卷五十七 服問第三十六
陸曰:“鄭云:‘《服問》者,善其問以知有服而遭喪所變易之節(jié)也!
[疏]正義曰:案鄭《目錄》云:“名曰《服問》者,以其善問,以知有服而遭喪所變易之節(jié)。此於《別錄》屬《喪服》也!
《傳》曰“有從輕而重”,公子之妻為其皇姑;皇,君也。諸侯妾子之妻,為其君姑齊衰,與為小君同。舅不厭婦也。
○《傳》,此引《大傳》文也。從如字,范才用反。為其,于偽反,注及下皆同。齊衰,上音咨,下七雷反,后放此。厭,於涉反,下同。“有從重而輕”,為妻之父母;妻齊衰而夫從緦麻,不降此等,當非服差。
○差,初隹反,又初宜反,下同。“有從無服而有服”,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;謂為公子之外祖父母、從母緦麻!坝袕挠蟹鵁o服”,公子為其妻之父母。凡公子厭於君,降其私親。女君之子不降也。《傳》曰:“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,母死則為其母之黨服。”為其母之黨服,則不為繼母之黨服。雖外親,亦無二統(tǒng)。三年之喪既練矣,有期之喪既葬矣,則帶其故葛帶,绖期之绖,服其功衰。“帶其故葛帶”者,三年既練,期既葬,差相似也。绖期之葛绖,三年既練,首绖除矣。為父,既練,衰七升;母既葬,衰八升。凡齊衰,既葬,衰或八升,或九升,服其功衰,服粗衰。期音基,下及注皆同。有大功之喪,亦如之。大功之麻,變三年之練葛,期既葬之葛帶,小於練之葛帶,又當有绖,亦反服其故葛帶,绖期之绖,差之宜也。此雖變麻服葛,大小同耳,亦服其功衰。凡三年之喪既練,始遭齊衰、大功之喪,绖帶皆麻。小功無變也。無所變於大功、齊衰之服,不用輕累重也。
○累,劣彼反,又力偽反。麻之有本者,變三年之葛。有本,謂大功以上也。小功以下,澡麻斷本。
○上,時掌反。澡音早。斷,下管反,下文同。既練,遇麻斷本者,於免绖之。既免去绖,每可以绖必绖,既绖則去之。雖無變,緣練無首绖,於有事則免绖如其倫。免無不绖,绖有不免,其無事則自若練服也。
○免音問,下及注“不免”者皆同。去,起呂反,下同。小功不易喪之練冠,如免,則绖其緦、小功之绖,因其初葛帶。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,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,以有本為稅。稅亦變易也。小功以下之麻,雖與上葛同,猶不變也。此要其麻有本者乃變之耳!峨s記》曰“有三年之練冠,則以大功之麻易之,唯杖屨不易”也。
○為稅,上如字,下吐外反,注及下皆同。要,一遙反。殤長、中,變三年之葛,終殤之月筭,而反三年之葛。是非重麻,為其無卒哭之稅。下殤則否。謂大功之親,為殤在緦、小功者也。所以變三年之葛,正親親也!叭曛稹保蠊ψ兗染毬,衰變既虞、卒哭。凡喪卒哭,受麻以葛。殤以麻終喪之月數(shù),非重之而不變,為殤未成人,文不縟耳!跋職憚t否”,言賤也。男子為大功之殤中從上,服小功。婦人為之中從下,服緦麻。
○長,丁丈反。筭,徐音蒜,悉亂反。重,直勇反,徐治龍反,注同。為,于偽反,注“除為殤在緦”皆同?d音辱,繁飾也。君為天子三年,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。外宗,君外親之婦也。其夫與諸侯為兄弟服斬,妻從服期。諸侯為天子服斬,夫人亦從服期!秵蚀笥洝吩唬骸巴庾冢恐心厦!
○君為,于偽反,后音皆同,注“諸侯為天子”,下注“亦為此三人”、“士為國君”同。世子不為天子服。遠嫌也。不服,與畿外之民同也。
○遠,于萬反。畿音祈。君所主:夫人妻、大子、適婦。言妻,見大夫以下亦為此三人為喪主也。
○大子音泰,下及注同。適,丁歷反,下同。見,賢遍反。大夫之適子為君、夫人、大子,如士服。大夫不世子,不嫌也。士為國君斬,小君期。大子君服斬,臣從服期。君之母非夫人,則群臣無服,唯近臣及仆、驂乘從服,唯君所服服也。妾,先君所不服也。禮,庶子為后,為其母緦。言“唯君所服”,伸君也。《春秋》之義,有以小君服之者。時若小君在,則益不可。
○驂,七南反。乘音剩。為,于偽反,下“為其母”同。伸音申。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,出亦如之,當事則弁绖。大夫相為亦然。為其妻,往則服之,出則否。弁绖,如爵弁而素,加绖也。不當事則皮弁。出,謂以他事,不至喪所。
○钖,思歷反。凡見人無免绖,雖朝於君無免绖,唯公門有稅齊衰。《傳》曰:“君子不奪人之喪,亦不可奪喪也!币娙,謂行求見人也。“無免绖”,绖重也。稅,猶免也。古者說或作稅。有免齊衰,謂不杖齊衰也。於公門有免齊衰,則大功有免绖也。
○免绖音勉,去也,下“無免绖”并注皆同,徐并音問,恐非。朝,直遙反。稅,吐活反,注同。說,吐活反,又始銳反。《傳》曰:“罪多而刑五,喪多而服五。上附下附,列也!绷,等比也。
○罪本或作辠,正字也,秦始皇以其似“皇”字,改為“罪”也。上,時掌反。列,徐音例,注同,本亦作例。比,必利反。
[疏]“傳曰”至“列也”。
○正義曰:此四條明從服輕重之異也。
○“傳曰”,皇氏云:“此言‘傳曰’者,即前《大傳》之篇,則服術有六,不指其人!苯窀饕云淙嗣髦;蚩伞皞髟弧闭撸桥f有成傳,記者引之,則非前《大傳》篇也。故下文“罪多而刑五,喪多而服五記”者,皆引此舊傳而記之。
○“有從輕而重,公子之妻為其皇姑”者,公子,謂諸侯之妾子也;皇姑,即公子之母也。諸侯在,尊厭妾子,使為母練冠;諸侯沒,妾子得為母大功。而妾子妻不辨諸侯存沒,為夫之母期也。其夫練冠,是輕也;而妻為期,是重。故云“有從輕而重”也。而謂之“皇姑”者,皇,君也。此妾既賤,若惟云“姑”,則有嫡女君之嫌。今加“皇”字,自明非女君,而此婦所尊與女君同,故云“君姑”也。
○“有從無服而有服,公子之妻為公子之外兄弟”者,謂公子之外祖父母也。公子被厭,不服己母之外家,是“無服”也。妻猶從公子而服公子外祖父母、從母緦麻,是“從無服而有服”也。
○“有從有服而無服,公子為其妻之父母”者,雖為公子之妻,猶為父母期,是“有服”也。公子被厭,不從妻服父母,是“從有服而無服”也。
○注“謂為公子之外祖父母、從母緦麻”。
○正義曰:經(jīng)唯云“公子外兄弟”,知非公子姑之子者,以《喪服小記》云:“夫之所為兄弟服,妻皆降一等!狈驗楣弥泳屄,妻則無服。今公子之妻為之有服,故知“公子之外祖父母、從母”也。此等皆小功之服。凡小功者,謂為兄弟,若同宗,直稱兄弟,以外族,故稱“外兄弟”也。
○“傳曰:母出則為繼母之黨服”者,此明“繼母之黨”,亦是舊傳之辭,事異於上,故更稱“傳曰”也。
○“三年之喪既練矣,有期之喪既葬矣”者,謂“三年之喪”練祭之后,又當“期喪既葬”之節(jié)也。
○“則帶其故葛帶”者,“故葛帶”,謂三年練葛帶也。今期喪既葬,男子則應著葛帶,與三年之葛帶粗細正同。以父葛為重,故“帶其故葛帶”。“绖期之绖”者,謂三年練后,首绖既除,故绖期之葛绖。若婦人練后,麻帶除矣,則绖其故葛绖,帶期之麻帶,以其婦人不葛帶故也。
○“服其功衰”者,功衰,謂服父之練之功衰也。
○注“帶其”至“粗衰”。
○正義曰:“三年既練,期既葬,差相似也”者,三年既練,要帶四寸百二十五分寸之七十六,期之既葬,其帶亦然,故云“差相似”。但父帶為重,故“帶其故葛帶”也。云“绖期之葛绖,三年既練,首绖除矣”者,以三年既練,男子除於首,是男子首绖除矣,其首空,故“绖期之葛绖”。此文主於男子也。若婦人則首绖練之故葛绖;練后麻帶已除,則要绖期之麻帶也。云“為父既練衰七升”者,以《間傳》稱“斬衰三升,既虞、卒哭,受以成布六升”,則知既練,衰七升也。云“母既葬衰八升”者,此言八升者誤,當云“七升”,故《間傳》云:“為母疏衰四升,受以成布七升。”是既葬受時為母衰七升也。云“凡齊衰既葬,衰或八升,或九升”者,以父之既練,母之既葬,衰皆七升,其齊衰仍有八升、九升,故更言之。八升者,是正服齊衰,或有九升者,是義服齊衰也。云“服其功衰,服粗衰”者,功,即粗也。言齊衰既有八升、九升服也,其粗者謂七升,父之衰也。經(jīng)不云“服其父衰”,而云“功衰”者,經(jīng)稱三年之衰,則父為長子、及父卒為母,皆是三年。今期喪既葬,反服其服,若言功衰,總道三人,故不得特言“服父衰”也。母喪既練,雖衰八升,與正服既葬齊衰同,以母服為重,亦服母之齊衰也;适显疲骸爸^三年既練之后,初遭期喪!苯裰^此經(jīng)亦三年未練之前,初有期喪未葬,為前三年之衰為練祭,至期既葬,乃帶其故葛帶,绖期之葛绖也。必知其期喪未葬已前,得為三年練祭者,《雜記》篇云:“三年之喪既顈,其練祥皆行!北酥^后喪亦三年,既顈之后,得行前三年之喪練祭,則知后喪期年未顈之前,得為三年之喪而行練也。熊氏云“為母既葬,衰八升”,言父在為母也。今鄭注云“為父既練,衰七升,為母既葬,衰八升”矣;又經(jīng)云“三年之喪既練”,皆為父卒為母。今熊氏云“父在為母”,其義非也。
○“有大功之喪,亦如之”者,此明三年之喪練后,有大功之喪也!按蠊χ畣省闭撸瑸榇蠊始仍嵋郧,經(jīng)云“期之喪既葬”,則此大功之喪亦“既葬”。不云“既葬”者,從上省文也!耙嗳缰闭,言亦帶其故葛帶,绖期之葛绖也,故云“亦如之”。
○注“大功”至“皆麻”。
○正義曰:言大功初死之麻,變三年練后之葛,首、要皆麻矣,故《間傳》謂之“重麻”也。云“期既葬之葛帶”者,謂大功既葬,葛帶以次差之,三寸有馀。三年練之葛帶,以次差之,則四寸有馀。大功既葬葛帶,小於練之葛帶,故反服練之故葛帶也。又大功既葬者,首绖四寸有馀,若要服練之葛帶,首服大功既葬之葛绖,既粗細相似,不得為五分去一為帶之差,故首绖與期之绖,五寸有馀,進與期之既葬同也,故云“绖期之绖”,是差次之宜也。此注亦主於男子矣。其婦人之服,於下《間傳》篇具釋也。云“此雖變麻服葛,大小同耳”者,大功初喪服麻之時,首绖五寸馀,要帶四寸馀,大功既葬之后,首绖應合四寸馀,要帶本合三寸馀。既服練之要帶四寸馀,則其首绖合五分加一成五寸馀也。是大功初死之麻,齊衰既葬之葛,與初死之麻大小同,故云“此雖變麻服葛,大小同耳”。云“亦服其功衰”者,亦上文也!胺涔λァ,謂服父之練衰也。以大功初喪者,衰七升、八升、九升,既葬之后,則有十升,然服父七升也。云“凡三年之喪,既練始遭齊衰、大功之喪,绖帶皆麻”者,《間傳》篇云“斬衰既練,遭大功之喪,既重麻”。則知斬衰既練,遭齊衰,灼然重麻,故云“绖帶皆麻”也。此熊氏、皇氏之說。檢勘鄭意,其義然也。崔氏云:“此經(jīng)大功之喪,承前經(jīng)之下,既有三年之練,又有期喪既葬,合大功既葬之后,故帶其練之故葛帶,绖期之葛绖。於此經(jīng)文其義得通,然於《間傳》之文於義不合!卑浮堕g傳》“斬衰既虞、卒哭,遭齊衰之喪”,又云“既練遭大功之喪”,文各別,則此經(jīng)文“大功”,唯據(jù)三年練后,不合期喪既葬也。注云“男子绖期之葛绖,婦人帶期之葛帶”,其誤者為期绖、期帶,謂其大功之绖、大功之帶。然於鄭注,其義稍乖也。當以熊、皇為正也。
○“小功無變也”,謂凡常小功,無變於大功以上之服。言先有大功以上喪服,今遭小功之喪,無變於前服,不以輕服減累於重也。
○“麻之有本者,變三年之葛”者,謂大功以上為帶者,麻之根本并留之,合糾為帶。如此者,得變三年之練葛。若麻之無本,謂小功以下,其绖澡麻斷本,是麻之無本,不得變三年之葛也。言“變三年葛”,舉其重者,其實期之葛有本者,亦得變之矣。
○“既練遇麻斷本”者,此明斬衰既練之后,遭小功之喪,雖不變服,得為之加绖也。既練之后,遭遇麻之斷本,小功之喪。
○“於免绖之”者,以練無首绖,於小功喪有事於免之時,則為之加小功之绖也。
○“既免去绖”者,謂小功以下之喪,斂殯事竟,既免之后,則脫去其绖也。
○“每可以绖”者,謂於小功以下之喪,當斂殯之節(jié),每可以绖之時,必為之加麻也。
○“既绖則去之”者,謂不應绖之時,則去其绖,自若練服也。
○注“雖無”至“服也”。
○正義曰:“有事則免绖如其倫”者,倫,謂倫類。雖為之不變服,其應免绖之時,如平常有服之倫類也。云“免無不绖”者,解經(jīng)“於免绖之”。於是免之時必著绖,則大斂、小斂之節(jié),眾主人必加绖也。云“绖有不免”者,解經(jīng)“每可以绖必绖”也。云“绖”,謂不免,但云“绖”者,謂既葬之后,虞及卒哭之節(jié),但著绖,不有免,以服成故也,是“绖有不免”者也。
○“小功不易喪之練冠”者,言小功以下之喪,不合變易三年喪之練冠,其期之練冠亦不得易也。
○“如免,則绖其緦、小功之绖”者,謂如當緦、小功著免之節(jié)則首绖,其緦與小功之绖,所以為后喪緦、绖者,以前喪練冠首绖已除故也。上經(jīng)云“小功不易”,明緦不易。下經(jīng)云“緦、小功之绖”,兼言“緦”者,恐免绖不及緦故也。前經(jīng)已云“於免绖之”,此經(jīng)又云“如免則绖”者,前經(jīng)但云“绖”,不云“練冠”,恐小功以下不得改前喪練冠,故重言之也。“因其初葛帶”者,言小功以下之喪,要中所著,仍因其初喪練葛帶。上文云“期喪既葬,則帶練之故葛帶”,此小功以下之喪,亦著練之“初葛帶”,不云“故”而云“初”者,以期初喪之時,變練之葛帶為麻。期既葬之后,還反服練之故葛帶,故言“故”也。謂其小功以下之喪,不變練之葛帶,故云“初葛帶”也。
○“緦之麻不變小功之葛,小功之麻不變大功之葛”者,謂以輕喪之麻,本服既輕,雖初喪之麻,不變前重喪之葛也。
○“以有本為稅”者,稅,謂變易也。所以“緦之麻不變小功”者,以其緦與小功麻绖既無本,不合稅變前喪,唯大功以上麻绖有本者,得稅變前喪也。
○注“稅亦”至“易也”。
○正義曰:云“稅亦變易”者,以一經(jīng)之內有變、有稅兩文,故言“稅亦變易”也。云“此要其麻有本者乃變上耳”者,“麻有本”,謂大功以上麻绖有本,為重下服,乃變上服,大功得變期,期得變三年也。云“《雜記》曰:有三年之練冠,則以大功之麻易之”者,所以引此者,欲明大功之麻,非但得易期喪之葛,亦得易三年練冠之葛也。
○“殤長、中,變三年之葛”者,此論成人小功、緦麻,不得易前喪之葛,又論殤在小功、緦麻,得易三年葛也!皻戦L,中”者,謂本服大功之喪,今乃降在長、中殤,男子則為之小功,婦人為長殤小功,中殤則緦麻。如此者,得變三年之葛也。
○“終殤之月筭”者,謂著此殤喪服之麻,終竟此殤之月筭數(shù),如小功則五月,緦麻則三月。
○“而反三年之葛”者,此著麻月滿,還反服三年之葛也。
○“是非重麻,為其無卒哭之稅”者,言服殤長、中之麻不改,又變三年之葛,是非重此麻也。所以服不改,又變前喪葛者,以殤服質略,初死服麻已后,無卒哭之時稅麻服葛之法,以其質略,其文不縟故也!跋職憚t否”者,以大功以下殤,謂男子、婦人俱為之緦麻,其情既輕,則不得變三年之葛也。案上文“麻之有本”得變三年之葛,則齊衰下殤雖是小功,亦是麻之有本,故《喪服小記》云:“下殤小功帶澡麻,不絕本!比积R衰下殤,乃變三年之葛。今大功長殤麻既無本,得變三年之葛者,以其殤服質略,無虞、卒哭之稅,故特得變之。若成人小功、緦麻,麻既無本,故不得變也。
○注“謂大”至“服緦”。
○正義曰:知“大功之親,為殤在緦、小功”者,以前文云緦、小功不得變上服,則此得變三年之葛,亦是緦麻、小功也。殤長、中在小功、緦者,本大功之親耳。云“正親親也”者,以大功之親,其殤所以得變三年之葛者,以大功是“正親親”,故重其殤也。云“三年之葛,大功變既練”者,則《雜記》篇云“三年之練冠,則以大功之麻易之”是也。云“齊衰變既虞、卒哭者,齊衰初喪,得變三年既虞、卒哭,則下《間傳》篇云“斬衰之喪,既虞、卒哭,遭齊衰之喪。輕者包,重者特”是也。云“為殤未成人,文不縟耳”者,縟,謂數(shù)也,謂禮文繁數(shù)。若成人以上,則禮繁數(shù),故變麻服葛。今殤是未成人,唯在質略,無文飾之繁,數(shù)故不變麻服葛也。云“男子為大功之殤中從上,服小功。婦人為之中從下,服緦”者,《喪服傳》文。
○“君為天子三年”者,謂列國諸侯之君,為天子三年也。
○“夫人如外宗之為君也”者,言諸侯夫人為天子,如諸侯外宗之婦為君也。諸侯外宗之婦為君期,則夫人為天子亦期也,故云“如外宗之為君”。諸侯為天子服斬衰,《喪服》正文。此《記》載之者,謂以“夫人如外宗之為君”起文,以君與夫人,故知將欲明諸侯夫人為天子,故載“君”為文之首也。
○注“外宗”至“南面”。
○正義曰:“外宗,君外親之婦也”者,其夫既是君之外姓,其婦即是外宗也。云“其夫與諸侯為兄弟,服斬,妻從服期”者,謂夫與諸侯為兄弟之親,在於他國。諸侯既死,來為之服,當尊諸侯,不繼本服之親,故皆服斬,其妻從服期也。云“諸侯為天子服斬,故夫人亦從服期”,是為夫之君如外宗也。熊氏云:凡外宗有三,案《周禮》,外宗之女有爵,通卿大夫之妻,一也;《雜記》云“外宗為君夫人,猶內宗”,是君之姑姊妹之女、舅之女、從母之女皆為諸侯服斬,為夫人服期,是二也;此文“外宗”,是諸侯外宗之婦也,若姑之子婦、從母子婦,其夫是君之外親,為君服斬,其婦亦名“外宗”,為君服期,是三也。內宗有二者,案《周禮》云內女之有爵,謂其同姓之女悉是,一也;《雜記》云“內宗者,是君之五屬之內女”,是二也。引《喪大記》曰“外宗,房中南面”者,證“外宗”之義也。
○“世子不為天子服”者,此明諸侯世子有繼世之道,所以遠嫌,不為天子服也。
○“君所主夫人妻、大子、適婦”者,此三人既正,雖國君之尊,猶主其喪也。非此則不主也。言“妻”,欲見大夫以下亦為妻及適子、適婦為主也。
○“大夫之適子為君、夫人、大子,如士服”者,此明大夫適子為君、夫人、大子之服,是大夫無繼世之道,其子無嫌,得為君與夫人及君之大子著服如士服也。
○“君之母非夫人,則群臣無服”者,若君母是嫡夫人,則群臣為服期。今君母非夫人,君為之服緦,則群臣為之無服也。
○“唯近臣及仆、驂乘從服”者,近臣,謂閽寺之屬;仆,御車者也;驂,車右也。君之母非夫人,貴臣乃不服,而此諸臣賤者,隨君之服也,故云“從服”。
○“唯君所服服也”者,君服緦,則此等之人亦服緦,故云“唯君所服服也”。
○注“妾先”至“不可”。
○正義曰:“妾,先君所不服也”者,天子、諸侯為妾無服,唯大夫為貴妾服緦,故知“妾,先君所不服”。云“禮,庶子為后,為其母緦”者,案《喪服》緦麻章云“庶子為父后者,為其母”是也。云“言唯君所服,伸君也”者,若其不為后,則為母無服,故《喪服記》云:“公子為其母練冠,麻衣縓緣!苯褚詾榫弥屄榉,是伸君之尊也。君既服緦,是近臣得從君服也,此謂禮之正法。云“《春秋》之義,有以小君服之者”,鄭既以正禮言之,又引《春秋》之時不依正禮者,有以為小君之服服其妾母者,是文公四年“夫人風氏薨”,是僖公之母成風也。又昭十一年夫人歸氏薨,是昭公之母齊歸也。皆亂世之法,非正禮也。案《異義》云:“妾子立為君,得尊其母,立以為夫人否?今《春秋公羊》既說:‘妾子立為君,母得稱夫人,故上堂稱妾,屈於適也,下堂稱夫人,尊於國也。云子不得爵命父妾,子為君得爵命其母者,以妾在奉授於尊者,有所因緣故也。’《穀梁傳》曰:魯僖公立妾母成風為夫人,是子爵於母,以妾為妻,非禮也。故《春秋左氏》說:‘成風妾,得立為夫人,母以子貴,禮也!S君謹案:舜為天子,瞽瞍為士,起於士庶者,子不得爵父母也。至於魯僖公得尊母成風為小君,經(jīng)無譏文,從《公羊》、《左氏》之說。”鄭則從《穀梁》之說。故《異義駁》云:“父為長子三年,為眾子期,明無二適也。女君卒,繼攝其事耳,不得復立為夫人!比玎崱恶g》之言,則此云《春秋》小君服之者,是灼然非禮也。云“時若小君,在則益不可”者,其小君無,而以夫人服之,已為不可,今小君既在,而以夫人服妾母,彌益不可,故云“益不可”也。
○“公為卿大夫錫衰以居”者,此明君為卿大夫之喪,成服之后,著錫衰以居也。
○“出亦如之”者,出,謂以他事而出,不至喪所,亦著錫衰,其首則服皮弁。
○“當事則弁绖”者,君行,往吊卿大夫,當大斂及殯,并將葬啟殯,當如此之事,則首著弁绖,身衣錫衰。若於士,雖當事,首服皮弁,故《士喪禮》云“君視大斂”,注云“皮弁服襲裘”是也。
○“大夫相為亦然”者,亦如君於卿大夫也。不當事則皮弁,當事則弁绖,故《雜記》云“大夫與殯,亦弁绖”是也。大夫於士,士雖當事,亦皮弁也。
○“為其妻,往則服之,出則否”者,謂公於卿大夫之妻,及卿大夫相為其妻,往臨其喪則服錫衰,不恒著之以居,若馀事之出,則不服也。言居亦不服,其當殯斂之事亦弁绖也。
○“凡見人無免绖”者,謂己有齊衰之喪,無免去绖,重故也。
○“雖朝於君無免绖”者,以绖重,縱往朝君,亦無免稅於绖也。
○“唯公門有稅齊衰”者,謂己有不杖齊衰之喪,至公門稅去其衰,绖猶不去也。若杖齊衰及斬衰,雖入公門,衰亦不稅也。其大功非但稅衰,又免去绖也。
○“傳曰:君子不奪人之喪,亦不可奪喪也”,解“朝君無免绖之意”,引舊《記》以明之。言君所以許臣不免绖而入朝,以君子之人以己恕物,不可奪人喪禮,使之免绖,故許著绖也。“亦不可奪喪也”,非但不奪人喪,亦不可自奪喪,所以己有重喪,猶绖以見君,申己喪禮也。
○注“有免”至“绖也”。
○正義曰:謂“不杖齊衰”者,案上《曲禮》篇云:苞屨不入公門。藨屨,杖齊衰之屨,既不得入也。此云“稅齊衰”,明“不杖齊衰”也。云“於公門有免齊衰,則大功有免绖也”者,鄭以绖重於齊衰,不杖齊衰雖脫,亦不免绖。以差次約之,則大功非但脫衰,又免去其绖也。
○“罪多”至“列也”者,列,等也。言罪之與喪,其數(shù)雖多,其限同五,其等列相似,故云“列也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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