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禮記正義卷七 檀弓上第三

作者:佚名 文章來源:會員上傳 請你點此糾錯或發(fā)表評論

卷七 檀弓上第三

  大公封於營丘,比及五世,皆反葬於周。齊大公受封,留為大師,死葬於周,子孫生焉,不忍離也。五世之后,乃葬於齊,齊曰營丘。
  ○大音泰,注及下注“大史公”皆同。離,力智反,下“相離”同。君子曰:“樂,樂其所自生。禮,不忘其本。言其似禮樂之義。
  ○樂樂并音岳,一讀下五教反,又音洛。古之人有言曰:‘狐死正丘首!室病!闭鹗祝浊鹨。仁,恩也。
  ○首,手又反,注同。

[疏]“大公”至“仁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忠臣不欲離王室之事!疤忪稜I丘”者,周之大師大公封於營丘,及其死也,反葬於鎬京,陪文武之墓。其大公子孫,比及五世,雖死於齊,以大公在周,其子孫皆反葬於周也。言“反葬”者,既從周鄉(xiāng)齊,今又從齊反往歸周,君子善其反葬似禮樂之意,故云先王制禮樂者,樂其所自生,謂愛樂已之王業(yè)所由生,以制樂名。若舜愛樂其王業(yè)所由,能紹堯之德,即樂名《大韶》;禹愛樂其王業(yè),所謂由治水廣大中國,則樂名《大夏》。
  ○“禮,不忘其本”者,謂先王制禮,其王業(yè)根本,由質(zhì)而興,則制禮不忘其本,而尚質(zhì)也;若王業(yè)根本由文而興,制禮尚文也,是不忘其本也。禮之與樂皆是重本,今反葬於周,亦是重本,故引禮樂以美之。君子既引禮樂,又引古之人有遺言云:“狐死正丘首而向丘。”所以正首而向丘者,丘是狐窟穴根本之處,雖狼狽而死,意猶向此丘,是有仁恩之心也。今五世反葬,亦仁恩之心也。但樂之與禮,兩文相互。樂云樂其所自生,則禮當云反其所自本。禮云不忘其本,則樂當云不忘其生也。樂云樂其所自生者,初生王業(yè),因民之所樂而得天下。今王者制樂,自愛樂已之所由得天下。樂者,是王者自樂,不據(jù)民之所樂也。
  ○注“齊大公受封”至“齊曰營丘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“留為大師”者,案《詩·大雅》云:“維師尚父!薄睹珎鳌吩疲骸皫,大師也!薄妒酚洝R世家》云:大公望呂尚者,東海上人也。四岳之后。尚佐武王伐紂,為大師。云“死葬於周”,子孫是大公所生焉,故不忍離其先祖,非謂子孫生在於周。“子孫生焉”者,不忍離其生處。必五世者,五世之外則服盡也。然觀經(jīng)及注,則太公之外為五世,便是玄孫之子,服盡亦反者。其實反葬正四世,知者,案《世本》,大公望生丁公伋,伋生乙公得,得生<疒酉>公慈母,慈母生哀公不臣。案《齊世家》,哀公荒淫,被紀侯譖之周,周夷王烹哀公,亦葬周也。哀公是大公玄孫,哀公死,弟胡公靖立。靖死,獻公山立。山死,武公壽立。若以相生為五世,則武公以上皆反葬於周;若以為君五世,則獻公以上反葬周。二者未知孰是。云“齊曰營丘”者,《地理志》云,臨淄縣,齊大公所封。案《釋丘》云:“水出其前而左,曰營丘!币运疇I繞,故曰營丘。然周公封魯,其子孫不反葬於周者,以其有次子在周,世守其采地,則《春秋》周公是也。故鄭康成作《詩譜》云:“元子伯禽封魯,次子君陳世守采地!毕略啤把恿昙咀釉犰顿┲g”者,古禮也。故舜葬蒼梧,周則族葬,故《冢人》云:“先王之葬居中,以昭穆為左右。”凡諸侯居左右以前,卿大夫士居后,各以其族是也。

伯魚之母死,期而猶哭。伯魚,孔子子也,名鯉。猶,尚也。
  ○期音基。鯉音里!狈蜃勇勚唬骸罢l與哭者?”門人曰:“鯉也。”夫子曰:“嘻,其甚也!蔽拗。
  ○與音馀,下“馀閣也與”同。嘻,許其反,又於其反。伯魚聞之,遂除之。

[疏]“伯魚”至“除之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過哀之事。
  ○注“嘻,悲恨之聲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悲恨之聲”者,謂非責伯魚悲恨之聲也。時伯魚母出,父在,為出母亦應十三月祥,十五月禫。言期而猶哭,則是祥后禫前。祥外無哭,于時伯魚在外哭,故夫子怪之,恨其甚也。或曰,為出母無禫,期后全不合哭。

舜葬於蒼梧之野,舜征有苗而死,因留葬焉。《書》說舜曰:“陟方乃死。”蒼梧,於周南越之地,今為郡。
  ○梧音吾。陟,知力反,升也。蓋三妃未之從也。古者不合葬。帝嚳而立四妃矣,象后妃四星,其一明者為正妃,馀三小者為次妃。帝堯因焉。至舜不告而取,不立正妃,但三而已,謂之三夫人!峨x騷》所歌湘夫人,舜妃也。夏后氏增以三三而九,合十二人!洞呵镎f》云天子取十二,即夏制也。以虞、夏及周制差之,則殷人又增以三九二十七,合三十九人。周人上法帝嚳,立正妃,又三二十七為八十一人,以增之合百二十一人。其位后也、夫人也、嬪也、世婦也、女御也。五者相參以定尊卑。
  ○嚳,苦毒反,高辛氏帝也。騷,素刀反,一音蕭。湘差,初佳反,又初宜反。嬪,婢人反。季武子曰:“周公蓋祔!钡y謂合葬。合葬自周公以來。
  ○祔音父。

[疏]“舜葬”至“蓋祔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古者不合葬之事!八丛犰渡n梧之野”者,舜南巡守,因征有苗而死,以古代不合葬,且天下為家,故遂葬於蒼梧之野。
  ○“蓋三妃未之從也”者,從猶就也,古不合葬,故舜之三妃不就蒼梧與舜合葬也。云“蓋”者,錄記之人傳云舜時如此,未知審也,故云“蓋”!拔粗畯摹闭,記人以周公始附,舜時未有此禮,故云“未之從”也。記者既論古不合葬,與周不同,引季武子之言云周公以來蓋始附葬。附即合也,言將后喪合前喪。武子去周公不遠,無可疑,亦云“蓋”者,意有謙退,不敢指斥,事雖不疑,亦云“蓋”也。故《孝經(jīng)》夫子云“蓋天子之孝”也,“蓋諸侯之孝也”,非是不知,謙為疑辭。
  ○注“舜征”至“為郡”。
  ○正義曰:鄭案《淮南子》云:“舜征三苗,而遂死蒼梧。”《史記》云:“舜踐帝位三十九年,南巡守,崩于蒼梧之野,葬于九疑山,是為零陵。”案《尚書》“竄三苗于三!保谖饕,今舜征有苗,乃死於蒼梧者,張逸答焦氏問云:“初竄西裔,后分之在南野。”《漢書·地理志》有蒼梧郡,是今為郡名也。
  ○注“古者”至“尊卑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帝嚳立四妃者,案《大戴禮·帝系篇》云:“帝嚳卜四妃之子,皆有天下。長妃有邰氏之女,曰姜嫄,生契。次妃有娀氏之女,曰簡狄,生契。次妃陳豐氏之女,曰慶都,生堯。次妃陬氏之女,曰常宜,生帝摯。帝嚳崩,帝摯即位。摯崩而堯立!编嵈俗⒂谩兜巯怠分模閳蛑惸傅芤。及注《詩·生民》之篇,與此異也,以為姜嫄是高辛之世妃,謂高辛后世子孫之妃,用《命歷序》之文,以為帝嚳傳十世,姜嫄是帝嚳十世以后子孫之妃。云“象后妃四星”,案《援神契》云:“辰極橫后妃四星,縱曲相扶。”案《祭法》云“帝嚳能序星辰以著眾”,明象星立妃也。云“帝堯因焉”者,以此經(jīng)云舜三妃未之從,明堯亦四妃也。云“舜不告而取”者,案《孟子》萬章問孟子云:“舜不告而取,何也?”孟子曰:“告則不得取,父母終不為取妻,是絕其后也!痹啤暗选闭,案《帝王世紀》云:“長妃娥皇無子,次妃女英生商均,次妃癸比生二女,霄明、燭光是也。”云“《離騷》所歌湘夫人”者,案《楚辭·九歌》第三曰《湘夫人》,云“帝子降兮北渚,目眇眇兮愁予”是也。王逸注《離騷》云:“娥皇女英,墮湘水溺焉。”又《秦紀》云:“死而葬焉,非溺也!薄渡胶=(jīng)》以為二女,此云三者,當以《記》為正,《山海經(jīng)》不可用。云“周人上法帝嚳,立正妃”者,案《昏義》后一、夫人三是也。若然,案鄭注《尚書》帝乙妾生微子,后立為正妃,生紂。殷已有后者,謂三妃里之正,仍無后也。云“夫人也”者,即舜之三妃也!皨逡病闭撸聪乃鼍排!笆缷D也”者,即殷所增二十七人也!芭病闭,即周所增八十一人也。自夏以下,節(jié)級三倍加之。

曾子之喪,浴於爨室。見曾元之辭易簀,矯之以謙儉也。禮,死浴於適室。
  ○爨,七亂反。矯,居表反。儉,其檢反。適,于歷反。

[疏]“曾子”至“爨室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曾子故為非禮,以正其子也。
  ○注“見曾”至“適室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上易簀之后,反席未安而沒,焉得有浴爨室遺語者?以反席之前,欲易之后,足可有言,但記文不備。必知謂曾元之辭易簀,故矯之者,曾子達禮之人,應須浴於正寢,今乃浴於爨室,明知意有所為,故云“矯之”也。云“禮,死浴於適室”者,《士喪禮》“死於適室”,下云“甸人掘坎于階間,為垼於西墻下,新盆槃瓶造于西階下”,乃浴於適室也。於爨室為謙無甸人掘坎為垼之事,是儉也。

大功廢業(yè);蛟唬骸按蠊φb可也!痹S其口習故也。

[疏]“大功”至“可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遭喪廢業(yè)之事!按蠊U業(yè)者,業(yè)謂所學。習業(yè),則身有外營,思慮他事,恐其忘哀,故廢業(yè)也。誦則在身所為,其事稍靜,不慮忘哀,故許其口習。言“或曰”者,以其事疑,故稱“或曰”。然錄記之人,必當明禮,應事無疑,使后世作法。今檢《禮記》,多有不定之辭。仲尼門徒親承圣,旨子游犭軍裘而吊,曾子襲裘而吊;又小斂之奠,或云東方,或云西方;同母異父昆弟,魯人或云為之齊衰,或云大功。其作記之人,多云“蓋”,多云“或曰”,皆無指的,并設疑辭者,以周公制禮,永世作法,時經(jīng)幽厲之亂,又遇齊晉之強,國異家殊,樂崩禮壞,諸侯奢僣,典法訛舛,是以普天率土,不閑禮教,故子思圣人之胤,不喪出母,隨武子晉之賢相,不識殽烝。作記之人,隨后撰錄,善惡兼載,得失備書。但初制禮之時,文已不具,略其細事,舉其大綱。況乃時經(jīng)離亂,日月縣遠,數(shù)百年后,何能曉達?記人所以不定,止為失禮者多,推此而論,未為怪也。亦兼有或人之言也。

子張病,召申祥而語之曰:“君子曰終,小人曰死。申祥,子張子,欲使執(zhí)喪,成已志也。死之言澌也,事卒為終,消盡為澌。《太史公傳》曰“子張姓顓孫”,今曰申祥,周、秦之聲,二者相近,未聞孰是。
  ○語,魚據(jù)反。澌,本又作斯,音賜,下同。顓音專。近,附近之近。吾今日其庶幾乎?”言易成也。
  ○易,以豉反。

[疏]“子張”至“幾乎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子張將終,戒勖其子之事。子張病困,召子申祥而語之曰:“若君子之死謂之為終。”言但身終,功名尚在!叭粜∪酥溃^之為死”。無功名可錄,但形骸澌盡也。子張言此,欲令子執(zhí)治其喪,每事從禮,使我得成君子。
  ○“吾今日其庶幾乎”者,庶,幸也。幾,冀也。言吾若平生為惡,不可幸冀為君子之人,吾即平生以善自修,今日將死,其幸冀為君子乎。汝但執(zhí)喪成禮,以助我意,則功名得存,但身終而已。
  ○注“申祥”至“孰是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“申祥,子張子”者,以病而召之,與曾子召申、元同,故知“子張子”也。云“《大史公傳》曰子張姓顓孫”者,案《史記》,大史公姓司馬,名談,前漢人,作太史官,修史未成而卒,其子遷續(xù)成《史記》,作《仲尼七十二弟子傳》。云“子張姓顓孫,今曰申祥”者,謂今《禮記》作申祥。云“周、秦之聲,二者相近”者,謂周國秦國之人,言申與顓聲音相近,今不知顓是、不知申是,故云“未聞孰是”也。

曾子曰:“始死之奠,其馀閣也與!辈蝗莞男。閣,庋藏食物。
  ○奠,田練反。閣音各。庋,字又作庪,同,九毀反,又居偽反。

[疏]“曾子”至“也與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初死奠之所用之事。
  ○“始死之奠”者,鬼神所依於飲食,故必有祭酹,但始死未容改異,故以生時庋閣上所馀脯醢以為奠也。《士喪禮》復魄畢,“以脯醢升自阼,階奠于尸東”,此之謂也。
  ○注“不容”至“食物”。
  ○正義曰:閣,架橙之屬,人老及病,飲食不離寢,恐忽須無當,故并將近置室里閣上也。若死仍用閣之馀奠者,為時期切促,急令奠酹,不容方始改新也。

曾子曰:“小功不為位也者,是委巷之禮也。譏之也。位謂以親疏敘列哭也。委巷,猶街里委曲所為也。
  ○街音佳。子思之哭嫂也為位,善之也。禮,嫂叔無服。
  ○嫂,悉早反,注同。婦人倡踴,有服者,娣、姒婦小功。倡,先也。
  ○倡,昌尚反,注同。踴音勇。娣姒,大計反,下音似。申祥之哭言思也亦然!闭f者云,言思,子游之子,申祥妻之昆弟,亦無服。過此以往,獨哭不為位。

[疏]“曾子”至“亦然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無服為位哭之禮。
  ○“小功不為位也”者,曾子以為哭小功之喪,當須為位。時有哭小功不為位者,故曾子非之,云:若哭小功不為位者,是委細屈曲街巷之禮。言禮之末略,非典儀正法。既言其失,乃引得禮之人子思之哭嫂為親疏之位。於時子思婦與子思之嫂有小功之服,故子思之婦先踴,子思乃隨之而哭。非直子思如此,其申祥哭妻之兄弟言思亦然,是亦如子思也。
  ○注“位謂”至“為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位謂親疏敘列者,以其子思哭嫂為位,下云“婦人倡踴”,婦人既在先,明知為位也。云“委巷,猶街里委曲所為也”者,謂庶人微賤在街巷里邑,委細屈曲,所為不能方正也。此子思哭嫂,是孔子之孫,以兄先死,故有嫂也。皇氏以為原憲字子思,若然,鄭無容不注,鄭既不注,皇氏非也?资稀哆B叢》云:“一子相承,以至九世。”及《史記》所說亦同者,不妨。雖有二子相承者,唯存一人,或其兄早死,故得有嫂。且雜說不與經(jīng)合,非一也。
  ○注“娣姒婦小功。倡,先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《喪服》小功章:“娣姒婦報!眰髟疲骸暗埽L也。”鄭注“娣姒婦”者,兄弟之妻相名也。長婦謂稚婦為娣婦,娣婦謂長婦為姒婦。謂據(jù)婦年之長幼,則不據(jù)夫年之大小。故成十一年《左傳》云:“聲伯之母不聘,穆姜曰:‘吾不以妾為姒。’”穆姜,魯宣公夫人,聲伯之母,魯宣公弟叔肸之妻,是弟妻為姒。又昭二十八年《左傳》云:“子容之母走謁諸姑,曰:‘長叔姒生男。’”子容之母,伯華之妻也,長叔姒是伯華之弟叔肸之妻,是亦謂弟妻為姒也。皆不系夫身長幼。云“倡,先也”者,案《詩》云:“倡予和女!笔浅珵橄。
  ○注“言思,子游之子,申詳妻之昆弟”者,謂妻之親昆弟也。自此以外,皆不為位,故《奔喪禮》“哭妻之黨於寢”,鄭引逸《奔喪禮》云:“一哭而已,不為位矣!

古者冠縮縫,今也衡縫。縮,從也。今禮制,衡讀為橫,今冠橫縫,以其辟積多。
  ○縮,所六反?p音逢,又扶用反,下同。衡依注音橫,華彭反。從,子容反。故喪冠之反吉,非古也。解時人之惑,喪冠縮縫,古冠耳。
  ○解,佳買反。

[疏]“古者”至“古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記者解時人之惑也。古者,自殷以上也?s,直也。殷以上質(zhì),吉兇冠皆直縫,直縫者,辟積攝少,故一一前后直縫之。
  ○“今也衡縫”者,今,周也。衡,橫也。周世文,冠多辟積,下復一一直縫,但多作攝而并橫縫之。
  ○“故喪冠之反吉,非古也”者,周吉冠文,故多積俵而橫縫也。若喪冠質(zhì),猶疏辟而直縫。是喪冠與吉冠相反,故云“喪冠之反吉”也。而時人因謂古時亦喪冠與吉冠反,故記者釋云:“非古也,正是周世如此耳,古則吉兇冠同從縫!

曾子謂子思曰:“伋,吾執(zhí)親之喪也,水漿不入於口者七日!毖砸岩约矔r禮而不如。
  ○伋音急。漿,子良反。子思曰:“先王之制禮也,過之者俯而就之,不至焉者跂而及之。故君子之執(zhí)親之喪也,水漿不入於口者三日,杖而后能起。”為曾子言難繼,以禮抑之。
  ○俯音甫。跂,丘豉反。為,于偽反。

[疏]“曾子”至“能起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曾子疾時居喪不能以禮,子思以正禮抑之之事。
  ○曾子謂子思伋,夸己居親之喪能行於禮,故云“吾水漿不入於口七日”,意疾時人行禮不如已也。故子思以正禮抑之,云“古昔先代圣王制其禮法,使后人依而行之,故賢者俯而就之,不肖者跂而及之。以水漿不入於口三日,尚以杖扶病”。若曾子之言,即后人難為繼也。

曾子曰:“小功不稅,據(jù)禮而言也。日月已過,乃聞喪而服曰稅,大功以上然,小功輕,不服。
  ○稅,徐他外反,注同。上,時掌反。則是遠兄弟終無服也,言相離遠者,聞之恒晚。而可乎?”以己恩怪之。

[疏]“曾子”至“可乎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曾子怪於禮小功不著稅服之事,曾子以為依禮小功之喪,日月已過,不更稅而追服,則是遠處兄弟聞喪恒晚,終無服而可乎?言其不可也。曾子仁厚,禮雖如此,猶以為薄,故怪之。此據(jù)正服小功也。故《喪服小記》云“降而在緦小功者則稅之”,其馀則否。鄭康成義,若限內(nèi)聞喪,則追全服。若王肅義,限內(nèi)聞喪,但服殘日,若限滿即止。假令如王肅之義,限內(nèi)秪少一日,乃始聞喪,若其成服,服未得成即除也。若其不服,又何名追服?進退無禮,王義非也。

伯高之喪,伯高死時在衛(wèi),未聞何國人。孔氏之使者未至,謂賻赗者。
  ○使,色吏反。賻音附。赗,芳用反。冉子攝束帛乘馬而將之。冉子,孔子弟子冉有。攝猶貸也。
  ○乘,繩證反,四馬曰乘。貸,他代反?鬃釉唬骸爱愒眨⊥绞刮也徽\於伯高。”徒猶空也。禮所以副忠信也,忠信而無禮,何傳乎?
  ○副音仆。傳,直專反,一本作傅,音附。

[疏]“伯高”至“伯高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禮所以副忠信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冉子”至“貸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《仲尼弟子傳》冉有名求,魯人也。攝猶貸也。謂冉子見孔子使人未至,貸之以束帛乘馬而行禮。
  ○“孔子”至“伯高”。
  ○孔子既聞冉有貸之行禮,故怪恨之,云:“空使我不得誠信行禮於伯高!
  ○注“徒猶”至“傳乎”。
  ○正義曰:忠信由心,禮在外貌。若內(nèi)無忠信,禮何所施?故云“忠信而無禮”,謂無忠信也。既無忠信,禮何傳乎?言不可傳行也。冉有代孔子行吊,非孔子本意,是非孔子忠信,虛有吊禮。若孔子重遣人更吊,即彌為不可,故云空使我不得誠信行禮於伯高。

伯高死於衛(wèi),赴於孔子。赴,告也。凡有舊恩者,則使人告之。孔子曰:“吾惡乎哭諸?以其交會尚新。
  ○惡音烏,惡乎猶“於何”也。兄弟,吾哭諸廟。父之友,吾哭諸廟門之外。別親疏也。
  ○別,彼列反,下同。師,吾哭諸寢。朋友,吾哭諸寢門之外。所知,吾哭諸野。別輕重也。於野則已疏,於寢則已重。已猶大也。夫由賜也見我,吾哭諸賜氏。”本於恩,哭於子貢寢門之外。
  ○夫,舊音扶,皇如字,謂丈夫即伯高。見如字,皇賢遍反。遂命子貢為之主,明恩所由。曰:“為爾哭也來者,拜之。知伯高而來者,勿拜也。”異於正主。
  ○為,于偽反,下注“為其疾”、“為褻”、“為我”、“我為”皆同。來者,一本作“為爾哭也來者”。

[疏]“伯高”至“拜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親疏所哭之處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別親疏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兄弟親,父友疏,必哭諸廟及廟門外者,兄弟是先祖子孫,則哭之於廟,此殷禮。周則哭於寢,故《雜記》云,有殯,聞遠兄弟之喪,哭之側(cè)室;若無殯,當哭諸正寢。父之友與父同志,故哭諸廟門外。非先祖之親,故在門外也。
  ○注“別輕重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師友為重,所知為輕,所以哭師於寢,寢是已之所居,師又成就于己,故哭之在正寢,此謂殷禮。若周禮,則《奔喪》云,師哭諸廟門外。故鄭答趙商之問亦以為然。孫炎云:“《奔喪》,師哭諸廟門外,是周禮也。”依禮而哭諸野,若不依此禮,則不可,故下云“惡野哭者”,以違禮為野哭也。
  ○“曰為”至“拜也”。
  ○夫子既命子貢為主,又教子貢拜與不拜之法。若與女相知之人,為爾哭伯高之故而來吊爾者,則爾拜之。若與伯高相知而來哭者,女則勿拜也。凡喪之正主知生知死,來者悉拜。今與伯高相知而來不拜,故鄭云“異於正主”。

曾子曰:“喪有疾,食肉飲酒,必有草木之滋焉。”增以香味,為其疾不嗜食。
  ○滋音咨。嗜,市志反。以為姜桂之謂也。為記者正曾子所云草木滋者,謂姜桂。
  ○姜,居良反。

[疏]“曾子”至“謂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居喪有疾,得食美味之事。
  ○注“為記”至“姜桂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非曾子之言,而云“為記者”,以上云“草木之滋焉”。下云“以為姜桂之謂也”,是解上“草木之滋”,豈可曾子自言還自解乎?故以為記者正曾子之言。

子夏喪其子而喪其明。明,目精。
  ○而喪,息浪反,下“喪明”、“喪爾明”同。曾子吊之,曰:“吾聞之也,朋友喪明則哭之!蓖粗T涌,子夏亦哭。曰:“天乎,予之無罪也!”怨天罰無罪。曾子怒曰:“商!女何無罪也?吾與女事夫子於洙、泗,之間,言其有師也。洙、泗、魯水名。
  ○女音汝,下同。洙音殊。泗音四。洙、泗二水名。退而老於西河之上,西河,龍門至華陰之地。
  ○華,徐胡化反。使西河之民,疑女於夫子,爾罪一也。言其不稱師也。喪爾親,使民未有聞焉,爾罪二也。言居親喪無異稱。
  ○稱,尺證反。喪爾子,喪爾明,爾罪三也。言隆於妻子。而曰女何無罪與?”子夏投其杖而拜曰:“吾過矣!吾過矣!謝之,且服罪也。
  ○與音馀。吾離群而索居,亦已久矣!比褐^同門朋友也。索猶散也。
  ○離群,群,朋友也,上音詈。索,悉各反,猶散也,下注“索居”同。

[疏]“子夏”至“久矣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子夏恩隆於子之事。案《仲尼弟子傳》云,子夏姓卜,名商,魏人也。哀喪其子而哭,喪失其明。曾子是子夏之友,故云“朋友喪明則哭之”。子夏喪子之時,曾子已吊,今為喪明更吊,故曾子先哭,子夏始哭。云“疑女於夫子”者,既不稱其師,自為談說,辨慧聰睿,絕異於人,使西河之民疑女道德與夫子相似。皇氏言,疑子夏是夫子之身。然子夏魏人,居在西河之上,姓卜名商,西河之民,無容不識,而言是魯國孔丘,不近人情,皇氏非也。

夫晝居於內(nèi),問其疾可也。似有疾。
  ○晝,知又反。夜居於外,吊之可也。似有喪。是故君子非有大故,不宿於外,大故謂喪憂。非致齊也,非疾也,不晝夜居於內(nèi)。內(nèi),正寢之中。
  ○齊,側(cè)皆反。

[疏]“夫晝”至“於內(nèi)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君子居處當合於禮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大故謂喪憂”。
  ○正義曰:上文云“夜居於外,吊之可也”。
  ○鄭云:“似有喪!贝俗⒓嬖茟n者,以其文云“大故”,語意既寬,非獨喪也。故《周禮》每云“國有大故”,皆據(jù)寇戎災禍,故此兼云憂也。身既有憂,而夜在於外者,既憂禍難,不暇入內(nèi);或與臣下外人,夜里在外圖謀禍患。此謂中門外也,故禮:斬衰及期喪,皆中門外為廬堊室。是有喪,夜居中門外也。
  ○“非致”至“於內(nèi)”。
  ○平常無事之時,或出或入,雖晝居於外,亦有入內(nèi)。雖夜居於內(nèi),亦有出外時。唯致齊與疾,無間晝夜,恒居於內(nèi),故云“非致齊也,非疾也,不晝夜居於內(nèi)”。
  ○注“內(nèi),正寢之中”。
  ○正義曰:恐內(nèi)是燕寢,故云“正寢之中”。必知正寢者,以其經(jīng)云非致齊,不居於內(nèi)。致齊在正寢,疾則或容在內(nèi)寢,若危篤亦在正寢。上文云“晝居於內(nèi),問其疾可也”,不問齊者,齊是為祭之事,眾所共知,不須問也。此齊在內(nèi),《祭統(tǒng)》云:“君致齊於外,夫人致齊於內(nèi)!睂Ψ蛉酥畬嫗橥鈨(nèi)耳。

高子皋之執(zhí)親之喪也,子皋,孔子弟子,名柴。泣血三年,言泣無聲,如血出。未嘗見齒,言笑之微。
  ○見,賢遍反。君子以為難。言人不能然。

[疏]“高子”至“為難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高柴居喪過禮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子皋,孔子弟子,名柴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《史記·孔子弟子傳》,高柴,鄭人,字子皋。
  ○注“言泣無聲,如血出”。
  ○正義曰:凡人涕淚,必因悲聲而出。若血出,則不由聲也。今子皋悲無聲,其涕亦出,如血之出,故云“泣血”。
  ○注“言笑之微”。
  ○正義曰:既云“泣血三年”,得有微笑者,凡人之情,有哀有樂。哀至則泣血,樂至則微笑。凡人大笑則露齒本,中笑則露齒,微笑則不見齒。
  ○“君子以為難”。
  ○君子以高柴所為,凡人難可為之,何者?凡人發(fā)聲始涕出,樂至為大笑,今高柴恒能如此,馀人不能,故為難也。

衰,與其不當物也,寧無衰。惡其亂禮,不當物,謂精{分鹿}廣狹不應法制。
  ○衰,七雷反,下同,后“五服之衰”皆放此,不復音。當,丁浪反,注同。惡,烏路反。{分鹿}本又作,七奴反。狹音洽。應,應對之應。齊衰不以邊坐,大功不以服勤。為褻喪服。邊,偏倚也。
  ○褻,息列反。倚,於彼反,又於寄反。

[疏]“衰與”至“服勤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衰裳升數(shù)形制必須依禮,及著服不得為褻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衰,與其不當物也”者,此語乃通於五服,而初發(fā)斬衰也。衰,喪服也。當猶應也。物謂升縷及法制長短幅數(shù)也。衰以表情,故制有法度。若精{分鹿}不應,廣狹乖法,便為失禮,故云“寧無衰”也,是雖有不如無也。
  ○“齊衰不以邊坐”者,因上“寧無衰”以廣其事也。“邊坐”謂偏倚也。喪服宜敬,坐起必正,不可著衰而偏倚也。齊衰輕,既不倚,斬重,不言亦可知也。
  ○“大功不以服勤”者,大功雖輕,亦不可著衰服以為勤勞事也。齊衰言“不邊坐”,則大功可也。大功不勤,則齊衰固不可,而小功可也。

孔子之衛(wèi),遇舊館人之喪,前日君所使舍己。入而哭之哀。出,使子貢說驂而賻之。賻,助喪用也。騑馬曰驂。
  ○稅,本又作說,同,他活反,徐又始銳反,下及注同。驂,七南反,夾服馬也。騑,芳非反。子貢曰:“於門人之喪,未有所說驂,說驂於舊館,無乃已重乎?”言說驂大重,比於門人,恩為偏頗。
  ○頗,破多反。夫子曰:“予鄉(xiāng)者入而哭之,遇於一哀而出涕。遇,見也。舊館人恩雖輕,我入哭見主人,為我盡一哀,是以厚恩待我,我為出涕。恩重,宜有施惠。
  ○鄉(xiāng),本又作鄉(xiāng),許亮反。出如字,徐尺遂反。涕音體。施,始豉反。予惡夫涕之無從也,小子行之!”客行無他物可以易之者,使遂以往。
  ○惡,烏路反。夫音扶。

[疏]“孔子”至“行之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孔子欲示人行禮副忠信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前日君所使舍己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非舊所經(jīng)過主人,必以為君所使舍己者,若是經(jīng)過主人,當云遇舊主人之喪,故《禮》稱皆云“主人”。是以《左傳》云:“以為東道主!庇衷疲骸拔粑嶂黛囤w氏!苯灾魅藶橹鳌=翊嗽啤梆^人”,明置館舍於己,故以為君所使舍已者。
  ○注“賻助”至“曰驂”。
  ○正義曰:謂助生者喪家使用,故《既夕禮》“知死者贈,知生者賻”,是賻為助生也。熊氏以此賻助喪用,謂助死者,因云賻得生、死兩施,熊氏非也。案隱元年《穀梁傳》云“錢財曰賻”,此用馬者,即財也。故《少儀》云:“賻馬不入廟門!痹啤膀W馬曰驂”者,《說文》云:“騑,旁馬!笔窃诜R之旁。又《詩》云:“騏騮是中,騧驪是驂!彬壴谕庖病?鬃拥糜序夞R者,案《王度記》云“天子駕六馬,諸侯四,大夫三,士二”,古《毛詩》云“天子至大夫皆駕四”,孔子既身為大夫,若依《王度記》則有一驂馬也,若依《毛詩說》則有二驂馬也。
  ○“子貢”至“行之”,以子貢不欲說驂,故夫子語其說驂之意,云我所說驂者,我鄉(xiāng)者入而哭之,遇值主人,盡於一哀,是厚恩待我,我為之出涕。既為出涕,當有厚施惠!坝钀悍蛱橹疅o從者”,謂我感舊館人恩深,涕淚交下,豈得虛?然客行更無他物易換此馬,女小子但將驂馬以行之,副此涕淚。然《論語》云:“顏回之喪,子哭之慟!睉Q比出涕,慟則為甚矣。又舊館之恩,不得比顏回之極。而說驂於舊館,惜車於顏回者,但舊館情疏,厚恩待我,須有赗賻,故說驂賻之。顏回則師徒之恩親,乃是常事,則顏回之死,必當以物與之。顏路無厭,更請賣車為槨,以其不知止足,故夫子抑之。

孔子在衛(wèi),有送葬者,而夫子觀之,曰:“善哉為喪乎!足以為法矣,小子識之。”子貢曰:“夫子何善爾也?”曰:“其往也如慕,其反也如疑!蹦街^小兒隨父母啼呼。疑者,哀親之在彼,如不欲還然。
  ○識,式志反,又音式,下及注“章識”皆同。呼,火故反。子貢曰:“豈若速反而虞乎?”速,疾。子曰:“小子識之,我未之能行也!卑荩疽。祭祀,末也。

[疏]“孔子”至“行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喪禮以哀戚為本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慕謂”至“還然”。
  ○正義曰:言慕如小兒啼呼者,謂父母在前,嬰兒在后,恐不及之,故在后啼呼而隨之。今親喪在前,孝子在后,恐不逮及,如嬰兒之慕。疑者,謂凡人意有所疑,在傍徨不進。今孝子哀親在外,不知神之來否,如不欲還然,故如疑!秵枂省吩疲骸捌浞匆踩缫伞!编嵶⒃啤耙烧卟恢裰畞矸瘛保c此相兼乃足。
  ○“子貢曰,豈若速反而虞乎”。
  ○子貢之意,葬既已竟,神靈須安,豈如速反虞祭安神乎?但哀親在彼,是痛切之本情,反而安神,是祭祀之末禮,故下文夫子不許。

顏淵之喪,饋祥肉,饋,遺也。
  ○饋,其位反。遺,于季反。孔子出受之。入彈琴而后食之。彈琴以散哀也。

孔子與門人立,拱而尚右,二三子亦皆尚右。傚孔子也。
  ○拱,恭勇反。傚,本又作效,胡教反,下同?鬃釉唬骸岸又葘W也,嗜,貪。
  ○嗜,市志反,注同。我則有姊之喪故也!倍咏陨凶蟆驼。喪尚右,右,陰也。吉尚左,左,陽也。

[疏]“孔子”至“尚左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拱手之禮。
  ○注“喪尚”至“陽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既兇事尚右,吉事尚左,案《特牲》、《少牢》吉祭皆載右胖,《士虞禮》是兇事載左胖者,取義不同。吉祭載右胖者,從地道尊右。《士虞禮》兇祭載左胖者,取其反吉,故《士虞禮》“設洗于西階西南”,鄭注“反吉”是也。

孔子蚤作,作,起。
  ○蚤音早。負手曳杖,消搖於門,欲人之怪己。
  ○抴,羊世反,亦作曳。消搖,本又作逍遙。歌曰:“泰山其頹乎?泰山,眾山所仰。
  ○頹,徒回反。梁木其壞乎?梁木,眾木所放。
  ○放,方兩反。哲人其萎乎?”哲人亦眾人所仰放也。以上二句喻之。萎,病也。《詩》云:“無木不萎。”
  ○委,本又作萎,同,紆危反,注同。既歌而入,當戶而坐。蚤坐,急見人也。子貢聞之曰:“泰山其頹,則吾將安仰?梁木其壞,哲人其萎,則吾將安放?夫子殆將病也!庇X孔子歌意。殆,幾也。
  ○幾音祈,又音機。遂趨而入。夫子曰:“賜,爾來何遲也?坐則望之。夏后氏殯於東階之上,則猶在阼也。殷人殯於兩楹之間,則與賓主夾之也。周人殯於西階之上,則猶賓之也。以茸荃之禮占已夢。
  ○阼,才故反。楹音盈。夾,本又作俠,古洽反,下注同。而丘也,殷人也。予疇昔之夜,夢坐奠於兩楹之間。是夢坐兩楹之間而見饋食也。言奠者,以為兇象。疇,發(fā)聲也。昔猶前也。
  ○食如字,又音嗣。疇,直留反。夫明王不興,而天下其孰能宗予?予殆將死也!笔耄l也。宗,尊也。兩楹之間,南面鄉(xiāng)明,人君聽治正坐之處。今無明王,誰能尊我以為人君乎?是我殷家奠殯之象,以此自知將死。
  ○鄉(xiāng),本又作鄉(xiāng),同,許亮反。治,直吏反。坐,才臥反,又如字。處,昌慮反。蓋寢疾七日而沒,明圣人知命。

[疏]“孔子”至“而沒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孔子自說死之意狀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欲人之怪己”。
  ○正義曰:杖以扶身,恒在前面用,今乃反手卻后,以曳其杖,示不復杖也。又夫子禮度自守,貌恒矜莊,今乃消搖放蕩,以自寬縱,皆是特異尋常。陵且如此,故云“欲人之怪己”。杖曳於后,示不復用。消搖寬縱,示不能以禮自持,并將死之意狀。
  ○注“梁木,眾木所放”。
  ○正義曰:眾木,榱桷之屬,依放橫梁乃存,立放則依也。故《論語》云:“放於利而行!笨自唬骸胺牛酪。”
  ○注“以上”至“不萎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泰山”、“梁木”,并指他物,“哲人其萎”,指夫子之身,以二物比己,故云“以上二句喻之”。云“《詩》云:“無木不萎”者,此《小雅·谷風》剌幽王之詩,言天下俗薄,朋友道絕。其《詩》云:“無草不死,無木不萎!弊C“萎,病”。
  ○注“蚤坐,急見人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君子尋常不自當戶,已歌而入,即當戶而坐,故云“蚤坐”,坐不在隱處,是急欲見人。
  ○“泰山”至“安放”者,上既云“泰山”、“梁木”、“哲人”三句,今子貢所云“泰山其頹”,云“吾將安仰”,“梁木”“哲人”總云“言將安放”者,以泰山、梁木共喻哲人,子貢意在忽遽,不暇句句別言,故直引梁木、哲人相喻,而足總云“吾將安放”。
  ○“夏后”至“之也”者,“夏后氏殯於東階,則猶在阼”,“周人殯於西階,則猶賓之”,夏與周并言“猶”者,以其既死,無所知識,孝子不忍,以生禮待之,猶尚阼階以為主,猶尚西階以為賓客,故言“猶”也!耙笕藲涭秲砷褐g”,不云“猶”者,庾蔚云:“東階西階,平生賓主所行禮之處,故云猶。兩楹之間,生無此禮,故不云猶。”然禮:賓主敵者,授受於兩楹之間,又是南面聽朝之處,庾云“生無此禮”,於義疑也。蓋以夫子夢在兩楹而見饋食,知是兇象,無聽朝之事,不得云“則猶尊之”,以有賓主二事,故云“與”也。鄭注《考工記》,宗廟路寢,制如明堂。周之明堂,東西九筵,南北七筵,則五室,每室二筵,則五室之外,堂上窄狹,得容殯者。以路寢廣大,故得容之。其上圓下方,五室之屬如明堂。日至、明堂具解。
  ○注“言奠者以為兇象”。
  ○正義曰:時夫子夢見饋食,不夢兇奠也。但奠禮既死之后,未葬之前,柩仍在地,未立尸主,唯奠停飲食,故云奠也。
  ○注“孰誰”至“將死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孰,誰也”,《釋詁》文。禮有大宗小宗,故云“宗,尊也”。知“兩楹之間,人君聽治正坐之處”者,案《覲禮》:“天子負斧依南面!庇帧额櫭吩疲骸半婚g南向。”是天子兩楹治事之處也。每日視朝雖在路門外,退坐當路寢兩楹也。其諸侯視朝亦南面,知者,以諸侯一國之尊,故《論語》云:“雍也可使南面。”鄭注:“言在諸侯治也!眲t在路寢南面聽政。若其燕饗,則在阼階西面,知《禮·大射》是也。案《莊子》:“圣人無夢。”莊子意在無為,欲令靜寂無事,不有思慮,故云“圣人無夢”。但圣人雖異人者神明,同人者五情,五情既同,焉得無夢?故《禮記·文王世子》有九齡之茫罻《尚書》有武王夢協(xié)之言。

孔子之喪,門人疑所服。無喪師之禮。子貢曰:“昔者夫子之喪顏淵,若喪子而無服,喪子路亦然。請喪夫子若喪父而無服!睙o服,不為衰,吊服而加麻,心喪三年。

[疏]“孔子”至“無服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弟子為師喪制之禮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門人疑所服”者,依禮,喪師無服,其事分明。今夫子之喪,門人疑者,以夫子圣人,與凡師不等,當應特加喪禮,故疑所服。
  ○注“吊服”至“三年”。
  ○正義曰:知為師吊服加麻者,案《喪服》“朋友麻”,其師與朋友同,故知亦加麻也。必知喪師與朋友同者,案下云:“孔子之喪,二三子皆绖而出。群居則绖,出則否。”是弟子相為與為夫子同,但绖出與不出有異,明其服同也。云“吊服而加麻”,麻謂绖與帶也,皆以麻為之,故云“加麻”也。又《喪服》緦麻章云:“朋友麻!编嵲啤芭笥央m無親而有同道之恩,相為服緦之绖帶”是也。鄭知“服緦之绖帶”者,緦為五服之輕,又與錫衰等同為吊服之限,故知緦之绖帶也。論云,為師及朋友皆既葬除之。案《司服》云:“王為三公六卿錫衰,為諸侯緦衰,為大夫士疑衰,其首服皆弁绖!编嵥巨r(nóng)云:“錫者十五升去其半,有事其布,無事其縷!编嵖党稍疲骸盁o事其縷,哀在內(nèi)。”以服稍重,故但治事其布,不治事其縷。鄭司農(nóng)又云:“緦十五升布去其半,有事其縷,無事其布。鄭康成云:“無事其布,哀在外!币云渖暂p,故得治縷也。司農(nóng)又云:“疑衰十四升。”康成云:“疑之言擬也,擬於吉服!敝^比擬吉服十五升也!笆追屠劇闭撸嵶ⅰ端痉吩疲骸佰屠勅缇糅投,加環(huán)绖!编嵵缇糅驼撸娤挛脑啤耙笕藛c而葬”,又云“弁绖葛而葬,與神交之道”。哻是祭冠也,故知弁绖是爵弁也。知加環(huán)绖者,以《雜記》云:“小斂環(huán)绖,公大夫士一也!碧熳拥踔T臣之服,無問當事與不當事,皆弁绖也。諸侯以錫衰為吊服,但首服有異。吊他國皆首服皮弁,故《喪服小記》云“諸侯吊,必皮弁錫衰”是也。若吊已臣,當事則弁绖,故《服問》云:公吊,“當事則弁绖”,於士雖當事亦皮弁。諸侯雖以錫衰為常吊之服,其吊士亦有緦衰、疑衰,故鄭注《文王世子》云:“同姓之士則緦衰,異姓之士則疑衰。”卿大夫亦以錫衰為吊服,當事亦弁绖,故鄭注《喪服》云:“諸侯及卿大夫亦以錫衰為吊服,當事乃弁绖,否則皮弁,辟天子也!逼涫恐醴⻊t疑衰,故鄭注《喪服》云:“士以緦衰為喪服,其吊服則疑衰也!迸f說以為士吊服布上素下,鄭注云:“此實疑衰也。改其裳以素,辟諸侯也!碑斒乱噗屠劊枢嵶ⅰ秵史吩疲骸笆扣屠勂ほ椭畷r,如卿大夫!狈驳醴┯雄屠劊詿o帶也。知無帶者,《周禮·司服》及《服問》但云“弁绖”,不云帶,故知然也。其朋友之服,諸侯及大夫等則皆疑衰,故鄭注《喪服》云:“朋友之相為服,則士吊服也。”既特云“士吊服”,明諸侯大夫等皆用士之吊服,唯加緦之绖帶為異耳。是以《喪服》:“朋友麻!编嵶⒃疲骸胺屩剮А!庇窒挛脑疲骸白佑我u裘,帶绖而入。”鄭注云:“所吊者朋友。”是朋友相為加帶。凡朋友相為者,雖不當事,亦弁绖,故下文云“居則绖”是也。其庶人,鄭注《喪服》云:“庶人不爵弁,則其吊服素冠委貌!编嵶⒉伙@所著之服,文承“疑衰素裳”之下,則庶人亦用疑衰;蛘呤瞬忌钜拢敺忌钜,冠素委貌也。

孔子之喪,公西赤為志焉。公西赤,孔子弟子,字子華。志謂章識。飾棺墻,墻之障柩,猶垣墻障家。置翣,墻,柳衣。翣,以布衣木,如攝與?
  ○置,知吏反。翣,所甲反。衣,於既反。攝,所甲反,又所治反。與音馀。設披,周也。設崇,殷也。綢練設旐,夏也。夫子雖殷人,兼用茸荃之禮尊之。披,柩行夾引棺者。崇牙,旌旗飾也。綢練,以練綢旌之杠,此旌葬乘車所建也。旌之旒,緇布廣充幅,長尋曰旐。《爾雅》說旌旗曰:“素錦綢杠。”
  ○披,彼義反。綢,吐刀反,韜也,徐直留反,注同。旐,直小反。杠音江,竿也。乘,繩證反。廣,光浪反,凡度廣狹曰廣,他皆放此。幅,方木反。

[疏]“孔子”至“夏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孔子之喪,送葬用茸荃之禮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公西”至“子華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《仲尼弟子傳》云:“公西赤,字子華,少孔子四十二歲!编嵲疲骸棒斎艘病!
  ○“飾棺”至“夏也”。
  ○孔子之喪,公西赤以飾棺榮夫子,故為盛禮,備茸荃之法,以章明志識焉。於是以素為褚,褚外加墻,車邊置翣,恐柩車傾虧,而以繩左右維持之,此皆周之法也。其送葬乘車所建旌旗,刻繒為崇牙之飾,此則殷法。又韜盛旌旗之竿以素錦,於杠首設長尋之旐,此則夏禮也。既尊崇夫子,故兼用三代之飾也。
  ○注“墻柳”至“攝與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墻之障柩,猶垣墻障家”,故謂障柩之物為墻。障柩之物,即柳也。外旁惟荒,中央材木,總而言之,皆謂之為柳也。《縫人》注云:“柳,聚也。諸飾所聚。”前文注云“墻,柳”者,以經(jīng)直云“周人墻置翣”,文無所對,故注直云“墻,柳也”。此文為下對“設披”、“設崇”、“設旐”之事,皆委曲備言,故亦委曲解之,故注云“墻,柳衣”也,其實墻則柳也!峨s記》喪從外來,雖非葬節(jié),以裳帷障棺,亦與垣墻相似,故鄭注“不毀墻”之下云:“墻,裳帷也。”皆望經(jīng)為義,故三注不同。云“翣,以布衣木”者,鄭注《喪大記》云:“漢禮,翣以木為筐,廣三尺,高二尺四寸,方兩角高,衣以白布,畫云氣,柄長五尺!痹啤叭鐢z與”者,攝與,漢時之扇。與,疑辭。鄭恐人不識翣體,故云如今攝與。
  ○注“披柩”至“綢杠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《喪大記》國君熏披六,鄭云:“設之於旁,所以備傾虧也。故此云“披,柩行夾引棺者”。云“崇牙,旌旗飾也”者,對下“綢練設旐”,故為旌旗飾也。謂旌旗之旁,刻繒為崇牙。殷必以崇牙為飾者,殷湯以武受命,恒以牙為飾。云“此旌葬乘車所建也”者,案《既夕禮》陳車門內(nèi)右北面,乘車載旃,“道車載朝服,瑽車載蓑笠”,故知此旌乘車所建也。凡送葬之旌,經(jīng)文不具。案《既夕》士禮而有二旌,一是銘旌,是初死書名於上,則《士喪禮》“為銘各以其物,書名於末曰,某氏某之柩,置於西階上”。葬則在柩車之前,至壙與茵,同入於壙也。二是乘車之旌,則《既夕禮》乘車載旃,亦在柩之前。至壙,柩既入壙,乃斂乘車所載之旌,載於柩車而還,故鄭注《既夕禮》云:“柩車至壙,祝脫載除飾,乃斂乘車、道車、槁車之服,載之而還,不空以歸。送形而往,迎精而反。”此是士之二旌也,其大夫諸侯則無文,其天子亦有銘旌,與士禮同。故《司常》云:“大喪共銘旌!编嵶⒃疲骸巴鮿t大常也。”《士喪禮》曰,為銘各以其物,初死亦置於西階,將葬移置於茵,從遣車之后,亦入於壙也,是其一旌也。《司!酚衷疲骸敖◤Q車之旌!睆Q,謂興作之則,明器之車也,其旌則明器之旌。止則陳建於遣車之上,行則執(zhí)之以從。遣車至壙,從明器而納之壙中,此二旌也。案士禮既有乘車載旃,攝,孤卿之旃,則天子亦當有乘車載大常,謂以金路載之至壙,載之而歸,但禮文不具耳,此其三旌也。然則天子三旌也,士以禮無遣車,故無廞車之旌,但二旌耳。諸侯及大夫無文。熊氏以為大夫以上有遣車,即有廞旌,并有三旌也。云“旌之旒,緇布廣充幅,長尋曰旐”者,《爾雅·釋天》文。引之者,證經(jīng)中“設旐,夏也”。案鄭注《明堂位》云:“有虞氏當言緌,夏后氏當言旂!币源瞬钪糯匈|(zhì),有虞氏但注旄竿首,未有繒帛,故云緌也。夏后漸文,故有素錦綢杠,又垂八尺之旐,故夏云旂也。旂是大古名,非交龍之旂。周則文物大備,旂有九等,垂之以縿,系之以旃,又有交龍之旂,龜蛇之旐,與夏不同。夏雖八尺之旐,更無馀飾。又引《爾雅》“素錦綢杠”者,亦《爾雅·釋天》文引之者,證經(jīng)文“綢練”,練則素錦,用以為綢杠也。

子張之喪,公明儀為志焉。志亦謂章識。褚幕丹質(zhì),以丹布幕為褚,葬覆棺,不墻不翣。
  ○褚,張呂反。幕音莫,褚幕,覆棺者。蟻結(jié)于四隅,懷嬉之四角,其文如蟻行往來相交錯,蟻,蚍蜉也。殷之蟻結(jié),似今蛇文畫。
  ○蟻,魚綺反,又作蛾。妣,避尸反,徐扶夷反。蜉音浮。殷士也。學於孔子,傚殷禮。

[疏]“子張”至“士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孔子弟子送葬車飾學孔子行殷禮之事,各隨文解之。
  ○“子張之喪,公明儀為志焉”。公明儀是其弟子,亦如公西赤為章識焉。此公明儀又為曾子弟子,故《祭義》云“公明儀問於曾子曰:‘夫子可以為孝乎’”是也。
  ○“褚幕丹質(zhì)”者,褚謂覆棺之物,若大夫以上,其形似幄,士則無褚。今公明儀尊敬其師,故特為褚,不得為幄,但似幕形,故云“褚幕”,以丹質(zhì)之布而為之也。
  ○“蟻結(jié)”者,蟻,蚍蜉也。又於褚之四角畫蚍蜉之形,交結(jié)往來,故云“蟻結(jié)於四隅”。所以不墻不翣者,用殷禮也。所以畫蟻者,殷禮士葬之飾也。棺蓋亦或取蚍蜉。夫子圣人,雖行殷禮,弟子尊之,故葬兼三代之禮。今公明儀雖尊其師,秪用殷法,不墻不翣,唯特加褚幕而已。上葬夫子用三代之飾,案《士喪禮》既非圣人,亦用夏祝、商祝,彼謂祝習夏禮、商禮,總是周祝也。故鄭注《士喪禮》云:夏祝,祝習夏禮者也。夏人教以忠,其於養(yǎng)宜,故主饋食。商祝,祝習商禮者,商人教之以敬,於接神宜,故主衣服襲斂。周人之喪,皆有夏、商二祝,與夫子用三代之禮,其義不同。夫子用三代之禮,不為僣者,用其大夫之禮耳。必用三代者,夫子圣人,德備三代文物故也。

子夏問於孔子曰:“居父母之仇,如之何?”夫子曰:“寢苫枕干,不仕,雖除喪,居處猶若喪也。干,盾也。
  ○仇音求,讎也。苫,始占反,草也。枕,之鴆反。楯,本又作盾,食允反,又音允。弗與共天下也。不可以并生。遇諸市朝,不反兵而斗。”言雖適市朝,不釋兵。
  ○朝,直遙反,注同。曰:“請問居昆弟之仇,如之何?”曰:“仕弗與共國,銜君命而使,雖遇之,不斗。”為負而廢君命。
  ○銜音咸。使,色吏反。為,于偽反,下“為其負”、“相為”同。曰:“請問居從父昆弟之仇,如之何?”曰:“不為魁。魁猶首也。天文北斗,魁為首,杓為末。
  ○從如字,徐才用反?,苦回反。杓,必遙反,又匹遙反。主人能,則執(zhí)兵而陪其后。”為其負當成之。
  ○陪,步回反。

[疏]“子夏”至“其后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親疏報仇之法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遇諸市朝”者,上既云“不仕”,得有遇諸朝者,身雖不仕,或有事須入朝,故得有遇諸朝也!安环幢贰闭,言執(zhí)殺之備,身常帶兵,雖在市朝,不待反還取兵即當斗也。然朝在公門之內(nèi),兵器不入公門,身得持兵入朝者,案《閽人》“掌中門之禁”,但兵器不得入中門耳。其大詢眾庶,在皋門之內(nèi),則得入也。且朝文既廣,設朝或在野外,或在縣、鄙、鄉(xiāng)、遂,但有公事之處,皆謂之朝。兵者,亦謂佩刀已上,不必要是矛戟;适弦詾槭谐^市也,市有行肆似朝,故謂市朝。此辭非也。上《曲禮》唯云:“不與共載天。”文不備也。上《曲禮》云:“兄弟之讎不反兵!贝烁改钢鹪啤安环幢,又此昆弟之仇不云“不反兵”者,父母與昆弟之仇皆不反兵。上《曲禮》昆弟之仇云“不反兵”者,謂非公事,或不仕者,故恒執(zhí)持殺之備。此文昆弟之仇,據(jù)身仕為君命出使,遇之不斗,故不得云“不反兵”也。二文相互乃足。
  ○注“為負而廢君命”。
  ○正義曰:負猶不勝也。為其斗而不勝,廢君命也。下注云:“為其負當成之,負亦謂不勝也。”
  ○注“天文北斗,魁為首,杓為末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《春秋·運斗樞》云:“北斗七星,第一天樞,第二旋,第三機,第四權(quán),第五衡,第六開陽,第七搖光。第一至第四為魁,第五至第七為杓!笔恰翱秊槭祝紴槟。
  ○“主人能,則執(zhí)兵而陪其后”。
  ○謂從父昆弟之仇,既不為報仇魁首,若主人能自報之,則執(zhí)兵陪助其后。

孔子之喪,二三子皆绖而出。尊師也。出,謂有所之適。然則凡吊服加麻者,出則變服。
  ○绖,大結(jié)反。群居則绖,出則否。群謂七十二弟子,相為朋友服。子夏曰:“吾離群而索居!薄

易墓,非古也。易謂芟治草木,不易者,丘陵也。
  ○易,以豉反,注同。芟,所銜反。

[疏]“易墓非古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墓內(nèi)不合芟治之事。
  ○“易謂”至“陵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墓謂冢旁之地,易謂芟治草木,不使荒穢。不易者,使有草木如丘陵然。言“易墓,非古也”,則古者殷以前墓而不墳,是不治易也。

子路曰:“吾聞諸夫子:‘喪禮,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馀也,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馀也。喪主哀。祭禮,與其敬不足而禮有馀也,不若禮不足而敬有馀也。’”祭主敬。

[疏]“子路”至“馀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喪主哀,祭主敬之事。
  ○“吾聞諸夫子”者,諸,之也,據(jù)所聞事於孔子也。
  ○“喪禮,與其哀不足而禮有馀也”,此所聞事,“喪禮”,居喪之禮也;“與”,及也;“禮有馀”,明器衣衾之屬也;言居喪及其哀少而禮物多也。“不若禮不足而哀有馀也”者,若物多而哀少,則不如物少而哀多也。
  ○“祭禮,與其敬不足而禮有馀也”者,“祭禮”謂祭祀之禮也,“而禮有馀”,謂俎豆牲牢之屬多也,言敬少而牢多也。“不若禮不足而敬有馀也”者,若牲器多而敬少,則不如牲器少而敬多也。

曾子吊於負夏,負夏,衛(wèi)地,主人既祖,填池,祖謂移柩車去載處,為行始也。填池,當為“奠徹”,聲之誤也。奠徹謂徹遣奠,設祖奠。
  ○填池,依注音奠徹,盧、王并如字。處,昌慮反,下同。遣奠,棄戰(zhàn)反,本或作“遷奠”,非。推柩而反之,反於載處,榮曾子吊,欲更始。
  ○推,昌佳反,又吐回反。柩,其久反。降婦人而后行禮。禮,既祖而婦人降,今反柩,婦人辟之,復升堂矣。柩無反而反之,而又降婦人,蓋欲矜賓於此婦人,皆非。
  ○辟音避,下“辟賢”、“辟不懷”并同。復,扶又反,從者曰:“禮與?”怪之。
  ○從音才用反,下同。與音馀,下同。曾子曰:“夫祖者且也,且,未定之辭。
  ○夫音扶。且胡為其不可以反宿也?”給說。從者又問諸子游曰:“禮與?”疑曾子言非。子游曰:“飯於牖下,小斂於戶內(nèi),大斂於阼,殯於客位,祖於庭,葬於墓,所以即遠也。故喪事有進而無退!泵鞣磋逊恰
  ○飯,煩晚反。牖,羊久反。斂,力驗反,禮家凡“小斂”、“大斂”之字皆同,不重出。阼,才故反。曾子聞之曰:“多矣乎,予出祖者!”善子游言,且服。
  ○且服,本或作“且服過”。

[疏]“曾子”至“祖者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負夏氏葬禮所失之事。
  ○“既祖,填池”者,案《既夕禮》啟殯之后,“柩遷于祖,重先,奠從,柩從,升自西階,正柩于兩楹間,用夷床”。鄭注云:“是時柩北首!痹O奠于柩西,此奠謂啟殯之奠也。質(zhì)明徹去啟奠,乃設遷祖之奠于柩西。至日側(cè)乃卻下柩,載於階間。乘蜃車,載訖,降下,遷祖之奠,設於柩車西,當前束。時柩猶北首,前束近北。前束者,謂棺於車束有前后,故云前束。乃飾柩設披屬引,徹去遷祖之奠,遷柩向外,而為行始,謂之祖也。婦人降,即位于階間,乃設祖奠于柩西。至厥明,徹祖奠,又設遣奠於柩車之西,然后徹之,苞牲取下體以載之,遂行。此是啟殯之后至柩車出之節(jié)也。曾子吊於負夏氏,正當主人祖祭之明旦,既徹祖奠之后、設遣奠之時而來吊,主人榮曾子之來,乃徹去遣奠,更設祖奠。又推柩少退而返之向北,又遣婦人升堂。至明旦,婦人從堂更降,而后乃行遣車禮。從曾子者意以為疑,問曾子云:“此是禮與?”曾子既見主人榮已,不欲指其錯失,為之隱諱云:“夫祖者,且也。”“且”是未定之辭,祖是行始,未是實行。且去住二者皆得,既得且住,何為不可以反宿,明日乃去?
  ○注“祖謂”至“祖奠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祖謂移柩車去載處,為行始”者,案《既夕禮》注云:“束棺於柩車,賓出,遂匠納車於階間!辫褟膬砷簠s下,載於車,乃回車南出,是為祖也。祖,始也,謂將行之始也。云“奠徹謂徹遣奠,設祖奠”者,案《既夕禮》祖曰“明”。旦徹祖奠,設遣奠。曾子正當設遣奠時來,主人乃徹去遣奠,還設祖奠,似若不為遣奠然。經(jīng)云“主人既祖”,祖之明日,既徹祖奠之時,故謂之“既祖”。鄭云“祖謂移柩車去載處”者,解正祖之名也;适稀⑿苁辖栽,曾子雖今日來吊,遙指昨日為既祖。於文賒緩,其義非也。
  ○注“禮,既祖而婦人降”。
  ○正義曰:《既夕禮》文。以既祖,柩車南出,階間既空,故婦人得降立階間。今柩車反還階間,故婦人辟之升堂。婦人既已升堂,柩車未回南出,則婦人未合降也。今乃降之者,以曾子賢人,欲矜夸賓於此婦人也。言“皆非”者,柩無反而反之,是一非。既反之未回車南出,不合降婦人而降之,是二非也。
  ○注“給說”。
  ○正義曰:《論語》云:“御人以口給!敝^不顧道理,以捷給說於人也。
  ○“曾子”至“祖者”。
  ○多猶勝也。曾子自知已說之非,聞子游之答是,故善服子游也。故言子游所說出祖之事,勝於我所說出祖也。

曾子襲裘而吊,子游裼裘而吊。曾子指子游而示人曰:“夫夫也,為習於禮者,如之何其裼裘而吊也?”曾子蓋知臨喪無飾。夫夫,猶言此丈夫也。子游於時名為習禮。
  ○裼,星歷反。夫夫,上音扶,下如字,一讀并如字,注及下同。主人既小斂,袒、括發(fā),子游趨而出,襲裘帶绖而入。於主人變乃變也,所吊者朋友。
  ○袒括,徒旱反,下古活反。曾子曰:“我過矣,我過矣,夫夫是也。”服是善子游。

[疏]“曾子”至“是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吊禮得失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子游趍而出,襲裘帶绖而入”,凡吊喪之禮,主人未變之前,吊者吉服而吊。吉服謂羔裘、玄冠、緇衣、素裳。又袒去上服,以露裼衣,則此“裼裘而吊”是也。主人既變之后,雖著朝服而加武以绖,又掩其上服,若是朋友又加帶,則此“襲裘帶绖而入”是也。案《喪大記》云:“吊者襲裘,加武,帶绖。”注云:“始死,吊者朝服裼裘,如吉時也。小斂則改襲裘而加武與帶绖矣。武,吉冠之卷也。加武者,明不改冠,但加绖於武。”《喪大記》所云亦據(jù)朋友,故云“帶绖”,帶既在腰,鄭注“加武與帶绖”,似帶亦加武者,其實加武唯绖,連言帶耳。主人成服之后,吊者大夫則錫衰,士則疑衰,當事皆首服弁绖。此子游之吊,未知主人小斂以否,何因出則有帶绖服之而入,但子游既及吊喪,豫備其事,故將帶绖行也。

子夏既除喪而見,見於孔子。
  ○見,賢遍反,注及下同。予之琴,和之不和,彈之而不成聲。樂曲人心。
  ○予,羊汝反,下同。和音禾,或胡臥反,下同。樂音岳,又音洛。作而曰:“哀未忘也,先王制禮,而弗敢過也!弊,起。
  ○忘音亡。子張既除喪而見,予之琴,和之而和,彈之而成聲。作而曰:“先王制禮,不敢不至焉。”雖情異,善其俱順禮。

[疏]“子夏”至“至焉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子夏、子張居喪順禮之事。此言子夏、子張者,案《家語》及《詩傳》皆言子夏喪畢,夫子與琴,援琴而弦,衎衎而樂;閔子騫喪畢,夫子與琴,援琴而弦,切切而哀,與此不同者,當以《家語》及《詩傳》為正。知者,以子夏喪親無異聞,焉能彈琴而不成聲?而閔子騫至孝之人,故孔子善之云:“孝哉,閔子騫!”然《家語》、《詩傳》云:“援琴而弦,切切!币詾檎病P苁弦詾樽酉木痈改钢畣十,故不同也。

司寇惠子之喪,惠子,衛(wèi)將軍文子彌牟之弟惠叔蘭也,生虎者。
  ○彌,亡卑反。牟,莫侯反。子游為之麻衰、牡麻绖;葑訌U適立庶,為之重服以譏之。麻衰,以吉服之布為衰。
  ○為之,于偽反,注“為之重服”、下“為之服”皆同。適,丁歷反,下文及注同。文子辭曰:“子辱與彌牟之弟游,謝其存時。又辱為之服,敢辭!敝怪病W佑卧唬骸岸Y也。”文子退反哭。子游名習禮,文子亦以為當然,未覺其所譏。子游趨而就諸臣之位,深譏之,大夫之家臣,位在賓后。文子又辭曰:“子辱與彌牟之弟游,又辱為之服,又辱臨其喪,敢辭。”止之在臣位,子游曰:“固以請!痹俨粡拿。文子退,扶適子南面而立,曰:“子辱與彌牟之弟游,又辱為之服,又辱臨其喪,虎也敢不復位?”覺所譏也。虎,適子名。文子親扶而辭,敬子游也。南面而立,則諸臣位在門內(nèi)北面明矣。子游趨而就客位。所譏行。

[疏]“司寇”至“客位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子游譏司寇惠子廢適立庶得行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注“惠子”至“虎者”。
  ○正義曰:案《世本》:“靈公生昭子郢,郢生文子木及惠叔蘭,蘭生虎,為司寇氏。文子生簡子瑕,瑕生衛(wèi)將軍文氏。”然則彌牟是木之字。
  ○注“為之”至“為衰”。
  ○正義曰:子游既與惠子為朋友,應著吊服,加緦麻帶绖,今乃著麻衰、牡麻绖,故云“重服譏之”。云“麻衰,以吉服之布為衰”者,案《詩》云:“麻衣如雪。”又《間傳》云:“大祥,素縞麻衣。”皆吉服之布稱麻,故知此“麻衰”亦吉服之布也。案《喪服》云:“公子為其母麻衣!编嵶⒃疲骸靶」Σ忌钜抡,以大夫之子,為其母厭降大功,則公子為其母厭降宜小功布衰!迸c此別也。案吊服,錫衰十五升去其半,疑衰十四升。今子游麻衰,乃吉服十五升,輕於吊服,而云“重服以譏之”者,據(jù)牡麻绖,為重吊服。弁绖大如緦之绖,一股而環(huán)之。今乃用牡麻絞绖,與齊衰绖同,故云“重”也。
  ○注“深譏”至“賓后”。
  ○正義曰:大夫之賓位在門東近北,大夫之家臣位亦在門東而南近門,并皆北向,故在“向后”也。故盧云:“喪賓后主人,同在門東,家臣賓后,則近南也!
  ○注“南面”至“明矣”。
  ○正義曰:然鄭亦不知臣定位,今以此為證,故云“明”矣。子游吊在臣位,適子既鄉(xiāng)南面對子游,故知臣位在門內(nèi)北面也。案鄭注之意,前既云“大夫家臣,位在賓后”,則此又云“臣位在門內(nèi)北面”,則凡賓位在門東,亦得與盧合也。而前《檀弓》云:“趍而就伯子於門右。注云:“去賓位就主人之兄弟賢者!比舭副俗⒃,則未趍時賓位應在門左者,以《檀弓》之吊當在小斂前,同國并異國,并在門左。若諸侯禮,大國賓辟寄公,故在門右耳;蛟啤短垂窞楫悋Y,譏於仲子,故自處異國之賓,故在門西也。

將軍文子之喪。既除喪,而后越人來吊,主人深衣練冠,待于廟,垂涕洟。主人,文子之子簡子瑕也。深衣練冠,兇服變也。待于廟,受吊不迎賓也。
  ○涕音他計反。洟音夷,自目曰涕,自鼻曰洟。瑕音遐,本又作嘏,音古雅反。子游觀之曰:“將軍文氏之子,其庶幾乎!亡於禮者之禮也。其動也中!敝卸Y之變。
  ○丁仲反,注及下注“禮中”、“之中”同。

[疏]“將軍文子之喪”至“其動也中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居喪得中禮之變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將軍文子其身終亡,既除喪,大祥祭之后,越人來吊,謂遠國之人始吊其喪。主人文子之子,身著深衣,是既祥之麻衣也。首著練冠,謂未祥之練冠也。待賓於廟,目垂於涕,鼻垂於洟!白佑斡^之曰:將軍文氏之子,其庶幾乎!亡於禮者之禮也”者,亡,無也。其始死至練祥來吊,是有文之禮,祥后來吊,是無文之禮。言文氏之子庶幾堪行乎無於禮文之禮也。所以堪行者,以其舉動也中。當於禮之變節(jié)也。
  ○注“主人”至“賓也”。
  ○正義曰:“文子之子簡子瑕也”,知者,《世本》文。云“深衣練冠,兇服變也”者,深衣即《間傳》麻衣也,但制如深衣。緣之以布曰麻衣,緣之以素曰長衣,緣之以采曰深衣。
  ○“練冠”者,謂祭前之冠,若祥祭則縞冠也。此謂由來未吊者,故練冠。若曾來已吊,祥后為喪事更來,雖不及祥祭之日,主人必服祥日之服以受之。故《雜記》云:“既祥,雖不當縞者必縞,然后反服!弊⒃疲骸爸^有以喪事贈赗來者,雖不及時,猶變服,服祥祭之服以受之,重其禮也。其於此時始吊者,則衛(wèi)將軍文子之子為之。”《雜記》經(jīng)文本為重來者,故縞冠,衛(wèi)將軍之子始來者,故練冠,故《雜記》注引此文者,證祥后來吊之事一邊耳。推此而言,禫后始來吊者,則著祥冠。若禫后更來有事,主人則著禫服。其吉祭已后,或來吊者,其服無文。除喪之后,亦有吊法,故《春秋》文九年,“秦人來歸僖公成風之襚”是也。云“待于廟,受吊不迎賓也”者,以其死者遷入於廟,故今待吊於廟就死者。案《士喪禮》:始死為君命出,小斂以后為大夫出。是有受吊迎賓。今以除服受吊,故不迎賓也;蛟淮朔且丫詳扯Y待之,故不迎也;蛟拼耸嵌V后吉時來也,故不在寢,而待於廟也。《禮論》亦同。

幼名,冠字,五十以伯仲,死謚,周道也。绖也者,實也。所以表哀戚。
  ○冠,古亂反。掘中霤而浴,毀灶以綴足,及葬,毀宗躐行,出于大門,殷道也。明不復有事於此。周人浴不掘中霤,葬不毀宗躐行。毀宗,毀廟門之西而出,行神之位在廟門之外。
  ○掘,求月反,又求勿反。霤,力救反。綴,丁劣反。又丁衛(wèi)反。躐,良輒反。復,扶又反。學者行之。學於孔子者行之,傚殷禮。

[疏]“幼名”至“行之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一節(jié)論殷、周禮異之事,各依文解之。
  ○“幼名,冠字”者,名以名質(zhì),生若無名,不可分別,故始生三月而加名,故云“幼名”也。
  ○“冠字”者,人年二十,有為人父之道,朋友等類,不可復呼其名,故冠而加字。年至五十耆艾轉(zhuǎn)尊,又舍其二十之字,直以伯仲別之,至死而加謚。凡此之事,皆周道也。然則自殷以前為字不在冠時,伯仲不當五十,以殷尚質(zhì),不諱名故也。又殷以上有生號,仍為死后之稱,更無別謚,堯、舜、禹、湯之例是也。周則死后別立謚,故總云“周道”也!妒抗诙Y》二十已有“伯某甫、仲叔季”,此云“五十以伯仲”者,二十之時,雖云“伯仲”,皆配“某甫”而言。五十之時,直呼伯仲耳。《禮緯·含文嘉》云:“質(zhì)家稱仲,文家稱叔。”周代是文,故有管叔、蔡叔、霍叔、康叔、聃季等,末者稱季是也。
  ○“掘中”至“道也”。
  ○此以下三句明殷禮也。每一條義兼二事也。中霤,室中也,死而掘室中之地作坎。所以然者,一則言此室於死者無用,二則以床架坎上,尸於床上浴,令浴汁入坎,故云“掘中霤而浴”也。
  ○“毀灶以綴足”者,亦義兼二事,一則死而毀灶,示死無復飲食之事,故毀灶也。二則恐死人冷強,足辟戾不可著屨,故用毀灶之甓,連綴死人足,令直可著屨也。
  ○“及葬,毀宗躐行,出于大門”者,亦義兼二事也!皻ё凇保瑲R也。殷人殯於廟,至葬,柩出,毀廟門西邊墻而出于大門。所以然者,一則明此廟於死者無事,故毀之也。二則行神之位在廟門西邊,當所毀宗之外,若生時出行,則為壇幣告行神,告竟,車躐行壇上而出,使道中安穩(wěn)如在壇。今向毀宗處出,仍得躐此行壇,如生時之出也。故云“毀宗躐行,出于大門”也。
  ○“殷道也”者,道,禮也。上三句皆是殷禮也。
  ○注“明不”至“之外”。
  ○正義曰:此謂中霤、灶、宗,所以掘中霤毀灶及宗,是明不復有事於此處也。云“周人浴不掘中霤”者,用盤承浴汁也。是以《喪大記》:“浴水用盆,沃水用枓!便逵猛弑P。鄭注云:“浴沃用枓,沐於盤中,文相變也。”案鄭旨則知浴用盤也。云“葬不毀宗躐行”者,周殯於正寢,至葬而朝廟,從正門出,不毀宗也。故《士喪禮》不云“躐行”也。然周家亦不毀灶綴足,而鄭注不云者,以周綴足用燕幾,其文可見,故此不言耳。至於毀宗、躐行、掘中霤,周雖不為,而經(jīng)文無云不掘不毀,故鄭注言之也。但舉首末言之,則中從可知也。云“毀宗,毀廟門之西而出”者,廟門西邊墻也。云“行神之位,在廟門之外”者,以其毀宗,故云“躐行”,故知行神在廟門之外,當毀處之外也。行神於后更說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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