  ○注“親之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親之”者,啟牖鄉(xiāng)是親之事。主人無事而入者,是主人親至神所恭敬之事也。

祝從,啟牖鄉(xiāng),如初。牖先闔后啟,扇在內(nèi)也。鄉(xiāng),牖一名也。如初者,主人入,祝從在左。

[疏]注“牖先”至“在左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牖先闔后啟,扇在內(nèi)也”者,見上文“闔牖戶”,闔時牖先言,此經(jīng)上云主人入,祝從,乃言啟牖,是戶先開,乃啟牖,故須解之扇在內(nèi)也。云“鄉(xiāng)牖一名也”者,案《詩》云“塞鄉(xiāng)墐戶”,注云:“鄉(xiāng),北出牖也。”與此注不同者,語異義同。北牖名鄉(xiāng),鄉(xiāng)亦是牖,故云牖一名也。云“如初者,主人入,祝從入在左”者,鄭以經(jīng)“如初”之文在“牖鄉(xiāng)”之下,恐人以為啟牖鄉(xiāng)如初,上既無啟牖鄉(xiāng)之事,明據(jù)主人與祝位如初也。

主人哭,出復(fù)位。堂上位也。

[疏]“主人哭出復(fù)位”。
  ○注“堂上位也”。
  ○釋曰:案下文云“宗人詔降如初”,注云:“詔主人降之!蹦私堤,明此“復(fù)位”者,復(fù)堂上東面位也。

卒徹,祝、佐食降,復(fù)位。祝復(fù)門西北面位,佐食復(fù)西方位,不復(fù)設(shè)西北隅者,重閉牖戶,褻也。

[疏]注“祝復(fù)”至“褻也”。
  ○釋曰:鄭知祝與佐食位如此者,見上經(jīng)云:“主人即位于堂,眾主人及兄弟賓即位于西方。”佐食即賓也,故知佐食言復(fù)位,復(fù)西方可知。知祝復(fù)位,復(fù)門西北面位者,上經(jīng)“祝入門左北面”,注:“不與執(zhí)事同位,接神尊也。”明此祝復(fù)位,復(fù)門西北面位可知。云“不復(fù)設(shè)西北隅者,重閉牖戶,褻也”者,上經(jīng)有尸者有陰厭、有陽厭,無闔牖戶之事。今無尸者,陰厭時闔牖戶,今更設(shè)饌於西北隅,復(fù)更闔牖戶為褻瀆,故不為也。

宗人詔降如初。初,贊闔牖戶。宗人詔主人降之。

[疏]“宗人詔降如初”。
  ○注“初贊”至“降之”。
  ○釋曰:此降謂禮畢降堂也。上經(jīng)云“贊闔牖戶,主人降,賓出”,注云:“宗人詔主人降!北酥^降堂,故鄭知此云如初,亦如上經(jīng)詔降也。

始虞用柔日。葬之日,日中虞,欲安之。柔日陰,陰取其靜。

[疏]“始虞用柔日”。
  ○注“葬之”至“其靜”。
  ○釋曰:自此下盡“哀薦成事”,論初虞、二虞、三虞卒哭,明三者之祭饗神辭及用日不同之事。云葬之日日中者,上文云“日中行事”是也。葬用丁亥,是柔日。葬始虞用日中,故云“始虞用柔日”也。

曰:“哀子某,哀顯相,夙興夜處不寧。曰,辭也,祝祝之辭也!秵始馈贩Q哀顯相,助祭者也。顯,明也。相,助也!对姟吩疲骸办赌虑鍙R,肅雍顯相。”不寧,悲思不安。

敢用絜牲剛鬛、敢,昧冒之辭。豕曰剛鬛。

[疏]注“敢昧”至“剛鬛”。
  ○釋曰:“敢,昧冒之辭”者,凡言“敢”者,皆是以卑觸尊,不自明之意,故云昧冒之辭。云“豕曰剛鬛”者,《下曲禮》文。

香合、黍也。大夫士於黍稷之號,合言普淖而已。此言香合,蓋記者誤耳。辭次黍,又不得在薦上。

[疏]“香合”。
  ○注“黍也”至“薦上”。
  ○釋曰:案《下曲禮》云“黍曰香合,粱曰香萁,稷曰明粢”是也。云“大夫士於黍稷之號,合言普淖而已,此言香合,蓋記者誤耳”者,《曲禮》所云黍稷別號者,是人君法!短厣、《少牢》黍稷合言普淖,此別號黍為香合,下特號稷為普淖,故知記誤也。云“辭次黍又不得在薦上”者,依設(shè)薦法,先設(shè)菹醢,次設(shè)俎,后設(shè)黍稷。今黍在嘉薦之上,此亦記者之誤,故鄭非之也。若然,俎在后,今絜牲在黍上者,祭以牲為主,故先言,非設(shè)時在前也。

嘉薦、普淖、嘉薦,菹醢也。普淖,黍稷也。普,大也。淖,和也。德能大和,乃有黍稷,故以為號云。

[疏]“嘉薦普淖”。
  ○注“嘉薦”至“號云”。
  ○釋曰:言“故以為號云”者,鄭以意解之,無正文,故言云“以”疑之。

明齊溲酒,明齊,新水也。言以新水溲釀此酒也!督继厣吩唬骸懊魉疀琮R,貴新也。”或曰:當為明視,為兔臘也。今文曰明粢。粢,稷也。皆非其次。今文溲為醙。

[疏]“明齊溲酒”。
  ○注“明齊”至“為醙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言以新水溲釀此酒也”者,鄭以溲水邊為之,與縮字義異,謂以新水漬麹乃溲釀此酒,又引《郊特牲》“明水涚齊貴新也”者,彼注云:“涚猶清也。五齊濁,泲之使清,謂之涚齊及取明水,皆貴新也!睋(jù)彼注,明水則《周禮》司烜氏所取月中之水,與此明齊新水別。鄭引之者,彼此雖異,引之直取新義是同,故引為證,非謂為一物也。云“或曰當為明視,謂兔臘也”者,士祭有兔臘,是故或有人作如此說。云“今文曰明粢。粢,稷也,皆非其次”者,若以明齊當為明視,作兔臘解者,應(yīng)在上與牲為次,何因退在下。今文又為稷解者,上已云普淖兼黍稷,何用又見稷也,故知二者皆非其次也。若然,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無臘號,以小物略之。

哀薦祫事,始虞謂之祫事者,主欲其祫先祖也,以與先祖合為安。今文曰古事。

[疏]“哀薦祫事”。
  ○注“始虞”至“古事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虞謂之祫事者,主欲其祫先祖也”者,案《公羊傳》文二年云:“大祫?wù)吆?合祭也!焙舷染黛洞髲R,故此鄭亦以祫為合而言。但三虞卒哭后,乃有祔祭,始合先祖始虞而已。言祫?wù),鄭云“以與先祖合為安”,故下文云“適爾皇祖某甫”,是始虞預(yù)言祫之意也。

適爾皇祖某甫。爾,女也。女,死者,告之以適皇祖,所以安之也;剩。某甫,皇祖字也。若言尼甫。饗!”勸強之也。

再虞,皆如初,日“哀薦虞事”。丁日葬,則己日再虞,其祝辭異者一言耳。

[疏]注“丁日”至“言耳”。
  ○釋曰:“己日再虞”者,以其后虞用剛?cè)眨跤、再虞皆用柔日,始虞用丁日,隔戊日,故知再虞用己日。云“祝辭異者一言耳”者,一言,或有一句為一言,若《論語》云“一言以蔽之,曰思無邪”是也。今此一言,則一字為一言,謂數(shù)一虞云祫,再虞云虞,三虞云成是也。

三虞、卒哭、他,用剛?cè),亦如初,曰“哀薦成事”。當?shù)y於祖廟,為神安於此。后虞改用剛?cè)。剛(cè),陽也。陽取其動也。士則庚日三虞,壬日卒哭。其祝辭異者,亦一言耳。他,謂不及時而葬者!秵史∮洝吩唬骸皥笤嵴邎笥菡撸露笞淇!比粍t虞卒哭之閒有祭事者,亦用剛?cè),其祭無名,謂之他者,假設(shè)言之。文不在卒哭上者,以其非常也,令正者自相亞也。《檀弓》曰:“葬日中而虞,弗忍一日離也。是日也,以虞易奠。卒哭日成事。是日也,以吉祭易喪祭,明日祔於祖父。”如是虞為喪祭,卒哭為吉祭。今文他為它。

[疏]“三虞”至“成事”。
  ○注“當?shù)y”至“為它”。
  ○釋曰:鄭云“當?shù)y於祖廟,為神安於此”者,卻解初虞、再虞稱祫、稱虞之意。今三虞改用剛?cè),將祔於祖,取其動義故也。云“士則庚日三虞,壬日卒哭”者,以其己日為再虞,后改用剛?cè),故次取庚日為三虞也。卒哭亦用剛(cè),故庚日后降辛日,取壬日為卒哭。云“祝辭異者,亦一言耳”者,改虞為成,是一言也。云“他謂不及時而葬者”,謂有故及家貧不及三月,因三日殯日,即葬於國北。引《喪服小記》者,彼鄭注云:“報讀為赴疾之赴。”謂不待三月,因殯日虞,所以安神,以送形而往,迎魂而反,而須安之,故疾虞。三月而后卒哭者,謂卒去無時之哭,鄭云卒哭待哀殺,故至三月,待尋常葬后,乃為卒哭祭。云“然則虞卒哭之閒有祭事者,亦用剛?cè)铡闭,以虞卒哭已是剛(cè),他祭在后,故亦用剛(cè)找病T啤捌浼罒o名,謂之他”者,謂虞卒哭,祔祥皆有名,此則無名,故謂之他。云“文不在卒哭上”者,此他祭在卒哭上,今退在卒哭下者,以其非常又非祭故也。引《檀弓》者,證卒哭辭稱成事之義,但卒哭為吉祭者,喪中自相對,若據(jù)二十八月后吉祭而言,禫祭已前,總為喪祭也。若然,此經(jīng)云三虞與卒哭,“哀薦成事”明文,而鄭注《檀弓》云:“卒哭而祭,其辭蓋曰:哀薦成事!毖浴吧w”疑之者,以鄭君以前,有人解云三虞與卒哭同為一事解之者,鄭故疑卒哭之辭而云蓋也。是以《雜記》云:“上大夫之虞也少牢,卒哭成事,祔皆大牢!编嵶⒃疲骸白淇蕹墒拢y言皆則卒哭成事,祔與虞異矣!笔俏⑵魄叭巳菖c卒哭同解者也。

獻畢,未徹,乃餞。卒哭之祭,既三獻也。餞,送行者之酒!对姟吩疲骸俺鏊抻跐,飲餞于禰!笔⿲⑹嫉y于皇祖,是以餞送之。古文餞為踐。

[疏]“獻畢未徹乃餞”。
  ○注“卒哭”至“為踐”。
  ○釋曰:自此盡“不脫帶”,論卒哭之祭未徹,餞尸於寢門外之事。鄭云“卒哭之祭”者,案上文直云:“獻畢未徹,乃餞!辈谎宰淇蓿嵵亲淇拗勒,以其三虞無餞尸之事,明旦祔於祖,入廟乃有餞尸之禮,故鄭據(jù)卒哭而言。若然,三虞不餞尸者,以其三虞與卒哭同在寢,祔則在廟,以明旦當入廟,以其易處鄉(xiāng)尊所,故特有餞送尸之禮也。引《詩》者,彼生人餞行人之禮,為行始,此祭祀餞尸之禮,亦鄉(xiāng)祖廟為行始。事雖異,餞送飲酒是同,故引為證也。知“旦將始祔於皇祖”者,下云“明日以其班祔”,鄭云:“卒哭之明日也!笔敲魅罩┮。

尊兩甒于廟門外之右,少南。水尊在酒西,勺北枋。少南,將有事於北。有玄酒,即吉也。此在西,尚兇也。言水者,喪質(zhì),無鼏,不久陳。古文甒為廡也。

[疏]注“少南”至“廡也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少南,將有事於北”者,正謂下文云“尸出門右南面”已下是也。云“有玄酒,即吉也”者,以其虞祭用醴酒,無玄酒,至卒哭云如初,則與虞祭同,今至餞尸用玄酒,酒則尋常祭祀之酒,非醴酒,故云即吉也。云“此在西,尚兇也”者,以其吉祭,祭尊,在房戶之閒,至於虞,祭尊在室,是兇。今卒哭餞尸,尊在門西,不在門東,是尚兇,故變於吉也。

洗在尊東南,水在洗東,篚在西。在門之左又少南。饌籩豆,脯四脡。酒宜脯也。古文脡為挺。

有乾肉折俎,二尹縮,祭半尹,在西塾。乾肉,牲體之脯也。如今涼州烏翅矣。折以為俎實,優(yōu)尸也。尹,正也,雖其折之,必使正。縮,從也。古文縮為蹙。

[疏]注“乾肉”至“為蹙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涼州烏翅”者,經(jīng)云乾肉折俎,則漢時乾脯似之,故鄭以今曉古也。

尸出,執(zhí)幾從,席從。祝入亦告利成。入前尸,尸乃出。幾席,素幾葦席也。以幾席從,執(zhí)事也。

[疏]“尸出”至“席從”。
  ○注“祝入”至“事也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祝入亦告利成,入前尸,尸乃出”者,雖餞行飲酒,尸將起之時,祝亦如虞祭,告云利成,尸乃興以前尸也。知“幾席,素幾葦席也”者,上經(jīng)初虞云“素幾葦席”,在西席。至及再虞、三虞,及卒哭皆如初,不見更設(shè)幾席之文,明同初虞用素幾葦席。今卒哭祭,末餞尸於門外,明是卒哭之幾席,故知是素幾葦席也。

尸出門右,南面。俟設(shè)席也。

[疏]“尸出門右南面”。
  ○注“俟設(shè)席也”。
  ○釋曰:知“俟設(shè)席”者,尸在門右南面,在坐北立,下即云設(shè)席之事,明俟設(shè)席也。

席設(shè)于尊西北,東面。幾在南。賓出,復(fù)位。將入臨之位!妒繂识Y》賓繼兄弟“北上,門東,北面西上;門西,北面東上;西方,東面北上”。

主人出,即位于門東,少南;婦人出,即位于主人之北,皆西面,哭不止。婦人出者,重餞尸。

[疏]注“婦人出者重餞尸”。
  ○釋曰:婦人有事,自堂及房而已,今出寢門之外,故云“重餞尸”也。

尸即席坐,唯主人不哭,洗廢爵,酌獻尸,尸拜受。主人拜送,哭,復(fù)位。薦脯醢,設(shè)俎于薦東,朐在南。朐,脯及乾肉之屈也。屈者在南,變於吉。

[疏]“尸即”至“在南”。
  ○注“朐脯”至“於吉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主人拜送”者,案上祭云主人其拜,《特牲》亦云拜送,則拜送吉兇同也。云“屈者在南,變於吉”者,案《曲禮》云:“以脯脩置者,左朐右末!编嵲疲骸扒性浑。”則吉時屈者在左,今尸東面而云朐在南,則是兇禮,屈者在右末,頭在左,故云變於吉也。

尸左執(zhí)爵,取脯擩醢,祭之。佐食授嚌。授乾肉之祭。

尸受,振祭,嚌,反之。祭酒,卒爵,奠于南方。反之,反於佐食。佐食反之於俎。尸奠爵,禮有終。

[疏]注“反之”至“有終”。
  ○釋曰:鄭知“反之,反於佐食”者,經(jīng)云“佐食授嚌,尸受,振祭,嚌”,嚌訖,而云“反之”,明反與佐食,佐食乃反於俎可知也。云“尸奠爵,禮有終”者,上經(jīng)云三獻尸皆有酢,今餞尸,三獻皆不酢而奠之,是為禮有終。謂若主人拜送,賓不答拜,亦是禮有終也。

主人及兄弟踴,婦人亦如之。主婦洗足爵,亞獻,如主人儀,婦人踴如初。賓長洗繶爵,三獻,如亞獻,踴如初。佐食取俎,實于篚。尸謖,從者奉篚哭從之。祝前,哭者皆從,及大門內(nèi),踴如初。男女從尸,男由左,女由右。及,至也。從尸不出大門者,由廟門外無事尸之禮也。古文謖作休。

[疏]注“男女”至“作休”。
  ○釋曰:鄭知“男女從尸,男由左,女由右”者,約上文男子在南,婦人在北,南為左,北為右,因從此位便,故知男子由左,婦人由右也。云“從尸不出大門者,由廟門外無事尸之禮也”者,在廟以廟為限,在寢門外以大門為限。正祭在廟,廟門外無事尸之禮,今餞尸在寢門外,則大門外無事尸之禮,故鄭舉正祭況之。從尸不出大門外,取正祭比之,故注云由廟門外無事尸之禮也。

尸出門,哭者止。以餞於外,大門猶廟門。

[疏]“尸出門哭者止”。
  ○注“以餞”至“廟門”。
  ○釋曰:鄭意所以尸出大門,哭者便止者,正以餞於寢門,以大門為限,似事尸在廟門為限,故鄭云“大門猶廟門”也。

賓出,主人送,拜稽顙。送賓,拜於大門外。

[疏]“賓出”至“稽顙”。
  ○注“送賓”至“門外”。
  ○釋曰:上從尸不出大門者,有事尸限,故不出大門送之。送賓於大門外自是常禮,故云“送賓拜于大門外”。但禮有終,賓無答拜之禮也。

主婦亦拜賓。女賓也。不言出,不言送,拜之於闈門之內(nèi),闈門如今東西掖門。

[疏]“主婦亦拜賓”。
  ○注“女賓”至“掖門”。
  ○釋曰:上主人送男賓,故知此主婦拜女賓也。云“不言出,送拜之於闈門之內(nèi)”者,決上文男主拜男賓,言出送,此明主婦送女賓于門之內(nèi)。以其婦人送迎不出門,見兄弟不逾閾故也。云“闈門如今東西掖門”者,案《爾雅·釋宮》云:“宮中之門謂之闈!眲t闈門在宮內(nèi)。漢時宮中掖門在東西,若人左右掖,故舉以為況也。

丈夫說绖帶于廟門外。既卒哭,當變麻,受之以葛也。夕日,則服葛者為祔期。今文說為稅。

[疏]“丈夫”至“門外”。
  ○注“既卒”至“為稅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既卒哭,當變麻,受之以葛也”者,《喪服》鄭注云:“大夫以上虞而受服,士卒哭而受服。”士亦約此文而言也。云“夕日則服葛者為祔期”者,今日為卒哭祭,明旦為祔,前日之夕,為祔祭之期,變麻服葛,是變重從輕。明旦亦得變,不要夕期之時變之。夕時言變麻服葛者,鄭云為祔期,亦因祔期即變之,使賓知變節(jié)故也。

入徹,主人不與。入徹者,兄弟大功以下。言主人不與,則知丈夫、婦人在其中。古文與為豫。

[疏]“入徹主人不與”。
  ○注“入徹”至“為豫”。
  ○釋曰:鄭知入徹是大功以下者,見《曾子問》云:“士祭不足,則取於兄弟大功以下者。”經(jīng)云入徹主人不與,明取大功、小功、緦麻之等入徹也。云“言主人不與則知丈夫婦人在其中”者,上文直言丈夫說绖,不辨親疏,下文婦人脫首绖,不辨齊衰婦人,此云入徹據(jù)大功以下,則此文入徹,主人不與之中,丈夫、婦人兼有可知。以其平常祭時,諸宰君婦廢徹不遲,則兇祭丈夫、婦人亦在,但齊斬不與徹耳。

婦人說首绖,不說帶。不說帶,齊斬婦人帶不變也。婦人少變而重帶,帶,下體之上也。大功、小功者葛帶,時亦不說者,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(zhì)。至祔,葛帶以即位!短垂吩唬骸皨D人不葛帶!

[疏]“婦人”至“說帶”。
  ○注“不說”至“葛帶”。
  ○釋曰:知“齊斬婦人帶不變也”者,案《喪服小記》云“齊衰帶惡笄以終喪”,鄭云:“有除無變!迸e齊衰則斬衰帶不變可知。齊斬帶不變,則大功以下變可知。云“婦人少變”者,以其男子既葬,首绖腰帶俱變,男子陽多變,婦人既葬,直變首绖,不變帶,故云少變也。云“而重帶,帶,下體之上也”者,對男子陽,重首,在上體,婦人陰,重腰,腰是下體,以重下體,故帶不變也。云“大功小功者葛帶”者,案《大功章》云:“布衰裳、牡麻绖纓、布帶三月,受以小功衰,即葛九月者。”又案《小功章》云:“布衰裳,澡麻帶绖五月者!倍哒聝(nèi)皆男女俱陳,明大功、小功婦人皆葛帶可知。云“時亦不說者,未可以輕文變於主婦之質(zhì)”者,變是文,不變是質(zhì),不可以大功以下輕服之文變主婦重服之質(zhì),故經(jīng)直見主婦,不見大功以下也。云“至祔,葛帶以即位”者,此鄭解大功以下,雖夕時未變麻服葛,至祔日亦當葛帶即位也。知大功以下夕時未變麻服葛者,以其與主婦同在廟門外,主婦不變,大功以下亦不變。若然,夕時不變,夕后入室可以變,故至祔旦以葛帶即位也。引《檀弓》者,亦證齊衰婦人不葛帶之事。

無尸,則不餞,猶出,幾席設(shè)如初,拾踴三。以餞尸者本為送神也。丈夫、婦人亦從幾席而出。古文席為筵。

[疏]“無尸”至“踴三”。
  ○注“以餞”至“為筵”。
  ○釋曰:自此至“賓出”,論卒哭祭無尸可餞之事。云“幾席設(shè)如初”者,雖無尸,送神不異,故云如初,故鄭云“餞尸者本為送神也”。云“丈夫婦人亦從幾席而出”者,以其云“出,幾席設(shè)如初”,即云“拾踴三”,明在門外有尸行禮之處,即如丈夫、婦人從幾席出可知。言“亦”者,亦餞尸之時也。

哭止,告事畢,賓出。

死三日而殯,三月而葬,遂卒哭。謂士也!峨s記》曰:“大夫三月而葬,五月而卒哭;諸侯五月而葬,七月而卒哭!贝擞浉鼜乃榔穑惾酥f,其義或殊。

[疏]“死三”至“卒哭”。
  ○注“謂士”至“或殊”。
  ○釋曰:自此盡“他辭一也”,論記人所記,其義或殊,是以更有此文也。云“遂卒哭”,不言三虞者,是記人略言之。注云“謂士也”者,以其此篇是士虞,故知三日、三月?lián)慷f。引《雜記》者,見大夫已上與士異者,以其《王制》大夫、士同有三日而殯,三月而葬之文!峨s記》云大夫亦同三月而葬,卒哭。則士云三月,大夫五月,卒哭之月不同者,《曲禮》云“生與來日,死與往日”,鄭云:“與猶數(shù)也。生數(shù)來日,謂成服杖以死來日數(shù)也。死數(shù)往日,謂殯斂以死日數(shù)也。大夫以上皆以來日數(shù)。”若然,士云三日殯,三月葬,皆通死日死月數(shù)。大夫以上,殯葬皆除死日死月數(shù),是以士之卒哭得葬之三月內(nèi)。大夫三月葬,除死月,通死月則四月。大夫有五虞,卒哭在五月,諸侯已上以義可知。云“此記更從死起,異人之閒,其義或殊”者,上已論虞卒哭,此記更從始死記之,明非上記人是異人之閒,其辭或殊,更見記之事,其實義亦不異前記也。

將旦而祔,則薦。薦謂卒哭之祭。

[疏]“將旦而祔則薦”。
  ○注“薦謂卒哭之祭”。
  ○釋曰:謂卒哭之祭,日將旦而祔,則薦,薦謂卒哭之祭。云“祔則薦”者,記人見卒哭之祭為祔而設(shè),故連文云“將旦而祔”,則為此卒哭而祭也。

卒辭曰:“哀子某,來日某,隮祔爾于爾皇祖某甫。尚饗!”卒辭,卒哭之祝辭。隮,升也。尚,庶幾也。不稱饌,明主為告祔也。今文隮為齊。

[疏]“卒辭”至“尚饗”。
  ○注“卒辭”至“為齊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卒辭,卒哭之祝辭”者,謂迎尸之前,祝釋孝子辭云爾,云“不稱饌”,明主為告祔也者。但卒哭之祭,實有牲饌而不稱者,以其卒哭祭,主為告神,將附於祖而設(shè)牲饌,故不言也。

女子,曰:“皇祖妣某氏。”女孫附於祖母。

[疏]“女子”至“某氏”。
  ○注“女孫祔於祖母”。
  ○釋曰:此女子謂女未嫁而死,或出而歸,或未廟見而死,歸葬女氏之家,既葬祔于祖母也。

婦,曰:“孫婦于皇祖姑某氏!辈谎誀枺粚O婦,婦差疏也。今文無某氏。

[疏]注“不言”至“某氏”。
  ○釋曰:此對上文孫祔于祖,而云祔于爾皇祖某甫。此則不曰爾,而變曰孫婦,婦差疏,故不云爾也。若然,上女子亦不云爾者,文承孫下,云爾可知。直言其皇祖妣,異者耳。

其他辭,一也。來日某,隮祔,尚饗。

[疏]“其他辭一也”。
  ○注“來日”至“尚饗”。
  ○釋曰:他辭一者,正謂來日某隮祔尚饗,女子及孫婦皆有此辭,故云“其他辭,一也”。其祔,女子云:來日某隮祔爾于爾皇祖妣某氏尚饗。其孫婦云:來日某隮祔孫婦於皇祖姑某氏尚饗。

饗辭曰:“哀子某,圭為而哀薦之。饗!”饗辭,勸強尸之辭也。圭,絜也!对姟吩唬骸凹鐬轲劇!狈布鲤嬍恍⒆。

[疏]“饗辭”至“之饗”。
  ○注“饗辭”至“孝子”。
  ○釋曰:“饗辭,勸強尸之辭也”者,案《特牲禮》迎尸入室,“尸即席坐,主人拜妥尸,尸答拜,執(zhí)奠,祝饗”,鄭云:“勸強之也。其辭引此《士虞》記,則宜云:孝孫某圭為孝薦之饗!碑敶藭r為之。“凡吉祭饗尸,曰孝子”者,此一辭說三虞卒哭勸尸辭,若祔及練祥,吉祭其辭亦用此,但改哀為孝耳,故鄭云“凡”以該之也。

明日,以其班祔。卒哭之明日也。班,次也。《喪服小記》曰:祔必以其昭穆,亡則中一以上。凡祔已,復(fù)于寢。如既祫,主反其廟,練而后遷廟。古文班或為辨,辨氏姓或然,今文為胖。

[疏]“明日以其班祔”。
  ○注“卒哭”至“為胖”。
  ○釋曰:引《喪服小記》者,彼解中猶閒也,一以上祖又祖。孫祔祖為正,若無祖,則祔于高祖,以其祔必以昭穆,孫與祖昭穆同,故閒。一以上取昭穆相當者,若婦則祔于夫之所祔之妃,無亦閒一以上,若妾祔,亦祔于夫之所祔之妾,無則易牲祔女君也。云“凡祔已,復(fù)于寢,如既祫,主反其廟”者,案文二年《公羊》云:“大事者何?大祫也。大祫?wù)吆?合祭也。毀廟之主,陳于大祖,未毀廟之主皆升,合食于太祖。”又案《曾子問》云天子諸侯既祫祭,“主各反其廟”,今祔于廟,祔已,復(fù)于寢。若大夫士無木主,以幣主其神。天子諸侯有木主者,以主祔祭訖,主反于寢,如祫祭訖,主反廟相似,故引為證也。云“練而后遷廟”者,案文二年《經(jīng)》云:“丁丑,作僖公主!薄斗Y梁傳》云:“作僖公主,譏其后也。作主壞廟有時日,於練焉壞廟。壞廟之道,易檐可也,改涂可也!笔蔷毝w廟,引之者,證練乃遷廟,祔遷于寢。案《左氏》僖公三十三年傳云:“凡君薨,卒哭而祔。祔而作主,特祀於主,烝嘗禘於廟!狈⒃疲骸疤仂胗谥,謂在寢烝、嘗、禘於廟者,三年喪畢,遭烝、嘗則行祭,皆於廟。”言遭烝、嘗乃於廟,則自三年已前,未得遷於廟而禘祭。此賈、服之義,不與鄭同。案《春官·鬯人職》云“廟用卣”,鄭注云:“廟用卣者,謂始禘時,自饋食始!币源搜灾,鄭義若於三年后,四時當祭在廟,用彝盛郁,必用卣中尊獻象等,以盛鬯酒而已。故鄭取《穀梁》練而遷廟,特祀新死者,於廟故用卣也。若然,唯祔祭與練祭,祭在廟,祭訖,主反於寢,其大祥與禫祭,其主自然在寢祭之。案下文禫月,逢四時吉祭之月,即得在廟祭,旦未配而已。又《玄鳥》詩鄭注云:“君喪三年,既畢禘於其廟,而后祫祭于大祖,明年春,禘于群廟!比羧绱搜,則三年喪畢,更有特禘者。鄭意除練時特禘,三年喪畢更有此特禘之禮也。

沐浴、櫛、搔翦。彌自飾也。搔當為爪。今文曰沐浴。搔翦或為蚤揃,揃或為鬋。

[疏]“沐浴櫛搔翦”。
  ○注“彌自”至“為鬋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彌自飾也”者,上文“虞沐浴不櫛”注云:“自潔清。不櫛,未在於飾!编嶋m不言不在於飾,沐浴少飾,今祔時櫛,是彌自飾也。

用專膚為折俎,取諸脰膉。專猶厚也。折俎,謂主婦以下俎也。體盡人多,折骨以為之。今以脰膉,貶於純吉。今文字為折俎,而說以為肵俎,亦已誣矣。古文脰膉為頭嗌也。

[疏]“用!敝痢懊柲j”。
  ○注“專猶”至“嗌也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折俎謂主婦以下俎”者,鄭知折俎是主婦以下俎者,《特牲》記云“主俎,觳折,佐食俎,觳折”,《少牢》云“主婦俎臑折”是也。

其他如饋食。如特牲饋食之事;蛟埔宰笈钟荩遗值y,今此如饋食,則尸俎、肵俎皆有肩臂,豈復(fù)用虞臂乎?其不然明矣。

[疏]“其他如饋食”。
  ○注“如特”至“明矣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如特牲饋食之事”者,知不如士虞饋食禮者,虞不致爵,則夫婦無俎矣。上文有俎則祔時夫婦致爵,以祔時變麻服葛,其辭稱孝,夫婦致爵與特牲同,故云如特牲饋食之事也。“或云以左胖虞,右胖祔”者,當鄭君時,有人解者云虞祭與祔祭共用一牲,各用一胖,以左胖為虞祭,右胖為祔祭,不是,故鄭破之云,今此經(jīng)云“如饋食”,謂如特牲饋食之禮,尸俎用右胖,解之主人俎左臂,左胖之臂以為虞祭,主人豈得復(fù)取虞時左胖之臂而用之乎?明不然矣。

用嗣尸。虞祔尚質(zhì),未暇筮尸。

[疏]“用嗣尸”。
  ○注“虞祔”至“筮尸”。
  ○釋曰:言“用嗣尸”,則從虞以至祔祭,唯用一尸而已。云“虞祔尚質(zhì),未暇筮尸”者,以其哀未殺,故云尚質(zhì),未暇筮尸。若然,練祥則筮尸矣,故《喪服小記》云“練筮日筮尸”,大祥筮尸可知。是以鄭上文注云:“餞尸,旦將始祔于皇祖!笔怯靡皇病

曰:“孝子某,孝顯相,夙興夜處,小心畏忌,不惰其身,不寧。稱孝者,吉祭。

[疏]注“稱孝者吉祭”。
  ○釋曰:對虞時稱哀。案《檀弓》虞為喪祭,卒哭為吉祭。卒哭既為吉祭,祔在卒哭后,亦是吉祭,故鄭以吉祭言之也。

用尹祭、尹祭,脯也。大夫士祭無云脯者。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,亦記者誤矣。

[疏]“用尹祭”。
  ○注“尹祭”至“誤矣”。
  ○釋曰:鄭知尹祭是脯者,《下曲禮》云:“脯曰尹祭。”故知也。但《曲禮》所云是天子諸侯禮用脯號,案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無云用脯者,故云“大夫士祭無云脯”者。唯上餞尸有脯,此非餞尸,“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,亦記者誤也”,以其上文初虞云“敢用絜牲剛鬛”,今不言牲號而云尹祭,是記人誤。云“亦”者,亦上香合也。

嘉薦、普淖、普薦、溲酒,普薦,鉶羹。不稱牲,記其異者。今文溲為醙。

[疏]注“普薦”至“為醙”。
  ○釋曰:知普薦是鉶羹者,案上文虞禮及特牲皆云“祝酌奠于鉶南”,則鉶在酒前而設(shè),此亦普薦在酒上,故知也。但虞禮一鉶,此云饋食,則與特牲同二鉶,故云“普薦”也。云“不稱牲,記其異”者,對與初虞之等稱牲,但記其異,雖不說牲之號,有號可知也。若然,云記其異者,所以嘉薦、普淖、普薦、溲酒與前不異,記之,以其普薦與前異,將言設(shè)薦在普淖后,溲酒前,故并言其次耳。

適爾皇祖某甫,以隮祔爾孫某甫。尚饗!”欲其祔合,兩告之!对訂枴吩唬骸疤熳颖溃瑖,則祝取群廟之主而藏諸祖廟,禮也。卒哭成事,而后主各反其廟。”然則士之皇祖,於卒哭亦反其廟。無主,則反廟之禮未聞,以其幣告之乎?

[疏]“適爾”至“尚饗”。
  ○注“欲其”至“之乎”。
  ○釋曰:云“欲其祔合,兩告之”者,欲使死者祔於皇祖,又使皇祖與死者合食,故須兩告之。是以告死者曰“適爾皇祖某甫”,謂皇祖曰“隮祔爾孫某甫”,二者俱饗,是其兩告也。引《曾子問》者,案彼鄭注:“象有兇事者聚也!痹啤白淇蕹墒拢笾鞲鞣雌鋸R”者,至祔須得祖之木主,以孫祔祭故也。天子諸侯有木主,可言聚與反廟之事,大夫無木主,聚而反之,故云“無主,則反廟之禮未聞”。云“以其幣告之乎”者,《曾子問》云:“無遷主將行,以幣帛為主命!贝舜蠓蚴浚蛴脦乓砸郎穸媸咕壑,無正文,故云“乎”以疑之。

期而小祥,小祥,祭名。祥,吉也。《檀弓》曰:“歸祥肉!惫盼钠诮宰骰。

[疏]“期而小祥”。
  ○注“小祥”至“作基”。
  ○釋曰:自祔以后,至十三月小祥,故云期而小祥。引《檀弓》者,彼謂顏回之喪,饋祥肉於孔子而言。彼云饋,今云歸者,饋即歸也,故變文言之。引之者,證小祥是祭,故有肉也。

曰:“薦此常事!弊^o之異者。言常者,期而祭,禮也。古文常為祥。

[疏]“曰薦此常事”。
  ○注。祝辭之異者,謂小祥辭與虞祔之辭有異。異者,以虞祔之祭非常,一期天氣變易,孝子思之而祭,是其常事,故祝辭異也。云“期而祭,禮也”者,《喪服小記》文。案彼云:“期而祭,禮也。期而除喪,道也,祭不為除喪也!弊⒃疲骸按酥^練祭也。禮,正月存親,親亡至今而期,期則宜祭,期天道一變,哀惻之情益衰,衰則宜除,不相為也。”以是謂小祥祭,謂常事也。

又期而大祥,曰:“薦此祥事!庇郑瑥(fù)也。

[疏]“又期”至“祥事”。
  ○注“又復(fù)也”。
  ○釋曰:此謂二十五月大祥祭,故云復(fù)期也。變言“祥事”,亦是常事也。

中月而禫。中猶閒也。禫,祭名也。與大祥閒一月。自喪至此,凡二十七月,禫之言,澹澹然平安意也。古文禫或為導(dǎo)。

[疏]“中月而禫”。
  ○注“中猶”至“為導(dǎo)”。
  ○釋曰:知與大祥閒一月,二十七月禫。徙月樂,二十八月復(fù)平常,正作樂也。云“禫之言,澹澹然平安意也”者,禫月得無所不佩,又於禫月將鄉(xiāng)吉祭,又得樂懸,故云平安意也。但至后月,乃是即吉之正也。

是月也,吉祭,猶未配。是月,是禫月也。當四時之祭月則祭,猶未以某妃配某氏,哀未忘也!渡倮勿伿扯Y》:“祝祝曰:孝孫某,敢用柔毛、剛鬛、嘉薦、普淖,用薦歲事于皇祖伯某,以某妃配某氏,尚饗!

[疏]“是月”至“未配”。
  ○注“是月”至“尚饗”。
  ○釋曰:謂是禫月,禫祭仍在寢,此月當四時吉祭之月,則于廟行四時之祭,於群廟而猶未得以某妃配,哀未忘,若喪中然也。言“猶”者,如祥祭以前,不以妃配也。案《禮記》云:“吉事先近日,喪事先遠日!眲t大祥之祭,仍從喪事,先用遠日,下旬為之。故《檀弓》云:“孔子既祥,五日彈琴而不成聲。十日而成笙歌!弊ⅲ骸坝庠虑耶愌!毕橐鄡词拢冗h日。案此禫言澹然平安,得行四時之祭,則可從吉事先近日,用上旬為之。若然,二十七月上旬行禫祭於寢,當祭月即從四時祭於廟,亦用上旬為之。引《少牢禮》者,證禫月吉祭未配,后月吉如《少牢》,配可知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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