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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卷四十 雜記上第二十

作者:佚名 文章來源:會(huì)員上傳 請(qǐng)你點(diǎn)此糾錯(cuò)或發(fā)表評(píng)論

卷四十 雜記上第二十

  陸曰:“鄭云:《雜記》者,以其雜記諸侯及士之喪事!

[疏]正義曰:按鄭《目錄》云:“名曰《雜記》者,以其雜記諸侯以下至士之喪事。此於《別錄》屬《喪服》,分為上下,義與《曲禮》、《檀弓》分別不殊也!

諸侯行而死於館,則其復(fù)如於其國。如於道,則升其乘車之左轂,以其綏復(fù)。館,王國所致舍。復(fù),招魂復(fù)魄也。如於其國,主國館賓,予使有之,得升屋招用襃衣也。如於道,道上廬宿也。升車左轂,象升屋東榮!敖棥碑(dāng)為“緌”,讀如蕤賓之蕤,字之誤也。緌,謂旌旗之旄也,去其旒而用之,異於生也。
  ○乘,繩證反,下及注同。轂,工木反。綏,依注作緌,耳隹反,下及注同。復(fù)音伏,下同。予,羊汝反。襃,本又作褒,保毛反,后皆同。去,起呂反,下“去輤”同。

[疏]正義曰:自此以下至“蒲席以為裳帷”,總明諸侯及大夫士在路而死,招魂復(fù)魄,并明飾館貴賤之等。此一經(jīng)下至“廟門外”,論諸侯之制,今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諸侯行而死於館”者,謂五等諸侯朝覲天子,及自相朝會(huì)之屬而死者,謂諸侯於時(shí),或在主國,死於館者,謂主國有司所授館舍也。
  ○“則其復(fù)如於其國”者,其復(fù),謂招魂復(fù)魄也。雖在他國所授之舍,若復(fù)魄之禮,則與在己本國同,故云“如於其國”也。
  ○“如於道,則升其乘車之左轂”者,如,若也。道,路也。謂若諸侯在道路死,則復(fù)魄與本國異也!俺塑嚒保渌猿酥囈。其復(fù)魄,則俱升其所乘車左邊轂上而復(fù)魄也。此車以南面為正,則左在東也。升車左轂,象在家升屋東榮也。其五等之復(fù),人數(shù)各如其命數(shù)。今轂上狹,則不知以幾人。崔氏云:“一人而已!
  ○“以其綏復(fù)”者,綏,旌旗綏也。若在國中招魂,則衣各用其上服。今在路死,則招用旌旗之綏,是在路則異於在國,故云“於道用之”,亦冀魂魄望見識(shí)之而還也。若王喪於國,而復(fù)於四郊,亦建綏而復(fù)。《周禮·夏采》云“以乘車建綏,復(fù)于四郊”是也。
  ○注“館主”至“生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館,主國所致舍”者,按《曾子問》云“公館與公之所為曰公館”,是主國館賓之舍也。云“與使有之”者,謂主國與賓此舍,使賓專自有之,故得升屋招魂,復(fù)用褒衣也。褒衣者,天子褒賜之衣,即下文“復(fù)用褒衣”是也。云“如於道,道上廬宿也”者,按《遺人》云“凡野都之道,十里有廬,三十里有宿,五十里有市”,故云“道上廬宿也”。云“升車左轂,象升屋東榮”者,車轅向南,左轂在東,故象東榮。不於廬宿之舍復(fù)者,廬宿供待眾賓,非死者所專有,故復(fù)於乘車左轂。云“綏當(dāng)為緌,讀如蕤賓之蕤”者,但經(jīng)中綏字絲旁著妥,其音雖,訓(xùn)為安。此復(fù)之所用者,是緌也。緌,絲旁著委,故云“緌當(dāng)為綏”。讀此緌字為蕤賓之蕤者,音與蕤賓字聲同也。以經(jīng)作綏,故云“字之誤也”。“綏,謂旌旗之旄也”者,按《夏采》云:“乘車建綏,復(fù)于四郊!背塑嚕趼,當(dāng)建大常。今乃建綏,無大常也。《明堂位》云:“有虞氏之緌,夏后氏之?dāng)。”后王文飾,故知有虞氏之緌但有旄也。云“去其旒而用之,異於生也”者,諸侯建交龍之?dāng)纾褚云浣棌?fù),是去其旒,異於生也。

其輤有裧,緇布裳帷,素錦以為屋而行。輤,載柩將殯之車飾也。輤取名於櫬與蒨,讀如蒨旆之蒨。櫬,棺也。蒨,染赤色者也。將葬,載柩之車飾曰柳。裧,謂鱉甲邊緣。緇布裳帷,圍棺者也。裳帷用緇,則輤用赤矣。輤象宮室屋,其中小帳衤親覆棺者。若未大斂,其載尸而歸,車飾皆如之。
  ○輤,千見反,注與蒨同。裧,昌占反。緇裳帷,本或作緇布裳帷。殯,必刃反,本或作賓,音同。櫬,初靳反,又楚陣反!芭c蒨”絕句,一本作輤,讀以“與”字絕句,與,則音馀。蒨旆,上千見反,下步貝反。緣,說絹反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諸侯車飾。輤,謂載柩之車。
  ○“有裧”者,謂輤之四旁有物裧垂,象鱉甲邊緣。
  ○“緇布裳帷”者,輤下棺外用緇色之布,以為裳帷,以圍繞棺也。
  ○“素錦以為屋”者,於此裳帷之中,又用素錦以為屋小帳,以覆棺而行者,於死處既設(shè)此飾而后行。
  ○注“輤載”至“如之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輤,載柩將殯之車飾也”者,以下經(jīng)云“遂入,適所殯”,是將殯車飾也。云“輤取名於櫬與蒨”者,言此車所以名輤,凡有二義:一者取名於櫬,櫬,近尸也;二取名於蒨,蒨,草也。故云“取名於櫬與蒨”。云:“讀如蒨旆之蒨”者,言經(jīng)中輤字讀如蒨旆之蒨。按《左傳》定四年祝鮀云:封康叔以綪茷。謂以蒨草染旆為赤色,故讀此蒨與彼同,是亦蒨草以染布也。云“櫬,棺也”者,覆說取名於櫬義也。云“蒨,染赤色者也”者,說取名於蒨草之義也。云“將葬,載柩之車飾曰柳”者,證此經(jīng)中輤非將葬車也。云“裧,謂鱉甲邊緣”者,覆說輤象鱉甲,覆於棺上,中央隆高,四面漸下,裧象邊緣,垂於輤之四邊,與輤連體,則亦赤也。若葬車之飾,則上用荒,不用輤也。云“裳帷用緇,則輤用赤矣”者,前雖讀輤為蒨草,其色未明。今因裳帷用緇,故知定輤為赤色,以玄纁相對(duì)之物,故以赤色對(duì)緇也。但玄纁天地之色,取象不同,或上或下,非一例也,要玄纁是相對(duì)之色。云“若未大斂,其載尸而歸,車飾皆如之”者,此經(jīng)所論,謂大斂后也,故下云“適所殯”。若未大斂,則《曾子問》云“尸入門,升自阼階”,不得云“適所殯”也。知未大斂之前,車飾亦然者,以載尸柩車飾,經(jīng)唯有此一文,故知其飾同也。

至於廟門,不毀墻,遂入,適所殯,唯輤為說於廟門外。廟,所殯宮。墻,裳帷也。適所殯,謂兩楹之間。去輤乃入廟門,以其入自有宮室也。毀,或?yàn)閺胤茶炎酝鈦碚,正棺於兩楹之間,尸亦侇之於此,皆因殯焉。異者柩入自闕,升自西階,尸入自門,升自阼階。其殯必於兩楹之間者,以其死不於室,而自外來,留之於中,不忍遠(yuǎn)也。
  ○說,吐奪反,本亦作脫,下并注皆同。侇音夷!峨[義》云:“侇之言移也!扁滓馈俄嵓反筚夥矗⒁。遠(yuǎn),于萬反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諸侯禮載柩入制也。
  ○“至於廟門”者,謂殯宮門也。
  ○“不毀墻”者,“墻”謂裳帷,但毀去上輤,不毀去墻帷。
  ○“遂入,適所殯”者,遂入殯宮,正柩於兩楹之間,而遂殯焉。
  ○“唯輤為說於廟門外”者,者,言馀物不說,唯輤一物脫於殯宮門外。
  ○注“廟所”至“遠(yuǎn)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廟,所殯宮”者,以殯之所在,故謂為“廟”。云“墻,裳帷也”者,鄭恐是宮墻之嫌,故云“墻,裳帷也”。以飾棺之物稱墻。門是入自門也。云“適所殯,在兩楹之間”者,以死在外來,故殯於兩楹間。云“去輤乃入廟門,以其入自有宮室也”者,解經(jīng)所以去輤乃入之意。輤乃覆棺上,象宮室。今入之有宮室,故去輤也!安蝗ド厌 闭,以裳帷鄣棺,未可去也。云“凡柩自外來者,正棺於兩楹之間”者,按《公羊》定元年:“癸亥,公之喪至自乾侯,正棺於兩楹之間,然后即位!编嵰允峭浦瑒t知尸自外來者,亦停於兩楹之間,故尸亦侇之於此,皆因殯焉。云“異者柩入自闕,升自西階,尸入自門,升自阼階”者,皆《曾子問》文。云“留之於中,不忍遠(yuǎn)也”者,以周人殯於客位,今殯於兩楹之間,是不忍遠(yuǎn)之也。

大夫士死於道,則升其乘車之左轂,以其綏復(fù)。如於館死,則其復(fù)如於家。綏亦緌也。大夫復(fù)於家以玄冕,士以爵弁服。大夫以布為輤而行,至於家而說輤,載以輲車,入自門,至於阼階下而說車,舉自阼階,升適所殯。大夫輤言用布,白布不染也。言輤者,達(dá)名也。不言裳帷,俱用布,無所別也。至門,亦說輤乃入,言“載以輲車,入自門”,明車不易也。輲讀為輇,或作槫。許氏《說文解字》曰:“有輻曰輪,無幅曰輇!薄吨芏Y》又有蜃車,天子以載柩。蜃、輇聲相近,其制同乎。輇崇綯半乘車之輪。諸侯言“不毀墻”,大夫士言“不易車”,互相明也。不易者,不易以楯也。廟中有載柩以輴之禮,此不耳。
  ○輲,依注作輇及槫,同,市專反,又市轉(zhuǎn)反,注及下同。別,彼列反。蜃,慎忍反。近,附近之近。楯,敕倫反,下同。一本作輴,同。

[疏]“大夫”至“所殯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大夫車飾也。
  ○“大夫以布為輤”者,以白布為輤,不以蒨草染之,亦言“輤”者,通名耳。是有輤櫬近之義也。
  ○“載以輲車”者,大夫初死及至家,皆以輲車。今至家說輤,唯輲車在,故云“載以輲車”。
  ○“入自門,至於阼階下而說車”者,謂說去其車矣。
  ○“舉自阼階,升適所殯”者,謂舉自阼階下,而升適兩楹之間所殯之處,此云“升適阼階”,謂尸矣,若柩則升自西階。
  ○注“大夫”至“不耳”。
  ○正義曰:云“白布不染也”者,以經(jīng)云用布,故知白布不染。下經(jīng)“士輤,葦席以為屋,蒲席以為裳帷”,以諸侯為裳帷,則知大夫亦有裳帷,俱用布耳。云“言輤者,達(dá)名也”者,既不用蒨草染之,而言輤者,輤是櫬近之義,通達(dá)於下,是大夫與士皆有櫬近之名也。云“至門,亦說輤乃入,言載以輲車,入自門,明車不易也”者,鄭以經(jīng)云“至於家而說輤,載以輲車”,恐至家乃載以輴車,故云“明車不易”。上云“不毀墻,遂入”,不云“車不易”,此云“載以輲車”,明車亦不易。云“輲讀為輇,或作槫”者,言經(jīng)之輲字,當(dāng)讀為車旁之全,或《禮記》諸本此用輲車作木旁專字者。云“許氏《說文解字》曰:有輻曰輪,無輻曰輇”者,有輻,謂別施木為輻。無輻,謂合大木為之,不施輻曰輇。云“《周禮》又有蜃車,天子以載柩”者,按《周禮·遂師職》“共蜃車之役”,是天子以載柩也。云“蜃輇聲相近,其制同乎”者,言天子蜃車,與此大夫輇車聲既相近,其制宜同,故云“其制同乎”。云“輇崇蓋半乘車之輪”者,此無文證,以其蜃類,蓋迫地而行,其輪宜卑,故疑半乘車之輪。蓋,疑辭矣。《周禮·考工記》:“乘車之輪,六尺有六寸!苯裨瓢胫,得三尺三寸也。云“諸侯言不毀墻,大夫士言不易車,互相明也”者,諸侯言“不毀墻”,則大夫亦不毀墻。大夫士言“不易車”,明諸侯亦不易車。云“不易者,不易以輴也”者,謂大夫士在路,載以輲車,至家說載亦載,以輲車,是不易以輴也。若天子諸侯載柩以蜃車,至門亦以蜃車,其殯時(shí),則易之以輴也。云“廟中有載柩以輴車之禮,此不耳”者,謂天子諸侯殯時(shí)用輴,又天子諸侯及大夫朝廟之時(shí),有用輴車載柩之禮。此喪從外來,大夫士不合用輴,故云“此不耳”。凡在路載柩,天子以下至士,皆用蜃車,與輲車同。故《周禮·遂師》“共蜃車之役”,是天子也!都认ΧY》云:“遂匠納車于階間。”注云:“車,載柩車,《周禮》謂之蜃車,《雜記》謂之團(tuán)!笔鞘坑抿总囈!峨s記》云:“大夫載以輲車。”輲車,則蜃車也,是大夫用蜃車,則諸侯不言亦可知。其蜃車之形,鄭注《既夕禮》云:“其車之輿狀如床,中央有轅,前后出設(shè)輅輿,輅輿上有四周,下則前后有軸,以輪為輪。許叔重說:‘有輻曰輪,無輻曰輲!编嵱肿ⅰ吨芏Y·遂師》云:“四輪迫地而行,有似於蜃,因取名焉。”此是蜃之制也,上下通用在路載柩也。輲車之制,亦與蜃車同,但不用輻為輪。天子諸侯殯皆用之,故《檀弓》云:天子菆涂龍輴,謂畫轅為龍。諸侯殯亦用輴車,不畫轅為龍,故《喪大記》云:“君殯用輴!弊⒃疲骸熬,諸侯也,輴不畫龍。”大夫殯不用輴,故鄭注《喪大記》:“大夫之殯廢輴。”是大夫不用輴。土掘肂見衽,是亦廢輴也。其朝廟,大夫以上皆用輴,士朝廟用輁軸,故《既夕禮》云:“遷於祖用軸!编嵶⒃啤按蠓蛑T侯以上有四周謂之輴,天子畫之以龍”是也。輴與輁軸所以異者,輴有四周,輁軸則無,故鄭注《既夕禮》云“軸狀如轉(zhuǎn)轔,刻兩頭為軹,軹狀如長床穿桯,前后著金而關(guān)軸焉”是也。

士輤,葦席以為屋,蒲席以為裳帷。言以葦席為屋,則無素錦為帳。
  ○葦,于鬼反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士輤也。
  ○“葦席以為屋”者,謂用葦席屈之,以為輤棺之屋也。
  ○“蒲席以為裳帷”者,又以蒲席以為裳帷,圍繞於屋旁也。
  ○注“言以”至“為帳”。
  ○正義曰:言以士云,葦席以為屋,屋當(dāng)帷帳之處,故云“無素錦為帳”矣。然大夫無以他物為屋之文,則是用素錦為帳矣,與諸侯同。按諸侯與大夫上有輤,旁有裳帷,內(nèi)有素錦屋。今士唯云“葦席以為屋,蒲席以為裳帷”,不云屋上所有之物。據(jù)文言之,葦席為屋,則當(dāng)覆上輤處,將蒲席為裳帷,接屋之四邊以鄣棺;蚩纱蠓蚣扔兴劐\為帳,帳外上有布,輤旁有布裳帷,則士之葦席屋之外,旁有蒲席裳帷,則屋上當(dāng)以蒲席為輤覆於上,但文不備也。未知孰是,故兩存焉。

凡訃於其君,曰:“君之臣某死!庇嚕蚪宰鞲。赴,至也。臣死,其子使人至君所告之。
  ○訃音赴,注及下同。父、母、妻、長子,曰:“君之臣某之某死。”此臣於其家喪所主者。
  ○長,丁丈反,后“長子”皆同。君訃於他國之君,曰:“寡君不祿,敢告於執(zhí)事!狈蛉嗽唬骸肮研【坏。”大子之喪,曰:“寡君之適子某死!本蛉瞬环Q薨,告他國君,謙也。
  ○大音泰,后“大子”同。適,丁歷反,下文注“適子”、“其適”、“宗適”、“適妻”并同。

[疏]“凡訃”至“某死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總明遭喪訃告於君及敵者,并訃於鄰國稱謂之差,各隨文解之。
  ○“父、母、妻、長子,曰:君之臣某之某死”者,上“某”是生者臣名,下“某”是臣之親屬死者。云君之臣姓某甲之父死也。
  ○“曰:寡君”至“執(zhí)事”者,以謙,故稱“寡君”,若云寡德之君。雖復(fù)壽考,仍以短折言之,故云“不祿”。不敢指斥鄰國君身,故云“敢告於執(zhí)事”也。
  ○“夫人”至“某死”者,皆當(dāng)云“告於執(zhí)事”,不言者,略之故也。
  ○注“君夫”至“謙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按下《曲禮》云:“諸侯曰薨!狈蛉俗,與咀墁也。今夫人與咀墁不稱薨者,以告他國之君,及夫人自謙退,是不敢從君及夫人之禮也。按下《曲禮》篇云:“士曰不祿!苯耠m謙退而同士稱者,按《異義》:“今《春秋公羊》說諸侯曰薨,訃於鄰國亦當(dāng)稱薨。經(jīng)書諸侯言卒者,《春秋》之文王魯,故稱卒以下魯。古《春秋左氏》說,諸侯薨,赴於鄰國稱名,則書名稱卒。卒者,終也。取其終身,又以尊不出其國。許君謹(jǐn)按:《士虞禮》云:‘尸服,卒者之上服!环謩e尊卑,皆同年‘卒’者,卒,終也。是終沒之辭也!编嶑曋疲骸鞍础峨s記》上云:‘君薨,訃於他國之君,曰:寡君不祿!肚Y》下曰:‘壽考曰卒,短折曰不祿!窬岸啤坏摗撸猿甲屿毒,雖有考終眉?jí),猶若其短折然。若君薨而訃者曰‘卒’,卒是壽終矣,斯無哀惜之心,非臣子之辭。鄰國來赴,書以‘卒’者,言無所老幼,皆終成人之志,所以相尊敬!比纭懂惲x》所論,是君稱“不祿”之意,若杜元?jiǎng)P注《左氏傳》,則與此異。按隱三年聲子卒,傳云:“不赴,故不曰薨!倍旁疲骸班弴,魯史書卒者,臣子惡其薨名,改赴書也!比玎嵈嗽,不祿謂赴者口辭矣!洞呵铩匪啤稗啊,謂赴書之策,所以不同者,言壽考曰“卒”,短折曰“不祿”。杜以為《禮記》后人所作,不正與《春秋》同,杜所不用也。

大夫訃於同國適者,曰:“某不祿!庇囲妒,亦曰:“某不祿!庇囲端麌唬骸熬獬脊汛蠓蚰乘。”訃於適者,曰:“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,使某實(shí)。”訃於士,亦曰:“吾子之外私寡大夫某不祿,使某實(shí)!边m,讀為匹敵之?dāng),謂爵同者也。實(shí)當(dāng)為至,此讀,周秦之人聲之誤也。
  ○適,依注音敵,大歷反,下“適者”同。實(shí),依注音至,下同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大夫之卒,相訃告之禮也。
  ○“適者,曰:某不祿”者,謂同國大夫位相敵者,曰“某不祿”。
  ○“訃於”至“不祿”者,大夫既尊於士,士處亦得稱不祿。稱“某”者,或死者之名,或死者官號(hào),而赴者得稱之。
  ○“訃於”至“外臣”者,大夫不屬他國,故云“外臣”,自謙退無德,故云“寡大夫某”矣。尊敬他君,不敢申辭,故云“某死”。
  ○“訃於”至“某實(shí)”者,“訃於適者”,謂大夫死,訃於他國大夫相敵體者,謂訃告大夫,以是別國私有恩好,故曰“外私”。以赴大夫,其辭得申,故云“某不祿”。以身赴告,故云“使某實(shí)”。
  ○“訃於士”至“某實(shí)”者,謂大夫之喪,訃他國之士,其辭與訃大夫同。此所云“大夫”者,上下皆同,曰大夫無以為異也。

士訃於同國大夫,曰:“某死!庇囲妒,亦曰:“某死。”訃於他國之君,曰:“君之外臣某死!庇囲洞蠓颍唬骸拔嶙又馑侥乘!庇囲妒,亦曰:“吾子之外私某死!

[疏]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論士喪相訃告之稱。云某死者,以其士賤,赴大夫及士,皆云“某死”。若訃他國之君及大夫士等,皆云“某死”,但於他君稱“外臣”,於大夫士言“外私”耳。

大夫次於公館以終喪,士練而歸,士次於公館。公館,公宮之舍也。練而歸之士,謂邑宰也。練而猶處公館,朝廷之士也,唯大夫三年無歸也。
  ○朝,直遙反,下注同。大夫居廬,士居堊室。謂未練時(shí)也,士居堊室,亦謂邑宰也。朝廷之士,亦居廬。

[疏]“大夫”至“堊室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大夫士遭君喪,次舍居處及歸還之節(jié)!肮^”,君之舍也,大夫恩深祿重,故為君喪“居廬”。終喪畢,乃還家也。
  ○“士練而歸”者,謂邑宰之士也。士卑恩輕,故至小祥,而反其所治邑也。
  ○“士次於公館”者,此謂朝廷之士也,雖輕而無邑事,故亦留次公館三年也。
  ○“大夫居廬”者,以位尊恩重,故居廬。
  ○“士居堊室”者,士位卑恩輕,故居堊室也。
  ○注“公館”至“歸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云“練而歸之士,謂邑宰也”者,以下文云“士次於公館”。今云“練而歸”,明是邑宰,以為君治邑。若久而不歸,即廢其職事也。若身為大夫,雖位得采地,亦終喪乃歸也。
  ○注“謂未”至“居廬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此是未練時(shí)者,按《間傳》云:“斬衰之喪,居倚廬!奔染毦訄资,此經(jīng)若練后,則大夫居堊室。今云大夫居廬,明未練時(shí)也。云“士居堊室,亦謂邑宰也”者,士若非邑宰,未練之前,當(dāng)與大夫同居廬。今云“居堊室”,故知是邑宰也。必知邑宰者,以上文云“大夫終喪,士練而歸”,言邑宰之士,降於大夫。此云“士居堊室”,亦降於大夫,故知是邑宰之士也。云“朝廷之士,亦居廬”者,以臣為君喪,俱服斬衰,故知未練之前,士亦居廬也。然《周禮·宮正》注云:“親者貴者居廬,疏者賤者居堊室!币恕峨s記》云:“大夫居廬,士居堊室!眲t是大夫以上定居廬,士以定居堊室。此云“朝廷之士,亦居廬”,與彼不同者,尋鄭之文意,若與王親者,雖云士賤亦居廬,則此云“朝廷之士,亦居廬”是也。若與王無親,身又是士,則居堊室,則此經(jīng)“士居堊室”是也。故鄭於《宮正》之注,引此“士居堊室”,證賤者居堊室也。若與王親,雖疏,但是貴者,則亦居廬也。庾氏、熊氏并為此說。熊氏或說云:若天子,則大夫居廬,士居堊室。則《雜記》言是也。若諸侯,則朝廷大夫士皆居廬也,邑宰之士居堊室!秾m正》之注是也。此義得兩通,故并存焉。

大夫?yàn)槠涓改感值苤礊榇蠓蛘咧畣,服如士服,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之喪,服如士服。大夫雖尊,不以其服服父母兄弟,嫌若逾之也。士,謂大夫庶子為士者也。己卑,又不敢服尊者之服。今大夫喪服禮逸,與士異者,未得而備聞也!洞呵飩鳌吩唬骸褒R晏桓子卒,晏嬰粗衰斬,苴绖帶,杖,菅屨,食粥,居倚廬,寢苫,枕草。其老曰:非大夫之禮也。曰:惟卿為大夫!贝似街僦t也。言己非大夫,故為父服士服耳!按炙亍闭,其縷在齊斬之間,謂縷如三升半,而三升不緝也。斬衰以三升為正,微細(xì)焉則屬於粗也。然則士與大夫?yàn)楦阜愓,有粗衰斬,枕草矣。其為母五升縷而四升為兄弟六升,縷而五升乎。惟大夫以上,乃能備儀盡飾,士以下則以臣服君之?dāng)厮槠涓,以臣從君,而服之齊衰,為其母與兄弟,亦以勉人為高行也。大功以下,大夫、士服同。
  ○大夫?yàn)槠洌趥畏,下“士為其”同,注除“為士”、“卿為”、“為正”,皆仿此。晏,於諫反。嬰,一盈反。衰,七雷反。苴,七馀反。绖,大結(jié)反。菅,古顏反。屨,九具反。粥,之六反。倚,於綺反。苫,始占反。枕,之鴆反,下同。縷,力住反。齊音咨,下“齊衰”皆同。緝,七入反。上,時(shí)掌反。行,下孟反。

[疏]正義曰:此篇雜記喪事也。經(jīng)次上下無義例科段,今各依文解之。此一經(jīng)明大夫士為其父母昆弟之服也。
  ○注“大夫”至“服同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嫌若逾之也”者,大夫之父母兄弟或作士,或無官,今大夫?yàn)橹,若著大夫之服,是自尊逾越父母兄弟。今不以大夫之服服父母兄弟,是嫌畏逾之也。云“士,謂大夫庶子為士者也”者,此士解經(jīng)中下文“士為”之文,知此士是大夫庶子為士者。若大夫適子,雖未為士,猶服大夫之服,即下文是也。若其適子為士,則服大夫服可知。故知此士為父母之為大夫者,但服士服是庶子也。所以不服大夫服者,己卑,不敢服尊者之服。云“今大夫喪禮逸,與士異者,未得而備聞也”者,欲見大夫與《士喪禮》殊異,未甚分明。引《春秋傳》者,欲證大夫與士之喪服不同。所引傳者,襄十七年《左傳》文。云“齊晏桓子卒”至“唯卿為大夫”,皆《左傳》辭也!褒R晏桓子卒”者,是晏嬰之父晏弱,謚曰“桓子”也。云“晏嬰粗衰斬”者,桓子之子,晏嬰身服粗衰而斬。云“苴绖帶,杖”者,以苴麻為首绖、要帶,以苴色之竹為杖。云“菅屨”者,以菅草為屨。云“食粥,居倚廬,寢苫”者,是喪禮之常!罢聿荨闭,非《喪禮》之文。云“其老曰:非大夫之禮也”者,老謂晏嬰家臣,見晏嬰服士服,故其老言所服云:非大夫之喪禮也。云“曰:唯卿為大夫”者,此晏嬰對(duì)家老之言:若身為卿,得著大夫之服。若身為大夫,惟得服士服。云“此平仲之謙也”者,言平仲之言,非禮也,謙退之辭。云“言己非大夫,故為父服士服耳”者,若是卿,則得為父服大夫服,故云“非”。從此以下,皆鄭君解釋之辭。云“粗衰斬者,其縷在齊斬之間”者,按《喪服》初章“斬衰”,次章“疏衰”,疏即粗也。今言“粗衰斬”者,是下向粗,上向兼斬有粗,故云“粗衰斬”者。其縷在齊、斬之間,齊即粗也,言其布縷在齊、斬之間,斬衰三升,粗衰四升,其布在三升四升之間,故云“縷如三升半”,言粗如三升半,而計(jì)縷唯三升,故云“縷如三升半,而三升不緝也”。但縷如三升半是粗衰,不緝是斬,而成布三升,為父之服也。云“斬衰以三升為正,微細(xì)焉則屬於粗也”者,解晏子實(shí)斬衰而兼言粗也。云“然則士與大夫?yàn)楦阜愓,有粗衰斬,枕草矣”者,鄭既約《左傳》晏嬰之事,始明大夫與士不同,故云“然則士與大夫?yàn)楦府悾炙フ聿菀印。則大夫以上斬衰枕凷,士則疏衰枕草。按《既夕禮》,士禮而云“枕塊”者,記者廣說,非辭也。云“其為母五升縷而四升,為兄弟六升縷而五升半”者,鄭既約士之父服縷細(xì)降一等,經(jīng)文有母及兄弟,故此約母與兄弟之服也!秵史贰盀槟杆纳,此云“為母五升縷”,謂粗細(xì)似五升之縷,成布四升。《喪服》“為兄弟五升”,此云“為兄弟六升縷”,謂粗細(xì)如六升之縷,成布五升。皆謂縷細(xì)成布,升數(shù)少也。云“唯大夫以上,乃能備儀盡飾”者,大夫以上,則兼天子諸侯,德高能備,儀服無降殺,是“盡飾”。云“士以下則以臣服君之?dāng)厮槠涓,以臣從君而服之齊衰,為其母與兄弟”者,以《喪服》義服皆降正服一等。今為父母兄弟降從義服,是卑屈也。云“以臣從君而服之齊衰,為其母與兄弟”者,按《喪服》臣從君義服齊衰六升,今士為兄弟縷如六升,成布五升,得與臣為君義服齊衰同。其士為母,父卒,縷如五升,成布四升,與臣為君義服齊衰全異。而云為其母與臣為君義服齊衰同者,前注所云因粗衰降斬衰一等,即連言父卒為母。云“縷如五升,成布四升”,據(jù)父卒為母言之也。此注以士為兄弟,與臣為君義服齊衰同,則父在為母與兄弟服亦同。縷如六升而成布五升,據(jù)父在為母言之,為此前后注異。云“亦以勉人為高行也”者,居喪之禮,以服重為申,以服輕為屈。今大夫?yàn)楦改感值苤礊榇蠓蛘叻糠敲銊?lì)其父母兄弟,使為高行,作大夫之禮。士為其父母兄弟之為大夫者服士服,亦是勉勵(lì)士身,使為高行作大夫也。云“大功以下,大夫、士服同”者,以經(jīng)唯云父母兄弟,士與大夫之異,不云大功以下有殊,是大功以下與大夫同。所以然者,以重服情深,故使士有抑屈,使之勉勵(lì)。大功以下,輕服情殺,故上下俱申也。按《圣證論》王肅云:“喪禮自天子以下無等,故曾子云:哭泣之哀,齊斬之情,饘粥之食,自天子達(dá)。且大國之卿與天子上士俱三命,故曰一也。晉士起大國上卿,當(dāng)天子之士也。平仲之言,唯卿為大夫,謂諸侯之卿,當(dāng)天子之大夫,非謙辭也。春秋之時(shí),尊者尚輕簡,喪服禮制遂壞,群卿專政,晏子惡之,故服粗衰枕草,於當(dāng)時(shí)為重。是以平仲云:‘唯卿為大夫!d辭以辟害也!庇帧睹献印吩疲骸爸T侯之禮,三年之喪,齊疏之服,飦粥之食,自天子達(dá)於庶人,三代共之。”又此記云:“端衰喪車皆無等!庇帧都艺Z》云:“孔子曰:平仲可為能遠(yuǎn)於害矣。不以己之是駮人之非,遜辭以辟咎也!蓖趺C謂大夫與士異者,大夫以上,在喪斂時(shí)弁绖,士冠素委貌。馬昭答王肅曰:“《雜記》云:大夫?yàn)槠涓改感值苤礊榇蠓蛘咧畣史缡糠,是大夫與士喪服不同者。而肅云無等,則是背經(jīng)說也!编嵟c言禮,張融評(píng)云:“士與大夫異者,皆是亂世尚輕涼,非王者之達(dá)禮。小功輕重,不達(dá)於禮。鄭言謙者,不異於遠(yuǎn)害。”融意以王肅與鄭,:義略同。如融之說,是周公制禮之時(shí),則上下同,當(dāng)喪制無等。至后世以來,士與大夫有異,故記者載之,鄭因而解之。禮是鄭學(xué),今申鄭義。云“端衰喪車無等”者,端,正也。正為衰之制度上下無等,其服精粗,卿與大夫有異也。又曾子云“齊斬之情,據(jù)其情為一等,無妨服有殊異耳。若王肅之意,大夫以上弁绖,士唯素冠,此亦得施於父母。此經(jīng)云為昆弟,豈亦弁绖素冠之異乎?此是肅之不通也。杜元?jiǎng)P注《左傳》,說與王肅同。服虔注《左傳》,與端衰喪車無等,其老之問,晏子之答,皆為非禮,并與鄭違,今所不用也。

大夫之適子,服大夫之服。仕至大夫,賢著而德成,適子得服其服,亦尊其適象賢。
  ○著,知慮反。

[疏]注“仕至”至“象賢”
  ○正義曰:云“仕至大夫,賢著而德成,適子得服其服”者,以經(jīng)云“大夫之適子,服大夫之服”。所以然者,以其父在仕官,身至大夫,賢行既著,道德又成,故其適子雖未仕官,得服大夫之服也。云“亦尊其適象賢”者,非但尊此大夫之身,亦當(dāng)尊其適子,使服大夫之服也,能象似其父之賢者;适显疲骸按蠓蜻m子,若為士,為其父唯服士服。注云仕至大夫,謂此子若仕官至大夫,始得服大夫服,以其賢德著成!比缁适现猓獯恕笆酥链蠓颉睘榇蠓蛑樱辞敖(jīng)注云“士,謂大夫庶子為士”者,明大夫適子未仕官,及為士,皆得服大夫之服;适现,違文背注,不解鄭意,其說非也。

大夫之庶子為大夫,則為其父母服大夫服,其位與未為大夫者齒。雖庶子,得服其服,尚德也。使齒於士,不可不宗適。
  ○為,去聲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大夫庶子為大夫,則得為父母服大夫之服。其位與未為大夫者齒。大夫庶子雖為大夫,得服大夫之服,其行位之處,與適子未為大夫者相齒列。
  ○注“雖庶”至“宗適”。
  ○正義曰:云“尚德也”者,言此大夫之子,身雖是庶,所以得服者,以其仕至大夫,由身有德行,故云“尚德也”。云“使齒於士,不可不宗適”者,此庶子雖為大夫,猶齒列於適子之下。其年雖長於適子,猶在適子之下,使適子為主。若年少於適子,則固在適子之下,是不可不宗適也。

士之子為大夫,則其父母弗能主也,使其子主之。無子,則為之置后。大夫之子,得用大夫之禮,而士不得也。置,猶立也。

[疏]正義曰:“其父母弗能主也”者,士子身為大夫,若死,則父母不能為喪主也,以身是士,故不可為大夫喪主。
  ○“使其子主之”者,謂使此死者之子為主,以其子是大夫適子,故得為大夫之主,以其服大夫服故也。
  ○“無子則為之置后”者,若死宅無子,則為死者別置其后,所置之后,即大夫適子,同得行大夫之禮。此所置之后,謂暫為喪主,假用大夫之禮。若其大宗子,則直為之立后,自然用大夫禮也。
  ○注“大夫”至“得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云“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”者,則前云“大夫之適子,服大夫之服”是也。解經(jīng)“使其子主之”文,其子為適子。若無適子,則以庶子當(dāng)適處。若無庶子,則以族人之子當(dāng)適子之處,皆得用大夫之禮,故云“大夫之子,得用大夫之禮”總結(jié)此文。云“而士不得也”者,其父是士,不得主大夫喪,故云“而士不得也”。所以然者,父貴可以及子,故大夫之子得用大夫之禮。子貴不可以及父,故其父不得用大夫之禮。

大夫卜宅與葬日,有司麻衣、布衰、布帶,因喪屨,緇布冠不蕤,占者皮弁。有司,卜人也。麻衣,白布深衣而著衰焉,及布帶緇布冠,此服非純吉,亦非純兇也。皮弁,則純吉之尤者也。占者尊於有司,卜求吉,其服彌吉,大夫士朔服皮弁。
  ○著,丁略反。

[疏]正義曰:“大夫卜宅與葬日”者,宅謂葬地。大夫尊,故得卜宅并葬日。
  ○“有司”至“喪屨”者,有司,謂卜人。麻衣,謂白布深衣。布衰,謂粗衰也;适显疲骸耙匀氩紴樗,長六寸,廣四寸,綴於衣前,當(dāng)胸上。后又有負(fù)版,長一尺六寸,廣四寸!辈紟В圆紴閹。因喪屨,謂因喪之繩屨。
  ○“緇布冠不蕤”者,以緇布為冠,不加緌。
  ○“占者皮弁”者,謂卜龜之人,尊於卜之有司,故皮弁純吉也。
  ○注“有司”至“皮弁”。
  ○正義曰:云“麻衣,白布深衣”者,謂吉服十五升之布,與緇布冠皮弁相類,故知吉布也。云“而著衰焉”者,熊氏云:“謂以吉布為衰,綴於深衣!痹啤凹安紟Ьl布冠,此服非純吉,亦非純兇也”者,謂麻衣白布深衣十五升是吉,布衰是兇,布帶亦兇,緇布冠是吉,不蕤亦兇,故云“非純吉,亦非純兇”。然緇布冠,古法不蕤,今特云“緇布冠不蕤”者,以后代緇布冠有蕤。此以兇事,故不蕤。云“皮弁,則純吉之尤者也”者,以上麻衣緇布冠雜有吉禮,此皮弁是純吉尤甚者。云“卜求吉,其服彌吉”者,解用皮弁之意。云“大夫士朔服皮弁”者,於諸侯是視朔之服,於天子是視朝之服也。

如筮,則史練冠長衣以筮,占者朝服。筮者,筮宅也。謂下大夫若士也。筮史,筮人也。長衣,深衣之純以素也。長衣練冠,純兇服也。朝服,純吉服也。大夫士日朝服以朝也。
  ○朝,直遙反。注及下文皆同。純音準(zhǔn),又之閏反。

[疏]正義曰:“如筮”者,謂下大夫及士不合用卜,故知用筮也。
  ○“則史練冠、長衣”者,此謂無地大夫筮葬禮也,唯筮宅卜日耳。卜時(shí)緇布冠,麻衣布衰,雜以吉兇之服。如筮,則練冠長衣。以筮輕,故用純兇服也。
  ○“占者朝服”者,卜重,故占者皮弁;筮輕,故占者朝服。
  ○注“筮者”至“朝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筮者,筮宅也。謂下大夫若士也”者,以《士喪禮》云“筮宅卜日”,故知此筮謂筮宅也。云“長衣,深衣之純以素也”者,長衣深衣,其制同耳。言此經(jīng)長衣是深衣之純以素者,兇時(shí)深衣純以布。上經(jīng)麻衣深衣亦純以布,以經(jīng)長衣純以素,故云“長衣,深衣之純以素”者也。云“長衣練冠,純兇服也”者,以長衣則布衣純之以素也。故《聘禮》云:“主人長衣練冠以受!编嵶⒈嗽啤伴L衣,素純布衣”是也。練冠是小祥以后,以練為冠,都無吉象,故云“純兇服”云“大夫士日朝服以朝也”者,謂緇衣素裳,諸侯之朝服,每日視朝之服。按《士喪禮》云:“族長蒞卜,及宗人吉服!编嵶⒃疲骸凹,服玄端也!贝苏颊叱撸酥^士之上禮,故占者著玄端。此據(jù)筮禮,故占者朝服。按《士虞禮》注云:“士之屬吏為其長吊服如麻。”此史練冠長衣者,此經(jīng)文舍大夫,其臣為大夫,以布帶繩屨,故史練冠長衣,若士之卜,史當(dāng)從吊服,不得練冠長衣也。

大夫之喪,既薦馬,薦馬者哭踴,出乃包奠,而讀書。嫌與士異,記之也!都认ΧY》曰:“包牲取下體!庇衷唬骸爸魅酥氛(qǐng)讀赗”。
  ○“{廌豕}音薦,本又作薦。赗,芳鳳反。

[疏]正義曰:此明大夫?qū)⒃幔瑔㈣殉瘡R之后,欲出之時(shí)。
  ○“既薦馬”者,按《士喪禮》下篇云:薦馬之節(jié),凡有三時(shí),一者柩初出至祖廟,設(shè)奠,為遷祖之奠,訖,乃薦馬,是其一也。至日側(cè)祖奠之時(shí),又薦馬,是其二也。明日將行,設(shè)遣奠之時(shí),又薦馬,是其三也。此云既薦馬,謂第三薦馬之時(shí)也。以下則云“包奠而讀書”,於《既夕禮》當(dāng)?shù)谌]馬之節(jié)。
  ○“薦馬者哭踴”者,謂主人見薦馬。薦,進(jìn)也,進(jìn)馬至乃哭踴。
  ○“出乃包奠”者,出,謂馬出!澳税臁闭,取遣奠牲下體包裹之,以遣送行也。然馬出在包奠之前,而必云“出乃包奠”者,明“出”即“包奠”,包奠為出之節(jié),故言“出”也。
  ○“而讀書”者,書,謂凡送亡者赗入槨之物書也。讀之者,省錄之也。
  ○注“嫌與”至“讀赗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嫌與士異”者,按《既夕禮》薦馬,馬出之后,云“包牲取下體”也,又云“主人之史請(qǐng)讀赗”。今此大夫亦薦馬出后,包奠讀書,與士同。記者嫌畏大夫之尊,與士有異,故特記之,明與士同也。故引《既夕禮》以下者,證包牲讀赗之節(jié),謂主人見薦馬送行物而哭踴,故云“薦馬者器踴”也。所以馬進(jìn)而主人哭踴者,馬是牽車為行之物,今見進(jìn)馬,是行期已至,故孝子感之而哭踴。云“《既夕禮》曰:包牲車下體”者,士則羊豕也,鄭注:“包者,象既饗而歸賓俎者也。前脛?wù)廴”勰,后脛(wù)廴酪病!北,謂膝上膊下也。臑,謂肘后。取骼,謂取膊下股骨也。羊豕各三牲,必取下體者,下體能行,亦示將行也。有遣車者,亦先包之也。云“又曰:主人之史請(qǐng)讀赗”者,赗,猶送者人名也。

大夫之喪,大宗人相,小宗人命龜,卜人作龜。卜葬及日也。相,相主人禮也。命龜,告以所問事也。作龜,謂楊火灼之以出兆。
  ○相,息亮反,注同。

[疏]正義曰:“大夫”,謂卿也。明卿喪用人及卜之法也。
  ○“大宗”,謂大宗伯也。相,佐威儀。
  ○“小宗人命龜”者,小宗,謂小宗伯也。命龜,謂告龜?shù)浪分o也。
  ○卜人,亦有司。作,為用楊火灼之也,并皆有司也;适显疲骸按笮《,并是其君之職,來為喪事,如司徒旅歸四布是也。”故《宗伯·肆師》云:“凡卿大夫之喪相其禮。”
  ○注“卜葬及日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知卜葬及日”者,以文承上“大夫卜宅與葬日”之下,故知此經(jīng)是上大夫之卜葬宅及日者也。

內(nèi)子以鞠衣、褒衣,素沙。下大夫以襢衣,其馀如士。此復(fù)所用衣也,當(dāng)在“夫人狄稅素沙”下,爛脫失處在此上耳。內(nèi)子,卿之適妻也,《春秋傳》曰“晉趙姬請(qǐng)逆叔隗於狄,趙衰以為內(nèi)子,而已下之”是也。下大夫,謂下大夫之妻。襢,《周禮》作“展”。王后之服六,唯上公夫人亦有袆衣,侯伯夫人自揄狄而下,子男夫人自闕狄而下,卿妻自鞠衣而下,大夫妻自展衣而下,士妻稅衣而已。素沙,若今紗縠之帛也。六服皆袍制,不禪,以素紗裹之,如今袍撚重繒矣!鞍隆闭,始為命婦見加賜之衣也。其馀如士之妻,則亦用稅衣。
  ○鞠,九六反,又曲六反,注同。襢,張戰(zhàn)反。復(fù)音伏。狄稅,他喚反,下文放此。爛,力旦反。脫音奪,下同。隗,五罪反。衰,初危反。下,戶嫁反。展,張戰(zhàn)反,下同。襈音輝。揄音遙,下文并注同。縠,戶木反。袍,步羔反。襌音丹。袿音圭。襈,士眷反。重,直龍反。繒,茨陵反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明卿大夫以下之妻所復(fù)之衣。
  ○“內(nèi)子以鞠衣、褒衣”者,內(nèi)子,謂卿妻!皬(fù)以鞠衣、褒衣”者,始命為內(nèi)子,尚所褒賜之衣,復(fù)時(shí)亦用此衣,故云“鞠衣、褒衣”。褒衣則鞠衣也,但上命時(shí)褒賜,故曰“褒衣”也。
  ○“素沙”者,言此鞠衣褒衣,亦以素沙為里。
  ○“下大夫以襢衣”者,是下大夫之妻所復(fù)襢衣也。對(duì)卿妻為下,故服用襢,《周禮》作“展”。王后之服六,唯上公夫人亦有袆衣,侯伯夫人自揄狄而下,子男夫人自闕狄而下,卿妻自鞠衣而下,大夫妻自展衣而下,士妻稅衣而已。六服皆袍制不禪,以素紗里之。袍制,謂連衣裳,有表有里似袍,故云“皆袍制不禪”。漢時(shí)有袿袍,其袍下之襈,以里繒為之。古之服皆以素紗為里,似此袿袍撚之里繒,故注云“如今之袿袍襈重繒也”。
  ○“其馀如士”者,謂內(nèi)子鞠衣褒衣,已見於經(jīng)。大夫以襢衣,亦見於經(jīng)。唯有褖衣未見,故云“其馀如士”,謂鞠衣襢衣之外,其馀褖衣如士之妻。士妻既用褖衣而復(fù),則內(nèi)子下大夫妻等亦用褖衣也。
  ○注“此復(fù)”至“稅衣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此復(fù)所用衣也”者,以下“復(fù)諸侯以褒衣”,故知此亦復(fù)衣也。云“當(dāng)在‘夫人狄稅素沙’下”者,以記者作記,當(dāng)依尊卑順序,此內(nèi)子宜承夫人之下,故云“當(dāng)在‘夫人狄稅素沙’下”也。引“《春秋傳》曰”以下者,僖二十四年《左傳》文也。初晉文公在狄,狄人以季隗妻文公,以叔隗妻趙襄。后文公反國,以趙姬妻趙衰,趙姬請(qǐng)趙衰逆叔隗於狄,既逆還趙姬,又請(qǐng)趙衰將叔隗為內(nèi)子,趙姬之身卑下之,故云“而已下之”。引之者,證卿妻為內(nèi)子之文也。其王后以下之服,已具於《玉藻》,故此略而不言。云“六服皆袍制,不禪,以素紗里之,如今袿、袍、襈重繒矣”者,皆袍制,謂連衣裳,有表里似袍。故云“皆袍制不襌”。漢時(shí)有袿袍,其袍下之襈,以重繒為之。故云六服以素紗為里,似此袿袍襈重繒矣。云“褒衣者,始為命婦見加賜之之衣也”者,謂內(nèi)子初始為卿妻,加賜之以衣,以褒崇之,故云“褒衣”。

復(fù),諸侯以褒衣、冕服、爵弁服。復(fù),招魂復(fù)魄也。冕服者,上公五,侯伯四,子男三。褒衣,亦始命為諸侯及朝覲見加賜之衣也。褒,猶進(jìn)也。

[疏]正義曰:自此以下,至“復(fù)西上”,總明諸侯以下及夫人命婦招魂所用之衣。但此經(jīng)爛脫,上下顛倒,如鄭所次,以此諸侯褒衣一經(jīng)為首,次以夫人稅衣揄狄之經(jīng),然后次內(nèi)子以鞠衣之經(jīng)。今依鄭次,各隨文解之。
  ○“復(fù),諸侯以褒衣”者,謂復(fù)時(shí)以始命褒賜之衣。
  ○“冕服爵弁服”者,諸侯既用褒衣,又以冕服爵弁服而復(fù)也。
  ○注“冕服”至“進(jìn)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冕服”者,上公自袞冕而下,故為五;侯伯自鷩冕而下,故為四;子男自毳冕而下,故為三也。凡服,各依其命數(shù),則上公五冕之外,更加爵弁服以下皮弁、冠弁之等,而滿九;侯伯冕服之外,亦加爵弁以下,而滿七;子男冕服之外,加爵弁、皮弁,而滿五。其褒衣,君特所褒賜,則宜在命數(shù)之外也。故《王制》云:三公一命袞,若有加,則賜是褒衣,故不入命數(shù)也。此褒衣或是冕之最上者。

夫人稅衣揄狄,狄稅素沙。言其招魂用稅衣上至揄狄也。狄稅素沙,言皆以白紗縠為里。
  ○稅,他喚反,下文放此。揄音遙,下文同。縠,戶木反,下注同。

[疏]正義曰:此明婦人復(fù)衣也,婦人衣有六也。
  ○“夫人稅衣揄狄”者,諸侯夫人復(fù)用稅衣上至揄狄,謂諸侯伯夫人也。
  ○“狄稅素沙”者,言從揄狄以下,至於稅衣,皆用素沙白縠為里。

復(fù)西上。北面而西上,陽長左也。復(fù)者多少,各如其命之?dāng)?shù)。
  ○長,丁丈反。

[疏]正義曰:凡招魂皆北面而招,以西頭為上。
  ○注“北面”至“之?dāng)?shù)”。
  ○正義曰:云“北面而西上,陽長左也”者,以招魂冀生氣之來,生氣為陽,又北面言之,南方是陽,左在西方,故言“陽長左”。云“復(fù)者多少,各如其命之?dāng)?shù)”者,按《士喪禮》:“復(fù)者一人,以爵弁服!毖灾T侯之士一命而用一人。明復(fù)者各依命數(shù),其復(fù)處不同。故《檀弓》云:“君復(fù)於小寢大寢庫門四郊!倍啤皬(fù)西上”者,但有兩人以上一處復(fù)者,則西上也。

大夫不揄絞,屬於池下。謂池飾也。揄,揄翟也。采青黃之間曰絞。屬,猶系也。人君之柳,其池系絞繒於下,而畫翟雉焉,名曰“振容”,又有銅魚在其間。大夫去振容,士去魚。此無“人君”及“士”,亦爛脫。
  ○絞,戶交反,注同。屬音燭,注及下“條屬”并注同。翟音狄。去,起呂反。下同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明大夫葬時(shí)車飾。若諸侯以上則畫揄翟於絞,屬於池下。若大夫降下人君,不得畫以揄絞,屬於池下。其池上,則畫於揄,得有揄絞也。故《喪大記》士亦有揄絞,與大夫同,但不得屬於池下。
  ○注“人君”至“爛脫”。
  ○正義曰:按《喪大記》云:“君三池振容!笔侨司姓袢。振容者,其池系揄繒於下,而畫翟雉焉,名曰“振容”。云“又有銅魚在其間”者,上有池,下有振容,池與振容之間而有魚,故云“在其間”。云“大夫去振容,士去魚”者,以《喪大記》大夫不振容,士不云“魚躍拂池”故也。大夫不振容者,謂不以揄絞屬於池下為振容。云“此無人君及士,亦爛脫”者,以前經(jīng)云“復(fù)”,尊卑俱顯明也。此直云“大夫”,故云亦如前文,爛脫君與士也。

大夫附於士。士不附於大夫,附於大夫之昆弟。無昆弟則從其昭穆。雖王父母在,亦然。附讀皆為祔。大夫祔於士,不敢以己尊自殊於其祖也。士不祔於大夫,自卑,別於尊者也。大夫之昆弟,謂為士者也,從其昭穆中一以上,祖又祖而已。祔者,祔於先死者。
  ○附,依注作祔,音同,下并同。昭,常遙反,卷內(nèi)皆同。別,彼列反。

[疏]正義曰:自此以下,至“附於公子”,廣明祔祭之義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大夫附於士”者,謂祖為士,孫為大夫。若死,可以祔祭於祖之為士者也。
  ○“士不附於大夫”者,謂先祖為大夫,孫為士,不可祔祭於大夫,唯得祔於大夫之兄弟為士者。
  ○“無昆弟則從其昭穆”者,謂祖為大夫,無昆弟為士,則從其昭穆,謂祔於高祖為士者。若高祖為大夫,則祔於高祖昆弟為士者。
  ○“雖王父母在,亦然”者,謂孫死之后,應(yīng)合祔於王父。王父見在,無可祔。然,猶如是也,亦如是祔於高祖也。
  ○注“附讀”至“而已”。
  ○正義曰:祔者,祔祭於神,當(dāng)從示旁為之。云“大夫之昆弟,謂為士者也”者,鄭恐經(jīng)云“祔於大夫之昆弟”,恐大夫之昆弟身作大夫,士亦得祔之,故云“大夫昆弟為士”者。若大夫昆弟全無者,其孫雖士,亦得祔之。故前文云“大夫祔於士”,是孫之尊,可以祔祖之卑也。云“從其昭穆中一以上,祖又祖而已”者,謂父為昭,子為穆,中猶間也。謂自祖以上,間一世各當(dāng)昭穆而祖祔之。若不得祔祖,則間去曾祖一世祔於高祖,若高祖無可祔,則間高祖之父一世祔高祖之祖,故云“祖又祖而已”。是“中一”以上,《喪服小記》文也。

婦附於其夫之所附之妃,無妃,則亦從其昭穆之妃。妾附於妾祖姑,無妾祖姑,則亦從其昭穆之妾。夫所附之妃,於婦則祖姑。

[疏]正義曰:此一經(jīng)論婦之所附,義與夫同。
  ○“無妃,則亦從其昭穆之妃”者,其孫婦祔祖姑,祖無妃,謂無祖姑,則亦從其昭穆之妃,謂亦間一以上,祔於高祖之妃。高祖無妃,則亦祔於高祖之祖妃。若其祖有昆弟之妃,班爵同者,則亦祔之。

男子附於王父則配,女子附於王母則不配。配,謂并祭。王母不配,則不祭王父也。有事於尊者,可以及卑,有事於卑者,不敢援尊。配與不配,祭饌?cè)缫,祝辭異,不言“以某妃配某氏”耳。女子,謂未嫁者也。嫁未三月而死,猶歸葬於女氏之黨。
  ○并,必政反。援音袁。

[疏]正義曰:“男子祔於王父則配”者,謂祭王父,并祭所配王母。
  ○“女子祔於王母則不配”者,謂在室之女及已嫁未三月而死,祔祭於王母,則不祭所配之王父。
  ○注“配謂”至“之黨”。
  ○正義曰:云“配,謂并祭王母。不配,則不祭王父也”者,王父母相配之人,祭王父及王母是其配,祭王母不祭王父是不配。云“配與不配,祭饌?cè)缫,祝辭異,不言‘以某妃配某氏’耳”者,按《特牲禮》不云配,《少牢禮》云“以某妃配”。但士用特牲,大夫用少牢,其馀皆同,是祭饌?cè)缫。按《少牢》云:“以某妃配某氏!编嵶⒃疲骸澳冲,某妻也。某氏,若言姜氏子氏也!贝耸茄耘湟。不言配者,若《特牲》云:“用薦歲事於皇祖某子!辈辉埔阅冲洹L厣m是常祭,容是禫月吉祭,故不舉配。云“嫁未三月而死,猶歸葬於女氏之黨”者,《曾子問》文也。

公子附於公子。不敢戚君。

[疏]正義曰:“公子”者,若公子之祖為君,公子不敢祔之。祔於祖之兄弟為公子者,不敢戚君故也。

君薨,大子號(hào)稱“子”,待猶君也。謂未逾年也,雖稱子,與諸侯朝會(huì)如君矣。《春秋》魯僖公九年夏葵丘之會(huì),宋襄公稱子,而與諸侯序。待,或?yàn)槭獭?/p>

[疏]正義曰:“君薨”,謂先君薨也。
  ○“大子號(hào)稱子”者,其本大子,君存稱世子。今君既薨,故稱子,不言世子。
  ○“待猶君也”者,謂與諸侯并列,共待之禮,猶如正君。
  ○注“謂未”至“侯序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“未逾年”者,若逾年則稱君,此云“稱子”,故知“未逾年”也。引《春秋》者,證未逾年稱“子”及“待猶君”之義。按僖九年三月,宋公緯說卒,夏,公會(huì)宰周云齊侯宋子以下于葵丘。是宋襄公稱子,序在齊侯之下,與尋常宋公同,是與諸侯序。按《公羊傳》云:“君存稱世子,君薨稱子某。既葬稱子,逾年稱公。”今宋襄公未葬君,當(dāng)宋子某而稱子者,鄭用《左氏》之義,未葬已前則稱子,既葬已后逾年則稱公。故僖九年傳云:“凡在喪,王曰小童,公侯曰子!笔恰拔丛帷睘樵趩手Q也。若杜元?jiǎng)P之意,未葬以前皆稱子。若既葬雖未逾年,亦稱公,若未葬雖逾年,猶稱子,其義具在下《曲禮》疏,其與諸侯序列,宋襄公在喪稱子,自在本班;定四年陳懷公稱子,進(jìn)在鄭上;僖二十八年,陳共公稱子,降在鄭下;衛(wèi)侯弟叔武稱子,亦序在鄭下:此皆春秋之時(shí)霸者所次,不與此記同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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