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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卷五十一 坊記第三十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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卷五十一 坊記第三十

  陸曰:“坊音防,徐扶訪反。經文皆同。鄭云:‘名《坊記》者,以其記六藝之義,所以坊人之失也!

[疏]正義曰:案鄭《目錄》云:“名《坊記》者,以其記六藝之義,所以坊人之失者也。此於《別錄》屬《通論》。

子言之:“君子之道,辟則坊與?坊民之所不足者也。民所不足,謂仁義之道也。失道則放辟邪侈也。
  ○辟,匹亦反,注同,舊芳益反,徐又音譬。與音馀。邪,似嗟反。侈,昌氏反,又尺氏反。大為之坊,民猶逾之。言嚴其禁尚不能止,況不禁乎!故君子禮以坊德,刑以坊淫,命以坊欲!泵^教令。

[疏]“子言”至“坊欲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發(fā)端起首總明所坊之事。但此篇凡三十九章,此下三十八章悉言“子云”,唯此一章稱“子言之”者,以是諸章之首、一篇總要,故重之,特稱“子言之”也。馀章其意稍輕,故皆言“子云”也。諸書皆稱“子曰”,唯此一篇皆言“子云”,是錄記者意異,無義例也。但此篇所“坊”,體例不一。或數(shù)經共論一事,每稱“子云”、“以此坊民”;或有一經之內發(fā)初言“子云”,唯說一事,下即云“以此勞民”結之;或有一經之內雖說一事,即稱“民猶犯齒”,“民猶犯貴”,“民猶犯君”;或有每事之下引《詩》、《書》結之者;或有一事之下不引《詩》、《書》者:如此之屬,事義相似,體例不同,是記者當時之意,無義例也。今各隨文解之。
  ○“辟則坊與”者,君子之道,坊民之過,譬如坊之礙水,故云“辟則坊與”。但言“坊”字,或上旁為之,或阜旁為之,古之通用也。
  ○“坊民之所不足者也”,釋立坊之義也。言設坊坊民者,為民行仁義不足故也。
  ○“大為之坊,民猶逾之”者,解不可無坊也。圣人在上,大設其坊坊之,而人猶尚逾越犯躐,況不坊乎?“故君子禮以坊德”者,由民逾德,故人君設禮以坊民德之失也。
  ○“刑以坊淫”者,制刑以坊民淫邪也。
  ○“命以防欲”者,命,法令也;欲,貪欲也。又設法令以坊民之貪欲也。

子云:“小人貧斯約,富斯驕。約斯盜,驕斯亂。約,猶窮也。
  ○喬音驕,本亦作驕,下同。禮者,因人之情而為之節(jié)文,以為民坊者也。故圣人之制富貴也,使民富不足以驕,貧不至於約,貴不慊於上,故亂益亡!贝恕肮(jié)文”者,謂農有田里之差,士有爵命之級。慊,恨不滿之貌也。慊,或為“嫌”。
  ○慊,口簟反。級音給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益亡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小人貧富皆失於道,故圣人制禮而為之節(jié)文,使富不至驕,貧不至約。
  ○“故圣人之制富貴也”者,既其置坊,故圣人制為富貴貧賤之法也。不云貧賤,略其文也。
  ○“使民富不足以驕”者,此為富者制法也!爸聘弧闭撸邮、丈尺、俎豆、衣服之事須有法度,不足至驕也。
  ○“貧不至於約”者,此為貧者制法也。制農田百畝,桑麻自贍,比閭相赒,不令至於約也。
  ○“貴不慊於上”者,此為貴者制法也。“貴”,謂卿士之屬也;“慊”,恨不滿之貌也。圣君制其祿秩,隨功爵而施,則貴臣無復恨君祿爵以薄於已者也。
  ○“故亂益亡”者,結上文也。益,漸也。亡,無也。使富而不驕,貧而不盜,貴又不恨,故為亂之道漸無也。不云賤者,亦從可知也。

子云:“貧而好樂,富而好禮,眾而以寧者,天下其幾矣!言如此者寡也。寧,安也。大族眾家,恒多作亂。
  ○好,呼報反,下同。樂音洛,又音岳。幾,居豈反,又音譏。《詩》云:‘民之貪亂,寧為荼毒!悦裰潪閬y者,安其荼毒之行。惡之也。
  ○荼音徒。行,下孟反。惡,烏路反,下“猶惡”皆同。故制國不過千乘,都成不過百雉,家富不過百乘,以此坊民,諸侯猶有畔者。”古者方十里,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車一乘,此兵賦之法也。成國之賦千乘。雉,度名也,高一丈長二丈為雉。百雉為長三百丈,方五百步。子男之城方五里。百雉者,此謂大都,三國之一。
  ○乘,繩證反,下注同。高,古報反。長,直亮反,下同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畔者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上下制度有限,防其奢僣畔逆之事。
  ○“眾而以寧者,天下其幾矣”者,言家族眾多,必致禍亂。家族眾而得寧者,普天之下,其幾多人矣?言“貧而好樂,富而好禮,眾而得寧”如此三者,言天下極少,故云“其幾”矣。
  ○“《詩》云:民之貪亂,寧為荼毒”者,此《詩·大雅·桑柔》之篇,刺厲王之詩。言民之惡者,貪為禍亂,安為荼毒之行以害於人。民多如此,故云上三事天下甚少。
  ○“故制國不過千乘,都城不過百雉家,富不過百乘”者,以天下為惡者多,故為限節(jié)制,諸侯之國,不得過千乘之賦;卿大夫都城,不得過越百雉;卿大夫之富,采地不得過越百乘。“以此坊民,諸侯猶有畔者”,於時卿大夫亦有畔,而獨言“諸侯”者,舉其重,馀可知也。
  ○注“古者”至“之一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古者方十里,其中六十四井出兵車一乘,此兵賦之法也”,案《司馬法》云:“成方十里,出革車一乘!薄端抉R法》又云:“甸方八里,出長轂一乘!编嵶ⅰ缎∷就健吩疲骸叭敉箱,則為十里。若除溝洫之地,則為八里。”故云“六十四井出車一乘”。云“成國之賦千乘”者,襄十四年《左傳》“成國不過半天子之軍”,謂滿千乘則為成國,是公侯之封也。案千乘之賦,地方三百一十六里有畸。案《周禮》“公五百里,侯四百里”,則是過千乘。云“不過千乘”者,其地雖過,其兵賦為千乘,故《論語》注云:“雖大國之賦,亦不是過焉。”其兵賦之法,王畿之內六鄉(xiāng)之法,家出一人,萬二千五百家為鄉(xiāng)!缎∷就健吩啤拔鍘煘檐姟,則萬二千五百家為一軍,是一鄉(xiāng)出一軍。又云天子六軍,是出於六鄉(xiāng)。凡軍制,《小司馬》云:“五人為伍,五伍為兩,四兩為卒,五卒為旅,五旅為師,五師為軍。”此師之制也。凡出軍之法,鄉(xiāng)為正,遂為副,則遂之出軍與鄉(xiāng)同。故鄭注《小司徒》云“鄉(xiāng)之田制與遂同”,則知遂之軍法與鄉(xiāng)同。其公邑出軍,亦與鄉(xiāng)同,故鄭注《匠人》云:“采地制井田,異於鄉(xiāng)、遂及公邑。”則知公邑地制與鄉(xiāng)遂同,明公邑出軍,亦與鄉(xiāng)同。其公卿大夫采地,既為井田,殊於鄉(xiāng)遂,則出軍亦異於鄉(xiāng)、遂也。故鄭注《小司徒》:“井十為通,士一人,徒二人。通十為成,革車一乘,士十人,徒二十人。十成為終,革車十乘,士一百人,徒二百人。十終為同,革車百乘,士千人,徒二千人!贝酥^公卿大夫采地出軍之制也。其王畿之外,謂諸侯大國三軍,次國二軍,小國一軍,皆出鄉(xiāng)遂,故《費誓》云“三郊三遂”,是諸侯有遂也。其諸侯計地出軍,則《司馬法》云:“九夫為井,四井為邑,四邑為丘,馬一匹,牛三頭。四丘為甸,出長轂一乘,甲士三人,步卒七十二人,馬四匹,牛十二頭!惫食稍曜髑鸺祝、服俱引此文以釋之。又《論語》云:“道千乘之國。”鄭注引《司馬法》“成出革車一乘”,但十里、八里不同,於上已釋,此皆謂天子諸侯兵賦也。又《異義》云:“天子萬乘,諸侯千乘,大夫百乘!贝舜笈醒灾,尊卑相十之義,其間委曲,鄉(xiāng)遂、公邑分別不同也。故《魯頌》云“公車千乘”謂大總計地出軍也!肮饺f”,謂鄉(xiāng)遂兵數(shù)也。是國界計地與鄉(xiāng)遂數(shù)不同。諸侯城方十里,出賦之時雖革車一乘,甲士三人,步卒七十二人,其臨敵對戰(zhàn)之時,則同鄉(xiāng)法“五人為伍、五伍為兩”之屬也。故《左傳》云:邲之戰(zhàn),楚廣有一卒,卒偏之兩。又云:兩之一卒適吳。是兩軍對陣同鄉(xiāng)法也。《牧誓》云:“武王戎車三百兩。”孔注云:“一車,步卒七十二人!眲t出軍法也。經云“千夫長,百夫長”,謂對敵時也。據(jù)《司馬法》之文,諸侯車甲牛馬,皆計地令民自出。若鄉(xiāng)遂之眾七十五人,則遣出革車一乘,甲士三人,馬四匹,牛十二頭。恐非力之所能,皆是國家所給,故《周禮·巾車職》:“毀折,入赍于職幣!庇帧吨芏Y·馬質》云:“凡受馬於有司者,書其齒毛,與其賈。馬死則旬之內更。”又《司兵職》云:“及授兵,從司馬之法以頒之。及其受兵輸,亦如之!笔菄宜o也。云“高一丈長三丈為雉”者,《異義》古《春秋左氏》說云“百雉為長三百丈,方五百步”者,六尺為步,五六三十,故三百丈為五百步。云“子男之城方五百里”者,《周禮·典命》云:“子男五命,其國家、宮室以五為節(jié)。”國家謂“城方”也。是子男城方五里也。云“百雉者,此謂大都,三國之一”者,言子男五里,積千五百步。《左傳》云:“大都參分國之一。”子、男大都三分國城而居其一,是大都五百步為百雉也。但國城之制,凡有二義,鄭之此注,子、男五里,則侯、伯七里,公九里,天子十二里。案鄭注《駁異義》又云:“天子城九里,公城七里,侯、伯之城五里,子、男之城三里。此云‘百雉’者,謂侯、伯之大都。”杜預同焉。與鄭此注異也。經云“家富不過百乘”者,諸侯之卿采地也。故《左傳》云“唯卿備百邑”,地方百里也。直云唯卿百邑,未知天子、諸侯、公、卿、大夫采地大小。案鄭注《小司徒》云:“百里之國,凡四都。五十里之國,凡四縣。二十五里之國,凡四甸。”又云:“采地食者皆四之一!闭f者據(jù)此以為公食百里,卿食五十里,大夫食二十五里。其諸侯之卿、大夫,傳云“卿備百邑”,《論語》云“百乘之家”。此據(jù)諸侯臣之采地,則公之孤、侯伯之卿與天子三公同,俱方百里;公之卿與侯伯之大夫,俱方五十里;公之大夫與侯伯之下大夫,俱方二十五里。其子、男之地,唯方二百里以下,其卿之采地不得復方百里。案《易·訟卦》注云:“小國之下大夫,采地方一成。”其定稅三百家,唯有此文。其子、男中都、大都,無以言之。案鄭注《論語》云:“伯氏駢邑三百家。”云齊下大夫之制,似公侯伯下大夫唯三百家者。但春秋之時,齊之強臣尢多,故伯氏唯食三百家之邑,不與《禮》同也。此皆皇氏之說。熊氏以為卿備百邑者,《鄭志》以為邑方二里,與百乘別。又以諸侯臣賜地無常,得地者卿百乘,下大夫同十里之成。

子云:“夫禮者,所以章疑別微,以為民坊者也。故貴賤有等,衣服有別,朝廷有位,則民有所讓!蔽,朝位也。
  ○別,彼列反,下同。朝,直遙反,下皆同。子云:“天無二日,土無二王,家無二主,尊無二上,示民有君臣之別也。《春秋》不稱楚、越之王喪。禮:君不稱天,大夫不稱君,恐民之惑也。楚、越之君,僣號稱王,不稱其喪,謂不書“葬”也。《春秋傳》曰:“吳、楚之君不書‘葬’,辟其僣號也。”臣者天君,稱天子為天王,稱諸侯不言天公,辟王也。大夫有臣者稱之曰主,不言君,辟諸侯也。此者皆為使民疑惑,不知孰者尊也。《周禮》曰:“主友之讎,視從父昆弟!
  ○僣,子念反,下同。辟音避,下同。皆為,于偽反!对姟吩疲骸啾祟恋歇q患之。’”“盍旦”,夜鳴求旦之鳥也,求不可得也,人猶惡其欲反晝夜而亂晦明,況於臣之僣君,求不可得之類,亂上下惑眾也。
  ○相,息亮反。盍音褐。徐苦盍反,注同。子云:“君不與同姓同車,與異姓同車不同服,示民不嫌也。以此坊民,民猶得同姓以弒其君。”同姓者,謂先王、先公,子孫有繼及之道者也,其非此則無嫌也。仆、右恒朝服,君則各以時事,唯在軍同服于。
  ○殺音試,本又作弒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患之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章疑別嫌,恐尊卑相僣,使人疑惑之事。
  ○“章疑”者,疑謂是非不決,當用禮以章明之。
  ○“別微”者,微,謂幽隱不著,當用禮以分別之。
  ○“《春秋》不稱楚、越之王喪”者,言《春秋》之義,但書其“卒”,不稱其楚、越王喪葬之事,謂書“卒”不書“葬”也。若書葬則當稱葬楚、越某王,辟王之名,故不書“葬”。案:《春秋》越子卒,經、傳全無其事,但記者據(jù)越稱王之后追而言之,非當時之事也。
  ○“禮:君不稱天”者,謂諸侯之君,臣子不得稱之曰“天公”,辟天子。“大夫不稱君”,謂諸侯之大夫,家臣不得稱之為君,辟諸侯也。
  ○“恐民之惑也”者,所以不稱者,恐民之疑惑也。
  ○“《詩》云:相彼盍旦,尚猶患之”者,鹖旦,是求旦之鳥,夜中而鳴以求早旦,不可得也。言人視彼求旦之鳥,欲反夜作晝,是鳥無識也,求不可得之物。人猶尚惡之,況人上僣於君,求不可得之物,以下亂上,人惡之可知也。
  ○注“春秋”至“昆弟”。
  ○正義曰:所引《春秋傳》者,案宣公十八年楚子旅卒,《公羊傳》曰:“吳、楚之君不書‘葬’,辟其號也!比魰霸帷保敃岢f王,辟其王之號,故不書“葬”。云“臣者天君”者,言臣尊君如天,故云“臣者天君”。云“稱天子為天王”者,則《春秋》稱“天王使南季來聘之屬”是也。云“稱之曰主,不言君,辟諸侯也”,則下引《周禮》“主友之讎”,是稱主,亦據(jù)臣下自稱己大夫之君但得言主,不得稱君。若官人泛例言之,大夫有采地者,亦得稱君,故《喪服》云“為其君布帶繩屨”,傳言“君,謂有采地者”也;若通而言之,諸侯亦稱主,《曲禮》云:“執(zhí)主器,謂君也!贝蠓蜃韵嗝喾Q主也,故《左傳》晉士匄,謂荀偃為主云“事吳不敢如事主”是也。稱大夫之妻亦得曰“主”者,案《魯語》云“季孫問於公文伯之母曰:主亦有以語肥也”是也。
  ○注“盍旦”至“眾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逸《詩》也,言夜是闇時,此鳥必欲求明,是求而不可得者也。意欲反夜而為旦,猶若臣之奢僣,欲反下而為上也。
  ○注“同姓”至“服爾”。
  ○正義曰:云“其非此則無嫌也”者,謂非此先王、先公,子孫不有相承繼之勢,則無所嫌疑,得同車也。云“仆、右恒朝服”者,謂仆及車右身衣朝服,故《曲禮》云“乘路馬必朝服”是也。其朝服之內,則有虎裘狼裘,故《玉藻》云“君之右虎裘,厥左狼裘”是也。云“唯在軍同服爾”者,案《春秋》僖五年《左傳》云:“均服振振,取虢之旂!庇帧豆颉烦啥臧爸畱(zhàn),逢丑父為齊桓公車右也,衣服與頃公相似,是“在軍同服”。

子云:“君子辭貴不辭賤,辭富不辭貧,則亂益亡。亡,無也。
  ○“子云”,自此以下,本或作“子曰”。故君子與其使食浮於人也,寧使人浮於食!笔,謂祿也。在上曰浮。祿勝己則近貪,己勝祿則近廉。
  ○近,附近之近。子云:“觴酒豆肉,讓而受惡,民猶犯齒。衽席之上,讓而坐下,民猶犯貴。朝廷之位,讓而就賤,民猶犯君。犯,猶僣也。齒,年也。禮:六十以上,籩豆有加。貴,秩異者。
  ○觴音傷。衽,而審反,又而鴆反。上,時掌反!对姟吩疲骸裰疅o良,相怨一方。受爵不讓,至于己斯亡。’”良,善也。言無善之人,善遙相怨,貪爵祿,好得無讓,以至亡己。
  ○好,呼報反。子云:“君子貴人而賤己,先人而后己,則民作讓,故稱人之君曰君,自稱其君曰寡君。”寡君,猶言少德之君,言之謙。子云:“利祿先死者而后生者,則民不偝;先亡者而后存者,則民可以托。言不偷於死亡,則於生存信。
  ○偝音佩,下及注同。愉音偷,本亦作偷。《詩》云:‘先君之思,以畜寡人!诵l(wèi)夫人定姜之詩也。定姜無子,立庶子衎,是為獻公畜孝也。獻公無禮於定姜,定姜作詩,言獻公當思先君定公,以孝於寡人。
  ○畜,許六反,注同,毛《詩》作“勖”。定姜之詩,此是是《魯詩》,《毛詩》為莊姜。衎,苦旦反。以此坊民,民猶偝死而號無告!彼勒咭妭常浼抑先跆柡舴Q冤。無所告,無理也。
  ○號,戶羔反,注同。冤,於苑反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無告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坊人偝死鄉(xiāng)生之事。
  ○“利祿先死者而后生者”,謂財利榮祿之事,假令死之與生并合俱得,君上先與死者。而后生者。“則民不偝”者,謂在上以此化民,則民皆不偝於死者。
  ○“先亡者而后存”者,亡,謂身為國事亡在外。存,謂存在於國內。若君有利祿,先與在外亡者而后與國內存者。
  ○“則民可以托”者,謂在上以此化民,民皆仁厚,皆可以大事相付托也。
  ○“《詩》云:先君之思,以畜寡人”者,此《邶風·燕燕》之篇,衛(wèi)莊姜送歸妾之詩。言歸妾戴媯思念先君莊公,以婦道勖勉寡人。寡人,莊姜自謂。此《記》引《詩》以“勖”為“畜”,鄭又以為衛(wèi)定公大夫定姜之詩。定姜無子,立庶子衎,是為獻公。獻公無禮於定姜,欲令獻公當思念先君,以畜孝於寡人。
  ○“民猶偝死,而號無告”者,言民猶尚偝棄死者,其生者老弱號呼,無所控告。
  ○注“言不偷於死亡,則於生存信”。
  ○正義曰:偷,謂茍且。言人既不茍且棄偝於死亡,則於生存在者不棄薄信著矣。
  ○注“此衛(wèi)”至“寡人”。
  ○正義曰:云“此衛(wèi)夫人定姜之詩”,“獻公無禮於定姜”者,案襄十四年《左傳》云:“衛(wèi)獻公出奔,使告宗廟以無罪。”夫人定姜曰:“余以巾櫛事先君,而暴妾使余,若何無罪?”是無禮之事,與《詩》注不同者,案《鄭志》答炅模云:“注《記》時就盧君,后得《毛傳》乃改之。”凡注與《詩》不同,皆仿此。

子云:“有國家者,貴人而賤祿,則民興讓;尚技而賤車,則民興藝。言人君貴尚賢者、能者,而不吝於班祿賜車服,則讓道興。賢者、能者,人所服也。技,猶藝也。
  ○技,其綺反,注同。吝,力刃反,又力鎮(zhèn)反。故君子約言,小人先言!毖匀松械虏簧醒砸病!凹s”與“先”互言爾。君子約則小人多矣,小人先則君子后矣!兑住吩唬骸熬右远嘧R前言往行,以畜其德!
  ○行,下孟反。畜,敕六反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先言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尚賢能、重言行之事。
  ○“君子約言”者,省約其言,則小人多言也。
  ○“小人先言”者,小人行在於后,必先用其言。君子則后言先行其行,二者相互也。

子云:“上酌民言,則下天上施。上不酌民言則犯也,下不天上施則亂也。酌,猶取也。取眾民之言以為政教,則得民心。得民心則恩澤所加,民受之如天矣。言其尊。
  ○施,始豉反,下同。故君子信讓以蒞百姓,則民之報禮重。蒞,臨也。報禮重者,猶言能死其難。
  ○蒞音利,又音類。難,乃旦反。《詩》云:‘先民有言,詢于芻蕘!毕让瘢^上古之君也。詢,謀也。芻蕘,下民之事也。言古之人君將有政教,必謀之於庶民乃施之。
  ○詢音荀。芻,初俱反。蕘,如遙反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芻蕘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上取民心則民報禮重之事。
  ○“上酌民言,則下天上施”者,酌,取也。言在上人君取下民之言以為政教,既得民心,民皆喜悅,則在下之民仰君之德如天,敬此在上所施之恩澤。言受上恩澤如受之於天,尊之也,故云“下天上施”。
  ○“上不酌民言則犯也”者,若在上不取民言,違戾於下,則民人怨怒以犯於上。
  ○“下不天上施則亂”者,言在下之民若不仰君如天,敬此在上,則施之恩澤,雖有君恩,而在下不領,則禍亂之事起也。
  ○“民之報禮重”者,以君子在上用信讓以臨百姓,則民之報上之禮心意厚重,能死其難。
  ○“《詩》云:先民有言,詢于芻蕘”者,此《詩·大雅·板》之篇,刺厲王之詩也。言厲王不用賢人之言,故詩人刺之。云先民謂先世之君王將有政教之言,必先詢謀采於芻蕘之賤者。引之者,證“上酌民言”之事。

子云:“善則稱人,過則稱己,則民不爭。善則稱人,過則稱己,則怨益亡。《詩》云:‘爾卜爾筮,履無咎言。’”爾,女也。履,禮也。言女鄉(xiāng)卜筮,然后與我為禮,則無咎惡之言矣。言惡在己,彼過淺。
  ○爭,爭斗之爭。履,如字,《毛詩》作“體”。女音汝,下及下文皆同。鄉(xiāng),許亮反,本亦作鄉(xiāng)。子云:“善則稱人,過則稱己,則民讓善!对姟吩疲骸疾肺┩,度是鎬京。惟龜正之,武王成之。’度,謀也。鎬京,鎬宮也。言武王卜而謀居此鎬邑,龜則出吉兆正之,武王筑成之。此臣歸美於君。
  ○度,徒洛反,注同,《毛詩》作“宅”。鎬,胡老反。子云:“善則稱君,過則稱己,則民作忠!毒悺吩唬骸疇栍屑沃\喜猷,入告爾君于內,女乃順之于外!唬骸酥\此猷,惟我君之德,於乎是惟良顯哉!’”《君陳》,蓋周公之子、伯禽弟也,名篇在《尚書》,今亡。嘉,善也。猷,道也。“於乎是惟良顯哉”,美君之德。
  ○於音烏,下火吳反,注同。子云:“善則稱親,過則稱己,則民作孝!洞笫摹吩唬骸杩思q,非予武,惟朕文考無罪。紂克予,非朕文考有罪,惟予小子無良。’”《大誓》,《尚書》篇名也?耍瑒僖。“非予武”,非我武功也!拔目肌保耐跻。“無罪”,則言有德也!盁o良”,無功善也。此武王誓眾以伐紂之辭也。今《大誓》無此章,則其篇散亡。
  ○大音泰,本亦作泰,注同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無良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“善則稱人,過則稱己”之事。凡有三節(jié),上經論與凡人,次經論臣於君,下經論子於親,各引《詩》、《書》以結成之。其經首皆言“子云”。
  ○“《詩》云考卜惟王”至“武王成之”者,此《大雅·文王有聲》之篇,美武王之詩。“考卜惟王”者,言稽考於龜而卜者,惟是武王。
  ○“度是鎬京”者,度,謀也。言所以卜者,謂謀居是鎬京!拔斦闭,謂龜能正其吉兆。
  ○“武王成之”者,謂筑成都邑。
  ○“《君陳》曰:爾有嘉謀嘉猷,入告爾君于內”者,嘉,善也;猷,道也。言爾有善謀善道,則入告爾君於內。
  ○“女乃順之於外”者,言先告君於內,乃順行之於外!霸淮酥\此猷,惟我君之德”者,言此善謀善道,惟是我君之德也。
  ○“於乎是惟良顯哉”者,既推德於君,又嘆美君德。云於乎是君德,惟良善顯明哉。
  ○“《泰誓》曰”至“予小子無良”者,克,勝也。武王云:我之克紂,非我武,惟我文考無罪於天,為天所佐。若紂克於我,非我文考有罪,惟我小子無良善之德,故致敗也。
  ○注“此臣歸美於君”。
  ○正義曰:下經始據(jù)臣之於君。此經據(jù)凡人相於而云“歸美於君”者,以歸美於它人,《詩》無其證,故引此“惟龜正之”,歸美於君以證之。
  ○注“君陳蓋周公之子伯禽弟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“君陳蓋周公子”者,以《書序》云:“周公既沒,命君陳分正東郊成周。”似若《蔡仲之命》,《書序》云“蔡叔既卒,王命蔡仲踐諸侯位”相似,皆是父卒命子,故疑周公子以伯禽。周公元子既封於魯,命君陳令居東郊,故知伯禽弟也。
  ○注“今《泰誓》無此章,則其篇散亡”。
  ○正義曰:鄭不見《古文尚書》。漢時別有《尚書》逸篇,“四月太子發(fā)上祭於畢”以下三篇之事,鄭謂篇中有此經之語,但其事散亡。

子云:“君子弛其親之過,而敬其美。弛猶棄忘也,孝子不藏識父母之過。
  ○弛,式氏反,注同。《論語》曰:‘三年無改於父之道,可謂孝矣!灰约荷岂曈H之過。
  ○駮,邦角反。高宗云:‘三年其惟不言,言乃讙。’”高宗,殷王武丁也,名篇在《尚書》。三年不言,有父小乙喪之時也。讙,當為“歡”,聲之誤也。其既言,天下皆歡喜,樂其政教也。
  ○讙,依注音歡,火官反。樂音洛。子云:“從命不忿,微諫不倦,勞而不怨,可謂孝矣。“微諫不倦”者,子於父母尚和順,不用鄂鄂。《論語》曰:“事父母幾諫,見志不從,又敬不違。”《內則》曰:“父母有過,下氣怡色,柔聲以諫。諫若不入,起敬起孝。說則復諫!贝怂^“不倦”。
  ○鄂,五各反,本又作“諤”。說音悅。復,扶又反。詩云:‘孝子不匱。’”匱,乏也。孝子無乏止之時。
  ○匱,其愧反。子云:“睦於父母之黨,可謂孝矣。睦,厚也。黨,猶親也。故君子因睦以合族。合族,謂與族人燕,與族人食!对姟吩疲骸肆钚值埽b綽有裕,不令兄弟,交相為瘉。’”令,善也。綽綽,寬容貌也。交猶更。瘉,病也。
  ○綽,昌灼反。裕,羊樹反。瘉,羊主反。更,古衡反。子云:“於父之執(zhí),可以乘其車,不可以衣,其衣君子以廣孝也。”“父之執(zhí)”,與父執(zhí)志同者也!翱梢猿似滠嚒保囲渡聿钸h也,謂今與己位等。
  ○衣,於既反。差,初賣反。子云:“小人皆能養(yǎng)其親,君子不敬,何以辨?”辨,別也。
  ○養(yǎng),羊尚反。子云:“父子不同位,以厚敬也。同位尊卑等,為其相褻。
  ○為,于偽反,下“專為”同。褻,息列反。《書》云:‘厥辟不辟,忝厥祖!必剩湟。辟,君也。忝,辱也。為君不君,與臣子相褻,則辱先祖矣。君父之道宜尊嚴。
  ○厥辟不辟,并必亦反,注同。子云:“父母在不稱老,言孝不言慈,閨門之內,戲而不嘆。孝上施,言慈則嫌下流也。戲,謂孺子言笑者也。孟子曰:“舜年五十而不失其孺子之心。”嘆,謂有憂戚之聲也。
  ○孺,而注反。君子以此坊民,民猶薄於孝而厚於慈!弊釉疲骸伴L民者,朝廷敬老則民作孝。”長民,謂天子、諸侯也。
  ○長,丁丈反,注及下“事長”同。子云:“祭祀之有尸也,宗廟之主也,示民有事也。脩宗廟,敬祀事,教民追孝也。有事,有所尊事。以此坊民,民猶忘其親。”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其親”。
  ○正義曰:上文承“善則稱親”,“則民作孝”,故此一節(jié)廣明為孝之道以坊於民,民猶有忘孝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君子弛其親之過”者,弛謂棄忘,若親有過失,孝子棄忘之,不藏記在心也。
  ○“高宗云”者,此《尚書·說命》之篇,論高宗之事,故言“高宗云”,高宗非書篇之名。“三年其惟不言”者,在父喪三年之內,其惟不言政教。
  ○“言乃讙”者,謂三年服畢之后,言論政教,天下皆歡樂也。注“高宗,殷王武丁也,名篇在《尚書》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“其惟不言”之文在《尚書·說命》之篇,“言乃讙”在《無逸》之篇,而鄭云“名篇在《尚書》”,則是高宗篇上有此二言,與《書》之文不同者,鄭不見《古文尚書序》有高宗之訓,此經有“高宗云”,謂是高宗之訓篇有此語,故云“名篇在《尚書》”。
  ○“子云”至“不匱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《詩》云孝子不匱”者,是《大雅·既醉》之篇,美成王之時告大平之詩。言孝子行其孝道,不有匱乏之時。
  ○“子云”至“為瘉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故君子因睦以合族”者,言親睦於父母之黨,乃得為孝,故君子因此親睦之道,以會聚宗族為燕食之禮。
  ○“《詩》云此令兄弟,綽綽有裕”者,此《詩·小雅·角弓》之篇,刺幽王之詩。幽王不親宗族,故父兄刺之。令,善也。言此有德之人,善於兄弟,故綽綽然而有寬裕。
  ○“不令兄弟,交相為瘉”者,瘉,病也。言無德小人不善兄弟,交相為病害。
  ○注“車於”至“位等”。
  ○正義曰:以父之執(zhí)友得乘其車,不得衣其衣。以衣在身,車比衣稍遠,故可以乘其車。知“今與己位等”者,若尊卑懸絕,假非執(zhí)友,不可傳通車服,故知“與己位等”。但是父之執(zhí),故不可衣其衣也。
  ○“《書》云厥辟不辟,忝厥祖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《尚書·太甲》三篇,伊尹戒太甲之辭。厥,其也。辟,君也。忝,辱也。言為君不自尊高,而與臣子相褻,則辱其先祖也。若為人父,不自尊嚴,而與卑下相瀆,亦辱累其先祖,故鄭注云“君父之道,宜尊嚴”也。此則因君見父耳。
  ○“子云”至“其親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示民有事也”者,言所以祭祀有尸,宗廟有主者,下示於民,有所尊事故也。
  ○“脩宗廟,敬祀事,教民追孝也”者,言人君脩立宗廟恭敬祀事者,下教於民,追孝於親也。

子云:“敬則用祭器,祭器,籩、豆、簋、鉶之屬也。有敬事於賓客則用之,謂饗食也。盤、盂之屬為燕器。
  ○簋音軌。鉶音刑。食音嗣,下文“食禮”同。盤,步于反。盂音于。故君子不以菲廢禮,不以美沒禮。言不可以其薄不及禮而不行禮,亦不可以其美過禮而去禮。禮主敬,廢滅之是不敬。
  ○菲,芳鬼反,薄也。去,起呂反。故食禮,主人親饋則客祭,主人不親饋則客不祭。故君子茍無禮,雖美不食焉!兑住吩唬骸畺|鄰殺牛,不如西鄰之禴祭,寔受其福!瘱|鄰,謂紂國中也。西鄰,謂文王國中也。此辭在《既濟》!都葷罚x下坎上,離為牛,坎為豕。西鄰禴祭則用豕。與言殺牛而兇,不如殺豕受福,喻奢而慢不如儉而敬也。《春秋傳》曰“黍稷非馨,明德惟馨”,信矣。
  ○饋,其位反。禴音藥。寔,時力反,《易》作實。與音馀。《詩》云:‘既醉以酒,既飽以德!跃羽嬔啵菍榫齐,亦以觀威儀,講德美。
  ○肴,戶交反。以此示民,民猶爭利而忘義。”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忘義”。
  ○正義曰:前經坊民以為孝之道,此經教民以為敬行義之事。
  ○“故君子不以菲廢禮”者,菲,薄也。言君子不以貧窶菲薄,廢禮不行。
  ○“不以美沒禮”,沒,過也。不可以財物豐多,華美其事,沒過於禮也。
  ○“《易》曰:東鄰殺牛,不如西鄰之禴祭。寔受其!闭撸瑬|鄰謂紂,西鄰謂文王也。紂之國中奢而慢禮,雖殺牛以祭,不如西鄰文王國中以為禴祭,但殺豕而已。以其祭儉而恭敬故也。
  ○“寔受其福”,寔,實也,言寔為神所加福祐。
  ○“《詩》云:既醉以酒,既飽以德”者,此《大雅·既醉》之篇,言成王祭祀,合於禮儀。既,盡也,言君臣上下盡醉以酒,至於祭之末,觀十倫之義,盡飽以德。
  ○注“東鄰”至“信矣”。
  ○正義曰:東鄰謂紂國中也,既云東鄰西鄰,總據(jù)一國之辭,非唯紂、文王一身而已,故云“國中”,言一國皆然也。云“此辭在《既濟》”者,是《既濟》九五爻辭也。鄭注《易》九五曰:“互體為坎也,又互體為離。離為日,坎為月。日出東方,東鄰象也。月出西方,西鄰象也!贝俗⒖矠轷梗鬣彾^祭則用豕,與此文異。又注云“離為!笔菛|鄰之祭殺牛也。則鄭之《易》注九五一爻,有坎有離。此注總論《既濟》之卦,下體為離,上體為坎,與《易》注不同者,但《易》含萬象,俱得明義也。此據(jù)一國風俗奢儉,故舉豕、牛以言之。不得以天子諸侯俱用大牢為妨。

子云:“七日戒,三日齊,承一人焉以為尸,過之者趨走,以教敬也。戒,謂散齊也。承猶事也。
  ○齊,側皆反,注同。散,悉但反。醴酒在室,醍酒在堂,澄酒在下,示不淫也。淫猶貪也。澄酒,清酒也。三酒尚質不尚味。
  ○醍音體。尸飲三,眾賓飲一,示民有上下也。“上下”猶尊卑也。主人主婦上賓獻尸,乃后主人降,洗爵獻賓。因其酒肉,聚其宗族,以教民睦也。言祭有酒肉,群昭群穆皆至而獻酬之,咸有薦俎。
  ○昭,常遙反。故堂上觀乎室,堂下觀乎上。謂祭時肅敬之威儀也!对姟吩疲骸Y儀卒度,笑語卒獲。’”卒,盡也。獲,得也。言在廟中者,不失其禮儀,皆歡喜得其節(jié)也。
  ○度,如字,法度也,徐涂洛反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卒獲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祭祀恭敬之義,使禮儀各得其所。
  ○“七日戒”者,謂散齊也。
  ○“三日齋者,謂致齊也。
  ○“承一人焉以為尸”者,謂承奉一人焉,尊之為尸也。
  ○“示民不淫也”者,淫猶貪也。然醴齊、醍齊、澄酒,味薄者在上,味厚者在下,貴薄賤厚,示民不貪淫於味也。
  ○“尸飲二,眾賓飲一,示民有上下也”者,言尊上者得酒多,卑下者得酒少,是“示民有上下也”。
  ○“因其酒肉,聚其宗族,以教民睦也”者,謂因其祭祀之酒肉,於祭祀之末聚其宗族昭穆相獻酬,教民相親睦也。
  ○“故堂上觀乎室”者,沈重云:“祭祀之時在堂上者,觀望在室之人以取法!
  ○“堂下觀乎上”者,謂在堂下之人觀看於堂上之人以為則,言上下內外,更相仿法。
  ○“《詩》云:禮儀卒度,笑語卒獲”者,此《小雅·楚茨》之篇,刺幽王之詩。言古之祭祀,禮儀盡合其法度,笑語盡得其節(jié)制。
  ○注“澄酒”至“尚味”。
  ○正義曰:澄酒,清酒也,謂澄齊也。以其清於醴齊、醍齊,故云“清酒”也。以此三齊皆云酒,故知“澄酒”惟“澄齊”也。《禮運》云:“玄酒在室,醴醆在戶,粢醍在堂,澄酒在下!北岁惥剖拢枢嵎轴尦螢樯螨R,酒為三酒也。以此云“示民不淫”,故知非三酒,以三酒味厚美故也。《禮運》云“醴醆在戶”,此云“在室”,不同者,在戶之內,則是在室也。但《禮運》有“玄酒在室”之文,故云“醴醆在戶”爾。
  ○注“主人”至“獻賓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主人主婦賓獻尸,乃后主人降,洗爵獻賓者,《儀禮·特牲》文也。

子云:“賓禮每進以讓,喪禮每加以遠。浴於中霤,飯於牖下,小斂於戶內,大斂於阼,殯於客位,祖於庭,葬於墓,所以示遠也。遠之所以崇敬也。阼,或為“堂”。
  ○霤,力救反。飯,扶晚反。牖音酉。殷人吊於壙,周人吊於家,示民不偝也。既葬,哀而哭踴,於是吊之。
  ○壙,苦晃反。子云:“死,民之卒事也,吾從周。周於送死尤備。以此坊民,諸侯猶有薨而不葬者。”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葬者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送喪漸遠,吊哭有節(jié),示民不偝之事!百e禮每進以讓”者,案《鄉(xiāng)飲酒禮》,主人迎賓,至門三辭,至階三讓,皆主人先入先登,是“賓禮每進以讓”。
  ○“死,民之卒事也,吾從周”者,上既云殷、周吊節(jié)不同,孔子明言所從之事,故更言“子云:死,民之卒事也,吾從周”,言死是民之終卒之事,宜須送終備具。若殷人吊於壙,情猶未盡,即壙上而吊,於送死大簡。周人孝子反哭至家,乃后始吊,於送死殷勤,是情禮備具,故云“吾從周”也。

子云:“升自客階,受吊於賓位,教民追孝也。謂反哭時也。既葬矣,猶不由阼階,不忍即父位也。未沒喪,不稱君,示民不爭也。故《魯春秋》記晉喪曰:‘殺其君之子奚齊,及其君卓。’沒,終也!洞呵飩鳌吩唬骸爸T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”,至其臣子逾年則謂之君矣。奚齊與卓子皆獻公之子也,獻公卒,其年奚齊殺,明年而卓子殺矣。
  ○爭,爭斗之爭,下“民爭”同。殺音試,注及下同,一音如字。卓,敕角反,注同。以此坊民,子猶有弒其父者!睆s父,不子之甚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父者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節(jié)明民追孝於親,諸侯未終喪之前,不得稱君,示民不爭之事也。
  ○“升自客階,受吊於賓位”者,謂既葬反哭之時,孝子升自客階,受吊於堂上西方賓位之處,不敢在東方以即父位,示民追孝之心也。
  ○“未沒喪,不稱君”者,沒,終也,謂未終三年之喪,嗣子不合稱君,所以然者,示民不令父子相爭也。
  ○“殺其君之子奚齊及其君卓”者,案僖九年秋九月,晉侯詭諸卒。冬,晉里克弒其君之子奚齊。十年,里克弒其君卓子!豆颉吩疲浩淠贽升R殺,明年卓子弒。是逾年稱君。
  ○注云“謂反哭時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“反哭時”者,以承上文“葬於墓”,又云“薨而不葬”者,即云“升自客階”,承葬文之下,故知“反哭時”。又《既夕禮》云“乃反哭,入,主人升自西階”是也。
  ○注“春秋”至“君矣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諸侯於其封內三年稱子”者,此文九年《公羊傳》文。“其臣子逾年則謂之君”者,此卓子逾年弒而經書“弒其君”,是史之策書臣子稱君也。

子云:“孝以事君,弟以事長,示民不貳也。故君子有君不謀仕,唯卜之日稱二君!辈毁E,不自貳於尊者也。自貳謂若鄭叔段者也!熬佑芯保^君之子父在者也。不謀仕,嫌鷃為政也。卜之日,謂君有故而為之卜也。二當為“貳”,唯卜之時,辭得曰君之貳某爾。晉惠公獲於秦,命其大夫歸擇立君,曰:“其卜貳圉也!
  ○弟音悌。鄭段,徒亂反,本亦云“鄭叔段”也。遲,直志反。而為,于偽反。圉,魚呂反,晉惠公太子懷公名。喪父三年,喪君三年,示民不疑也。不疑於君之尊也。君無骨肉之親,不重其服,至尊不明。父母在,不敢有其身,不敢私其財,示民有上下也。身及財皆當統(tǒng)於父母也。有猶專也。故天子四海之內無客禮,莫敢為主焉。故君適其臣,升自阼階,即位於堂,示民不敢專其室也。臣亦統(tǒng)於君。父母在,饋獻不及車馬,示民不敢專也。車馬,家物之重者。
  ○饋,本又作“饋”,音同。以此坊民,民猶忘其親而貳其君!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其君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事君父之道。
  ○“孝以事君,弟以事長,示民不貳也”者,用孝以事君,用弟以事長,示民以恭敬之情,不敢自副貳於其君,謂與尊者相敵,若鄭叔段貳君於兄也。
  ○“故君子有君不謀仕”者,“君子”,謂國君之子,有君在,不謀欲仕官。若謀仕官,似嫌為政之遲,故欲速為仕也。
  ○“唯卜之日,稱二君”者,二當為貳,謂副貳也。謂君有事故,不得親臨卜筮,其嗣子為君而卜其辭,得稱“君之貳某”,告龜筮也。
  ○“示民不疑”者,君無骨肉之親,若不為重服,民則疑君不尊。今喪君三年,與喪父同,示民不疑於君之尊也。
  ○注“自貳”至“圉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隱元年《左傳》稱:鄭莊公弟共叔段封於京邑,請西鄙、北鄙貳於己,段又收貳以為己邑。公子呂曰:“國不堪貳。”謂除君身之外,國中不堪更有副貳之君,是段之自貳於君也。云“卜之日,謂君有故而為之卜也”者,言當卜之日,君應須親臨,君有事故,而適子為君卜也。云“二當為貳”者,小二是一二之二,大貳是副貳之貳。此取副貳之貳,不取一二之二,故轉二為貳也。云“惟卜之時,辭得曰君之貳某爾”者,言嗣子於他馀事皆不得自稱“君之貳”,惟代君臨卜之時,得稱“君之貳某”。所以然者,敬重卜之神靈,不敢私顧父子之嫌,若不稱“君貳”,無緣代君而卜,辭窮,不得不稱君二故也。此謂世子對君自稱也。王肅不曉鄭旨,乃引傳云太子之二,又云子者身之二,又以旁人稱二而難鄭,其義非也。云“晉惠公獲於秦,命其大夫歸擇立君,曰:其卜二圉也”者,鄭以書傳無世子為君卜稱貳之文,故引僖公十五年《左傳》之文以證君貳之事,與此經文不正相當,取其一邊耳。“惠公獲於秦”者,案僖公十五年傳稱晉惠公被秦伯所納,既而背秦,秦伯伐之,戰(zhàn)於韓,被秦所獲,命其大夫歸立其子圉為君,稱卜副貳之子圉今為君。

子云:“禮之先幣帛也,欲民之先事而后祿也。此禮,謂所執(zhí)之贄以見者也。既相見,乃奉幣帛以修好也。或云:禮之先辭而后幣帛。
  ○贄音至。見,賢遍反。好,呼報反。先財而后禮則民利,財,幣帛也。利,猶貪也。無辭而行情則民爭,辭,辭讓也。情主利欲也。故君子於有饋者弗能見,則不視其饋。饋,遺也。不能見,謂有疾也。不視,猶不內也。
  ○遺,于季反,下“遺民”同。內音納,又如字!兑住吩唬骸桓@,不菑畬,兇!员叵确N之乃得獲,若先菑乃得畬也。安有無事而取利者乎?田一歲曰“菑”,二歲曰“畬”,三歲曰“新田”。
  ○獲,戶郭反。菑,側其反。畬音馀。以此坊民,民猶貴祿而賤行!毙歇q事也,言務得其祿,不務其事。
  ○行,下孟反,注同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賤行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坊民使輕財重禮、貴行賤祿之事。
  ○“禮之先幣帛也”,謂相見之禮先於幣帛,言先行相見之禮,乃后用幣帛!坝裰仁露蟮撘病闭撸认嘁娛恰跋仁隆,而后幣帛是“后祿”也。
  ○“先財而后禮則民利”者,利,貪也。若先用財而后行禮,民則化之貪於財也。
  ○“無辭而行情則民爭”者,辭謂辭讓,言與人相見,無辭讓之禮,直行己情,則有利欲,故民為爭。“故君子於有饋者弗能見,則不視其饋”者,饋,遺也;視,納也。言君子之人,於有他人饋遺己者,己若疾病不能見其所饋之人,則不納其所饋之物也。
  ○“《易》曰:不耕獲,不菑畬,兇”,此《易·無妄》六二爻辭!稛o妄》,震下乾上。六二既在震卦,居中得位,宜合仕者,謂合事九五,被六三所隔,不得往仕,是道之不行;雖食其祿,猶不耕刈,不菑畬田,無功得物,是其兇。引之者,證貪財之事。
  ○注“田一”至“新田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《爾雅·釋地》云“田一歲曰菑”,孫炎云“始菑殺其草木”!岸䴕q曰新田”,孫炎云“新成柔田也”。“三歲曰畬”,孫炎云“畬,舒緩”。《周頌》傳亦云“三歲曰畬”。此云“三歲曰新田”者,誤也。

子云:“君子不盡利,以遺民。不與民爭利也!对姟吩疲骸擞羞z秉,此有不斂穧,伊寡婦之利。’言獲者之遺馀,捃拾所以為利。
  ○穧,子賜反,又才計反。捃,君運反。拾音十。故君子仕則不稼,田則不漁,食時不力珍。大夫不坐羊,士不坐犬。食時,謂食四時之膳也。力,猶務也。天子、諸侯有秩膳,古者殺牲食其肉,坐其皮。不坐犬羊,是不無故殺之。《詩》云:‘采葑采菲,無以下體。德音莫違,及爾同死!祝家,陳、朱之間謂之“葑”。菲,{艸富}類也。下體,謂其根也。采葑菲之菜者,采其葉而可食,無以其根美則并取之,苦則棄之。并取之,是盡利也。此詩故親、今疏者,言人之交,當如采葑采菲,取一善而已。君子不求備於一人,能如此,則德美之音不離令名,我原與女同死矣。《論語》曰:“故舊無大故,則不棄也。”
  ○葑,芳容反。菲,芳尾反。蔓音萬,徐音蠻。菁音精,又子丁反。{艸富}音富,又音福。并,必政反,又如字,下同。離,力智反。女音汝。以此坊民,民猶忘義而爭利,以亡其身!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其身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貴義輕利以坊民之事也。
  ○“不盡利以遺民”者,言君子不盡竭其利,當以馀利遺與民也。
  ○“《詩》云:彼有遺秉,此有不斂穧,伊寡婦之利”者,此《詩富·小雅·大田》之篇,剌幽王之詩。言幽王無道,矜寡不能自存,故陳明王之時,陰陽和調,年歲豐稔,田稼既多,獲刈促遽,彼處有遺秉把,此處有不斂之穧束,與寡婦捃拾以為利。引之者,證以利遺民者也。
  ○“食時不力珍”者,力,務也。言人君食四時之膳,不更用力務求珍羞。
  ○“大夫不坐羊,士不坐犬”者,言大夫無故不得殺羊坐其皮,士無故不得殺犬坐其皮,皆謂不貪其利以厚已也。
  ○“《詩》云:采葑采菲,無以下體”者,此《詩·邶風·谷風》之篇,婦人怨夫棄己,故以此言恨之。言采其葑菲之菜,無以下體根莖之惡并棄其葉。言取妻之時,無以花落色衰并棄其夫婦之禮。
  ○“德音莫違,及爾同死”者,如此則道德音聲無相乖違,則可與汝同至於死。《詩》之文義,其理如此。今此《記》者引《詩》斷章為義,凡有二意:一則云采此葑菲之菜,但采其葉,無得并采其下體之根莖,言根莖雖美,不可并取,則是不盡取其利,當遺與於下。二則云采其葑菲之菜,無以下體之惡并棄其葉,據(jù)下體有苦惡之時,言交友之道,無以一處之惡并棄其遺事之善。如此則德音莫違,與汝同至於死作《記》者據(jù)其根善,則無得并取其根,無盡利也;據(jù)其根惡,則無得并棄其葉,不求備也。
  ○注云“葑蔓”至“棄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《詩傳》云:“葑,須也。”《爾雅·釋草》云:“須,葑蓯!标憴C云:“又謂之蓯,吳人謂葑蓯‘蔓菁’,幽州人或謂之芥!痹疲骸敖妫瑊艸富}類”者,《釋草》云:“菲,蒠菜。”郭景純云:“菲草生下濕地,似蕪菁,華紫赤色,可食!痹啤安奢追浦苏,采其葉而可食,無以其根美則并取之,苦則棄之。并取之,是盡利也”者,鄭之此注解此《記》所引,本明無盡利之事,則“德音莫違,及爾同死”當解云上無盡利於民,則道德之音無有乖違,民之及君可同至於死。今鄭以下所注,更別主一義,與《記》意稍乖。云“此詩故親、今疏”者,此鄭別解《詩》義,以注《記》之時,未見《毛傳》,不知夫婦相怨,謂交友相於,所以云“故親、今疏”。云“采葑采菲,取一善而已”者,此謂根惡,但取葉處一善而已,不棄其根也。云“君子不求備於一人”者,謂一人身上既有善處亦有惡處,不可以惡處并棄其善也!墩撜Z》云:“故舊無大故,則不棄也。”鄭引之者,證交友不以小惡而相棄。鄭此注前釋正合《記》文,鄭之后釋不知何意如此,今所未詳。

子云:“夫禮,坊民所淫,章民之別,使民無嫌,以為民紀者也。淫,猶貪也。章,明也。嫌,嫌疑也。故男女無媒不交,無幣不相見,恐男女之無別也。重男女之會,所以遠別之於禽獸也。有幣者必有媒,有媒者不必有幣。仲春之月,會男女之時,不必待幣。
  ○媒音梅,注同。以此坊民,民猶有自獻其身。獻猶進也。《詩》云:‘伐柯如之何?匪斧不克。取妻如之何?匪媒不得。藝麻如之何?橫從其畝。取妻如之何?必告父母!狈タ拢疽詾榭乱。克,能也。藝,猶樹也。橫從,橫行治其田也。言取妻之法,必有媒,如伐柯之必須斧也;取妻之道必告父母,如樹麻當先易治其田。
  ○柯,古何反,斧柄。取,七樹反,后皆同。從,子容反,注同。橫行治其田,本亦作“游行治其田”。易,以豉反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父母”。
  ○正義曰:自此以下終於篇未,總坊男女奔淫之事,夫婦重慎之義也。此節(jié)明男女非媒非幣不相交見。
  ○“夫禮,坊民所淫”者,淫,貪也。言禮者,坊民所貪欲之事,知非直是坊民淫泆,而云“貪”者,以文云“所淫”,稱“所”,是“所貪”也。若其淫泆,則當云“坊民淫”,不須云“所”也。
  ○“章民之別”者,章,明也。明民之男女,令相分別,使民無嫌。
  ○“以為民紀者也”,謂使民無色欲之嫌疑以為民之綱紀也。
  ○“民猶有自獻其身”,謂民之女人猶有自進其身以求男者也。
  ○“《詩》云:代柯如之何,匪斧不克”者,此《詩·齊風·南山》之篇,剌齊襄公與妹文姜奸淫之事。
  ○“藝麻如之何,橫從其畝”者,藝,種也;橫,行也。言將種麻如之何,必須橫行耕治其田,然后得麻。

子云:“取妻不取同姓,以厚別也。厚,猶遠也。
  ○不取,如字,又七樹反。故買妾不知其姓,則卜之。妾言“買”者,以其賤,同之於眾物也。士庶之妾,恒多凡庸,有不知其姓者。以此坊民,《魯春秋》猶去夫人之姓,曰‘吳’其死,曰‘孟子卒’!眳牵蟛,魯同姓也。昭公取焉,去“姬”曰“吳”而已,至其死,亦略云“孟子卒”,不書夫人某氏薨!懊献印鄙w其且字。
  ○去,起呂反,注同。大音泰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子卒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坊民取同姓為妻之事。
  ○“買妾不知其姓,則卜之”者,妾既卑賤,不可盡知其所生本姓,但避其兇害,唯卜其姓,吉乃取之。
  ○“《魯春秋》猶去夫人之姓曰吳”者,依《春秋》之例,如夫人齊女,即云“姜氏至自齊”。以例言之,此吳女亦當云“夫人姬氏至自吳”,魯則諱其姬姓,而不稱夫人姬氏至自吳,是“去夫人之姓,曰吳”也。但《春秋》經文不載其事,其春秋簡牘雜記則有之,故《論語》云:“謂之吳孟子。”是當時之言,有稱“吳”也。
  ○“其死,曰孟子卒”者,哀十二年稱“孟子卒”。若其不諱,當云“夫人姬氏薨”,以諱取同姓,而云“孟子卒”。孟子是夫人之且字。沒其氏,書其且字,又沒其薨而略言“卒”而已,皆為同姓諱之。鄭與何休皆以諱取同姓,而書“卒”;《左氏》則以不成喪,故稱“卒”,與鄭、何異也。
  ○注“孟子”至“且字”。
  ○正義曰:若既笄而字,當云伯叔季,若伯姬、季姬。今云孟子,故知“且字”也。

子云:“禮,非祭,男女不交爵。交爵,謂相獻酢。以此坊民,陽侯猶殺繆侯而竊其夫人,同姓也,以貪夫人之色,至殺君而立。其國未聞。
  ○殺音試,注同,一音如字?娨裟隆9蚀箴嫃U夫人之禮。”大饗,饗諸侯來朝者也。夫人之禮,使人攝。
  ○朝,直遙反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之禮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坊男女非因祭祀不得相集會也。
  ○“非祭,男女不交爵”者,言唯祭之時乃得交爵。故《特牲饋食禮》云“主婦獻尸,尸酢主婦”,是交爵也。
  ○“故大饗廢夫人之禮”者,以大饗之時,夫人與咀墁饗於賓。是繆侯及夫人共出饗賓,陽侯是繆侯同姓之國,見繆侯夫人之美,乃殺繆侯,而取其夫人,又篡其國而自立。故大饗廢夫人之禮,不使夫人得預其禮也。以此言之,則陽侯以前大饗,夫人出饗鄰國之君,得有男女交爵。此云“非祭,男女不交爵”者,謂侯、伯、子、男及卿、大夫、士祭及交爵。若王於上公及上公相饗時,后與夫人亦男女交爵與祼同也。故《大行人》云“上公之禮王,禮再祼而酢”是也。
  ○注“同姓”至“未聞”。
  ○正義曰:言“同姓”者,則上文云“君不與同姓同車”是也。云“其國未聞”者,唯有陽侯、繆侯是兩君之謚,未聞何國君,故云“未聞”。又案:王饗諸侯及諸侯自相饗,同姓則后夫人親獻,異姓則使人攝獻,則繆侯所饗,蓋同姓也。且王於同姓,雖為侯伯,車服與上公同,上公既再祼后,與王俱祼,則上公相於與王同也。其同姓上公,則后與夫人親祼獻拜送也。若異姓上公,使人攝祼,故《宗伯職》云“大賓客則攝而載祼”,謂異姓也。《內宰職》云:“凡賓客之祼獻瑤爵皆贊。”注云“謂王同姓及二王之后來朝覲王”,以郁鬯禮之后,以瑤爵亞獻,謂同姓也。自陽侯殺繆侯后,其后夫人獻禮遂廢,并使人攝也。

子云:“寡婦之子,不有見焉,則弗友也,君子以辟遠也。有見,謂睹其才藝也。同志為“友”。
  ○見,賢遍反,注及下同。辟。音避。遠,于萬反,下“遠色”同。故朋友之交,主人不在,不有大故則不入其門。大故,喪病。以此坊民,民猶以色厚於德!弊釉疲骸昂玫氯绾蒙司渌撇蛔,《論語》曰“未見好德如好色”,疾時人厚於色之甚,而薄於德也。
  ○好,呼報反,下及注同。諸侯不下漁色,謂不內取於國中也。內取國中為“下漁色”;瓒Y始納采,謂采擇其可者也。國君而內取,象捕魚然,中網取之,是無所擇。
  ○捕,蒲布反。中網,丁仲反。故君子遠色,以為民紀。故男女授受不親,不親者,不以手相與也。《內則》曰:“非祭非喪,不相授器。其相授,則女受以篚。其無篚,則皆坐奠之,而后取之。”
  ○篚音匪。御婦人則進左手,御者在右,前左手,則身微背之。姑、姊妹、女子已嫁而反,男子不與同席而坐。女子十年而不出也,嫁及成人,可以出矣,猶不與男子共席而坐,遠別。寡婦不夜哭,嫌思人道。婦人疾,問之,不問其疾。嫌媚,略之也,問增損而已。以此坊民,民猶淫泆而亂於族。”亂族,犯非妃匹也。
  ○泆音逸,本又作“佚”,同。妃匹,音配,一音如字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於族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更申明男女相遠,又坊人同姓淫泆之事。
  ○“諸侯不下漁色”,漁色,謂漁人取魚,中網者皆取之。譬如取美色,中意者皆取之,若漁人求魚,故云“漁色”。諸侯當外取,不得下向國中取卿、大夫、士之女。若下向內取國中,似漁人之求魚無所擇,故云“不下漁色”。
  ○“御婦人則進左手”者,以御者之禮,婦人於車上左廂,御者在婦人之右,“進左手”謂左手在前,轉身向右,微偝婦人。
  ○“婦人疾,問之,不問其疾”者,謂不問其疾所委曲,若問其委曲,嫌似媚,故不丁寧,但略問增損而已。

子云:“昏禮,婿親迎,見於舅姑,舅姑承子以授婿,恐事之違也。舅姑,妻之父母也。妻之父為外舅,妻之母為外姑。父戒女曰“夙夜無違命”,母戒女曰“毋違宮事”。
  ○迎,魚敬反。以此坊民婦,猶有不至者!辈恢,不親夫以孝舅姑也!洞呵铩烦晒拍甏憾拢w於宋,夏五月季孫行父如宋致女,是時宋共公不親迎,恐其有違而致之也。
  ○父音甫。

[疏]“子云”至“至者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見於舅姑,舅姑承子以授婿”者,謂親迎之時,婿見於舅姑。舅姑謂婦之父母也。婦之父母承奉女子以付授於婿,則昏禮父戒女曰“夙夜無違命”,母戒女曰“毋違宮事”是也!翱质轮`”者,謂恐此女人於昏事乖違,故親以女授婿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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