,各自獨立給分,若誤差超出規(guī)定范圍,由第三人(終評)重閱。
⑵基準分為37分,在此基礎上根據評分類別進行評定。
⑶未寫題目的扣2分;不足600字的,每少50字扣1分;卷面不整潔,字跡潦草的酌情扣1-2分;標點符號一逗到底的扣1分。
⑷達到一類卷要求的作文,應給高分甚至給滿分。滿分作文應占全部作文的適當比例。
⑸凡判為滿分和五類卷的,原則上須經閱卷組長認定。
28.自評評分標準:
⑴一類(5分):結合作文,評價準確,語言簡明。
⑵二類(4分):能結合作文,評價比較準確。
⑶三類(3分):能結合作文評價。
⑷四類(3分以下):有評價但未能結合作文。(凡有評價最低分為2分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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