定公卷二十五(起元年,盡五年)
《釋文》:何以定公為昭公子,與《左氏》異。
元年,春,王。定何以無正月?據(jù)莊公雖不書即位,猶書正月。
[疏]注“據(jù)莊”至“正月”。
○解云:即莊元年經(jīng)云“元年,春,王正月。三月夫人孫于齊”是也。案莊公之經(jīng),上有正月,下有三月。今定公亦下有三月,而上無正月,故據(jù)之。若然,案隱公之經(jīng)亦云“元年,春,王正月”,下云“三月,公及邾婁儀父盟于昧”,亦是上有正月,下有三月,而不據(jù)之者,正以隱公所承,不薨于外,且欲讓桓,位非已有,與定公不類,寧得據(jù)之?其閔、僖之屬,雖承弒君之后,其所承者,皆在位見弒,元年之下復無三月之文,與定不同,故不據(jù)之。然則桓公戕于齊,昭公卒于外,亦是不類而得據(jù)之者,正以昭公失道,為臣所逐,終死于外,恥與桓同,故據(jù)之耳。
正月者,正即位也。本有有正月者,正諸侯之即位。
[疏]注“本有”至“即位”。
○解云:案隱元年傳云“何言乎王正月?大一統(tǒng)也”,何氏云“統(tǒng)者,始也,總系之辭。夫王者始受命改制,布政施教於天下,自公侯至於庶人,自山川至於草木昆蟲,莫不二系於正月,故云政教之始”。以此言之,似書正月者,為大一統(tǒng)也。而言本有正月者,正諸侯即位者,兼二義故也。何氏云自公侯以下皆系正月,即是正月者,正諸侯即位之義。
定無正月者,即位后也。雖書即位於六月,實當如莊公有正月。今無正月者,昭公出奔,國當絕,定公不得繼體奉正,故諱為微辭,使若即位在正月后,故不書正月。
[疏]“定無正月者,即位后也”。
○解云:謂定公行即位之禮在正月之后也。
○注“雖書”至“正月”。
○解云:依經(jīng)及傳,正以定公即位在正月之后,故無正月,何氏更言“昭公出奔,國當絕,定公不得繼體奉正”者,正以書正月,大一統(tǒng)也,明不但一即位而巳。且諸侯之法,禮當死位,而昭公不君,棄位出奔,終卒於外,為辱實甚,論其罪惡,君臣共有,故知魯國之當絕矣,是以何氏消量作如此注。故諱為微辭者,謂經(jīng)與傳直作無即位,故無正月之義。其定公當絕之文沒而不見,故謂微辭爾。
即位何以后?據(jù)正月正即位。昭公在外,昭公喪在外。得入不得入,未可知也。為未可知?據(jù)巳稱元年。
[疏]“得入不得入,未可知也”者。
○解云:謂昭公之喪在外,得入不得入未可知,不謂據(jù)定公之身也。其實定公先在于內(nèi),是以上文巳稱元年矣。但以君喪未入,未得正行即位禮,是以即位在正月之后,而《左氏》以為喪及壞隤,公子宋乃先入者,何氏所不取之。
○注“據(jù)巳稱元年”。
○解云:謂巳稱元年春,似行即位之禮訖,何言昭公之喪得入不得入未可知也?而即位后乎?
在季氏也。今季氏迎昭公喪而事之,定公得即位;不迎而事之,則不得即位。
[疏]“在季氏也”。
○解云:定公是時雖以先君之喪未入,未行即位之禮,其實為君之道巳成,是以上文得稱“元年,春”矣。但猶微弱,不敢逆其父喪,故云在季氏也。
定、哀多微辭。微辭,即下傳所言者是也。定公有王無正月,不務公室,喪失國寶;哀公有黃池之會,獲麟,故總言多。
[疏]“定哀多微辭”。
○解云:定、哀二君,微辭有五,故謂之多,不謂馀處更有所對。若然,昭與定、哀同是太平之世,所以特言定、哀者,昭公之篇無微辭之事,寧可彊言之乎?
○注“微辭”至“是也”。
○解云:謂主人習其讀而問其傳,則未知巳之有罪焉爾也。
○注“定公”至“正月”。
○解云:得為微辭者,實為昭公出奔國當絕,定公不得繼體奉正,故無正月。如似即位在正月之后,是以無正月然,故得謂之微辭。
○注“不務公室”。
○解云:下二年“夏,五月,壬辰,雉門及兩觀災”,“冬,十月,新作雉門及兩觀”,傳云“其言新作之何?脩大也”,注云“天災之,當減損如諸侯制,而復脩大,僣天子之禮,故言新作以見脩大也”;“脩舊不書,此何以書?譏。何譏爾?不務乎公室也”,注云“務,猶勉也。不務公室,亦可施於久不脩,亦可施于不務如公室之禮,微辭也”。然則書其“新作雉門及兩觀”者,主譏其僣天子之禮,可施於久不脩治而錄之,傳云“不務公室”,亦得助成微辭之義也。
○“喪失國寶”。
○解云:下八年冬“盜竊寶玉大弓”,傳云“寶者何?璋判白”,注云“不言璋言玉者,起珪、璧、琮、璜、璋五玉盡亡之。傳特言璋者,所以郊事天,尤重”也!皶蠊撸谷舳家試鴮殨,微辭也”。謂之寶者,世世寶用之辭也。然則特書大弓者,欲通謂之寶,寶即大弓,是可以世世傳保而珠玉之,故謂之寶玉也。
○注“哀公”至“言多”。
○解云:黃池之會者,即哀十三年夏,“公會晉侯及吳子于黃池”,傳云“吳何以稱子?吳主會也。吳主會,則曷為先言晉侯,不與夷狄之主中國也。其言及吳子何?會兩伯之辭也。不與夷狄之主中國,則曷為以會兩伯之辭言之?重吳也。曷為重吳?吳在是,則天下諸侯莫敢不至也”,彼注云“以晉大國,尚猶汲汲於吳,則知諸侯莫敢不至也。不書諸侯者,為微辭,使若天下盡會之,而魯侯蒙俗會之者惡愈”是也。其獲麟者,即哀十四年“春,西狩獲麟”是也,實為圣漢將興之瑞,周家當滅之象。今經(jīng)直言獲麟,不論此事,若以麟來,周王更欲中興之兆,得謂之微辭矣。
主人習其讀而問其傳,讀謂經(jīng),傳謂訓詁,主人謂定公。言主人者,能為主人皆當為微辭,非獨定公。則未知已之有罪焉爾。此假設而言之,主人謂定、哀也。設使定、哀習其經(jīng)而讀之,問其傳解詁,則不知已之有罪。於是此孔子畏時君,上以諱尊隆恩,下以辟害容身,慎之至也。
[疏]“主人”至“焉爾”。
○解云:主人習其讀,謂習其經(jīng)而讀之也。云而問其傳者,謂問其夫子口授之傳解詁之義矣。云則未知已之有罪焉爾者,焉爾猶於是,讀其微辭,意指難明,雖問解詁,亦未知已之有罪乎《春秋》。假令讀定元年經(jīng),而問其傳之解詁云“定何以無正月?正月者,正即位也。定無正月者,即位后也”,則無以知其國當絕,定公不得繼體奉正之義;假令讀定公二年經(jīng)云“新作雉門及兩觀”,而問其傳之解詁云“脩書不書,此何以書?譏。何譏爾?不務乎公室也”,正以久不脩理,不以公室為急務,故書之,無以知其僣天子是也。
○注“此假設而言”至“於是”。
○解云:當爾之時未有《春秋》。故知主人習其經(jīng)而讀之者,假設而言之也。既未有《春秋》,而彊言主人,故云此假設而言之。云主人謂定、哀者,正以上言“定、哀多微辭”,下文即言“主人習其讀”,故知此主人者,宜指定、哀言之也。
○注“此孔子”至“之至也”。
○解云:此時君者,還指定、哀也?鬃幼鳌洞呵铩樊敯Ч,定沒未幾,臣子猶存,故亦畏之,為之諱惡恩隆於定、哀,故曰上以諱尊隆恩也;若不回避其害,則身無所容,故曰下以辟害容身也。尊君卑已,故生上下之文耳。其傳未行,口授弟子,而作微辭以辟其害,亦是謹慎之甚,故此曰慎之至也。
三月,晉人執(zhí)宋仲幾于京師。仲幾之罪何?據(jù)言于京師,成伯討辭,知有罪。
○幾,本或作“譏”。
[疏]“仲幾之罪何”。
○解云:上言晉人似非伯討言于京師,是伯討之文,與奪未明,故難之。
不蓑城也。若今以草衣城是也。禮,諸侯為天子治城,各有分丈尺,宋仲幾不治所主。
○不蓑,素戈反,一或作“蓑”,一或音初危反。衣,于既反。為天,于偽反,下“善為”同。
[疏]“不蓑城也”。
○解云:謂不以蓑苫城也!豆颉分x,以為昭三十二年“城成周”者,既是城訖,故於此處責其不蓑而巳,不似《左氏》方始欲城耳。
○注“蓑若今以草衣城是也”。衣,讀如衣輕裘之衣。
○注“禮諸”至“主者”。
○解云:正以宋人不治所主者,晉人執(zhí)而歸之于京師,得為伯討之文,故知禮有分丈尺之法,不謂更存禮文。
其言于京師何?據(jù)城言成周,執(zhí)不地。
[疏]注“據(jù)城言成周”。
○解云:即昭三十二年“冬,仲孫何忌會晉韓不信”以下,“城成周”是也。
○注“執(zhí)不地”。
○解云:謂《春秋》上下,大夫見執(zhí),例不舉地,即下六年“秋,晉人執(zhí)宋行人樂祈黎”;七年秋,“齊人執(zhí)衛(wèi)行人北宮結”之屬是也。若然,成十六年“九月,晉人執(zhí)季孫行父,舍之于招丘”,彼傳自有解;“執(zhí)未可言舍之者,此其言舍之何?仁之也。曰在招丘,悕矣”,注云“悕,悲也。仁之者,若曰在招丘可悲矣。閔錄之辭”;“執(zhí)未有言仁之者,此其言仁之何?代公執(zhí)也”是也。
伯討也。大夫不得專執(zhí),執(zhí)無稱名氏,見伯討例,故地以京師,明以天子事執(zhí)之,得伯討之義。
○見,賢遍反。
[疏]注“大夫”至“之義”。
○解云:下傳云“大夫之義,不得專執(zhí)也”,故云大夫不得專執(zhí)。若諸侯執(zhí)人,即僖四年傳云“稱侯而執(zhí)者,伯討也;稱人而執(zhí)者,非伯討也”。若其大夫不得專執(zhí),故其執(zhí)人之時,無稱名氏,見伯討例,雖無其例,其執(zhí)之有理,寧得不作其文,是故地以京師,明以天子事執(zhí)之,見其得伯討之義也。
伯討則其稱人何?據(jù)城稱名氏,諸侯伯執(zhí)不稱人也。復發(fā)此難者,弟子未解,嫌大夫稱人相執(zhí),與諸侯同例。
○復發(fā),扶又反,下皆同。難,乃旦反。解,音蟹。
[疏]注“據(jù)城稱名氏”云云。
○解云:即昭三十二年“冬,仲孫何忌會晉韓不信”以下,“城成周”是也。
○注“諸侯伯執(zhí)不稱人也”。
○解云:即僖四年傳云“稱侯而執(zhí)者,伯討也;稱人而執(zhí)者,非伯討也”是也。若欲指經(jīng)言之,即成十五年春,“晉侯執(zhí)曹伯歸之于京師”是也。
貶。故稱人爾,不以非伯討故。曷為貶?據(jù)晉侯伯執(zhí)稱人,以他罪舉。
[疏]注“據(jù)晉”至“罪舉”。
○解云:即僖三十八年冬,“晉人執(zhí)衛(wèi)侯歸之于京師”,傳云“歸之于者,罪巳定矣”,“此晉侯也,其稱人何?貶,曷為貶?衛(wèi)之禍,文公為之也。文公為之柰何?文公逐衛(wèi)侯而立叔武,使其兄弟相疑,放乎殺母弟者,文公為之也”。然則彼乃晉文之執(zhí)衛(wèi)侯,實得伯討之義,而稱人者,正由文公惡衛(wèi)侯太深,愛叔武太甚,故致此禍,是以貶之稱人,故曰以佗罪舉也。今此晉人執(zhí)仲幾,亦得為伯討之義,而貶稱人,故欲問其稱人之狀矣。
不與大夫專執(zhí)也。曷為不與?據(jù)伯討。實與,言于京師是也。而文不與。文不與者,貶稱人是也。文曷為不與?大夫之義,不得專執(zhí)也。大夫不得專相執(zhí),辟諸侯也。不言歸者,諸侯當決於天子,犯之惡甚,故錄所歸。大夫當決主獄爾,犯之罪從外小惡,不復別也。無例不在常書,又月者,善為天子執(zhí)之。
○別,彼列反。
[疏]“文曷為不與”。
○解云:據(jù)實與,但何氏省文,不復言大夫之義不得專執(zhí),則其曰實與之何?上無天子,下無方伯,天下大夫有為無道者,力能執(zhí)之則執(zhí)之可也,異僖元年、二年“救邢”“城楚丘”之傳者,正以諸侯相執(zhí),伯者之常事;大夫相執(zhí),例之所略,詳尊略卑之義也。
○注“不言”至“別也”。
○解云:正以僖二十八年冬,“晉人執(zhí)衛(wèi)侯歸之于京師”;成十五年春,“晉侯執(zhí)曹伯歸之于京師”,襄十六年春,“晉人執(zhí)莒子、邾婁子以歸”者,是諸侯相執(zhí),錄其所歸之文。所以然者,正以諸侯尊貴,當決於天子,若其犯之,其惡深大,故須錄其歸之所在,即執(zhí)衛(wèi)侯、曹伯歸于京師,是其得正;執(zhí)莒子、邾婁子以歸其國者,失所明矣。彼注云“錄以歸者,甚惡晉也。有罪無罪,皆當歸京師,不得自治之”是也。若然,案襄十九年春,“晉人執(zhí)邾婁子”,亦是諸侯相執(zhí),而不錄其所歸者,正以會上執(zhí)之,即會上釋之,實無所歸,寧得錄之也?若執(zhí)大夫,當於主獄之人耳。若其犯之,但為小惡,故從外小惡例,不復分別之也。若然,所見之世,錄外小惡,而言從外小惡不復別之者,正謂時時錄之,以見太平之世,諸夏小惡在治之限,文不盡錄,故得然解。
○注“無例”至“執(zhí)之”。
○解云:欲道《春秋》上下,更無大夫相執(zhí)之義,即是無其比例,不在常書之限。今而書之,又書其月詳錄之,與諸侯相執(zhí)同例者,善為天子執(zhí)故也。知諸侯相執(zhí)例書月者,正以襄十六年三月,“晉人執(zhí)莒子、邾婁子”;十九年正月,“晉人執(zhí)邾婁子”之屬,皆書月故也。舊云此事所以無歸于以歸之例,正由大夫相執(zhí),不在當書故也。既不在當書而書月以執(zhí)之者,善為天子執(zhí)之故也。
夏,六月,癸亥,公之喪至自乾侯。至自乾侯者,非公事齊不專,中去之晉,竟不見容,死于乾侯。
戊辰,公即位。癸亥,公之喪至自乾侯,則曷為以戊辰之日然后即位?據(jù)癸亥得入巳可知。正棺於兩楹之間,然后即位。正棺者,象既小斂夷於堂。昭公死於外,不得以君臣禮治其喪,故示盡始死之禮。禮,始死于北牖下,浴於中霤,飯含於牖下,小斂於戶內(nèi),夷於兩楹之間;大斂於阼階,殯於西階之上,祖于庭,葬于墓,奪孝子之恩動以遠也。禮,天子五日小斂,七日大斂;諸侯三日小斂,五日大斂;卿大夫二日小斂,三日大斂,夷而绖,殯而成服,故戊辰然后即位。凡喪,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,童子、婦人不杖,不能病故也。
○小斂,力驗反,下皆同。北墉,音容,本又作“牖”。霤,力又反。飯,扶晚反。含,戶暗反。阼,才故反。
[疏]注“正棺”至“故也”。
○解云:《喪大記》云“小斂,主人即位于戶內(nèi),主婦東面,乃斂。卒斂,主人馮之踴,主婦亦如之”,“徹帷,男女奉尸夷于堂,降拜”,鄭注“夷之言尸也”,“主人主婦以下從而奉之,孝敬之心。降拜,拜賓也”是也。云故示盡始死之禮者,示字亦有作“不”字者,誤也。云禮,始死于北牖下者,即《喪大記》“疾病”,“寢東首於北牖下”是也。云浴於中霤云云者,即《坊記》云“子云‘賓禮每進以讓,喪禮每加以遠。浴於中霤,飯於牖下,小斂於戶內(nèi),大斂於阼,殯於客位,祖於庭,葬於墓,所以示遠也’”是也。而言夷于兩楹之間者,即此傳云“正棺于兩楹之間”是也。云奪孝子之恩動以遠也者,何氏以意言之也;言此者,欲陳始死禮。云天子五日云云者,何氏差約古禮而言之,欲道始死之禮,五日大斂而殯,殯訖成服;今欲示盡始死之禮,故云公之喪癸亥日,至于丁卯,殯而成服,戊辰之日乃即位矣。云凡喪三日云云者,即《喪服四制》云“杖者何也?爵也。三日授子杖,五日授大夫杖,七日授士杖:或曰擔主,或曰輔病:婦人、童子不杖,不能病也”是也。鄭注《喪大記》云“三日者,死之后三日也。為君杖不同日,人君禮大,可以見親疏也”,引之者,欲道喪入五日,嗣子、大夫授杖巳訖,可以即位正其臣矣。
子沈子曰:“定君乎國,定昭公之喪禮於國。然后即位!奔次徊蝗,此何以日?據(jù)即位皆不日。錄乎內(nèi)也。內(nèi)事詳錄,善得五日變禮,或說危不得以逾年正月即位,故日。主書者,重五始也。
[疏]注“詳錄”至“始也”。
○解云:書日所以得變禮者,癸亥之日公喪,乃至戊辰之日然后君即位,象五日殯訖即位之禮,故錄日以明之,言其變而合禮矣。
秋,七月,癸巳,葬我君昭公。
○九月,大雩。定公得立,尢喜而不恤民之應。
立煬宮。煬宮者何?據(jù)十二公無煬公。
○煬,馀亮反。
[疏]“煬宮者何”。
○解云:正以《春秋》之內(nèi),更無煬公之稱,而立其宮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煬公之宮也。春秋前煬公也。立者何?立者不宜立也。立煬宮,非禮也。不日嫌得禮,故復問立也。不日者,所見之世諱深,使若比武宮惡愈,故不日。
[疏]“立者何”。解云:欲言是禮,不應言立;欲言非禮,復不書日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○“立者何”至“立也”。
○解云:隱四年冬“衛(wèi)人立晉”之下,傳云“立者何?立者不宜立也”;成六年春“二月,辛巳,立武宮”之下,傳云“立者何?立者不宜立也”。然則《春秋》之內(nèi),三發(fā)此文者,“公子晉”之下發(fā)之,是《春秋》之首;成六年“立武宮”之下發(fā)之,嫌立宮與諸侯異例;此復發(fā)之者,正以“立武宮”書日,此不書日,故同之。昭二十二年秋,“尹氏立王子朝”,不復發(fā)之者,從立晉之傳可知。
○“不日”至“立也”。
○解云:《春秋》之例,失禮於宗廟例書日,故此不日嫌得禮也。注言此者,正以成六年巳有此傳,今復發(fā)之,故解云耳。
○“不日”至“不日”。
○解云:例既書日,而不日者,正以當所見之世故也。若然,案莊二十三年“秋,丹桓宮楹”,何氏云“失禮宗廟例時”,與向說違者,蓋失禮於鬼神例日,故隱五年“初獻六羽”之下,何氏云“失禮鬼神例日”是也。若失禮脩營於宗廟,則例書時,即莊二十三年“秋,丹桓宮楹”,何氏云“失禮宗廟例時”是也。莊二十四年“春,王三月,刻桓宮桷”書月者,何氏云“月者,功重於丹楹”是也。若其失禮始造宗廟者,例書日,即成六年“春,王二月,辛巳,立武宮”是也。所以然者,刻桷功重於丹楹,猶變例以書月,況於始造宗廟,為費實深,寧不日乎?例既宜日而不日者,正以當所見之世,為內(nèi)諱深,使若惡愈於武宮故也。
冬,十月,霣霜殺菽。何以書?記異也。菽,大豆。時猶殺菽,不殺他物,故為異。
○霣,于敏反。
[疏]注“時殺”至“為異”。
○解云:知獨殺菽,不殺他物者,正以此經(jīng)特舉殺菽,傳云記異故也。若更殺他物,則經(jīng)直云霣霜,不舉穀名。傳云“記災也”,即桓元年“秋,大水”,傳云“何以書?記災也”,彼注云“災傷二穀以上”是也。此則但傷一穀,既不成災,故謂之異。
此災菽也,曷為以異書?據(jù)無麥苗以災書。
[疏]注“據(jù)無”至“災書”。解云:即莊七年“秋,大水。無麥苗”,傳云“何以書?記災也”是也。然則大水殺麥苗,傳云記災;今此霣霜殺菽,傳云記異,故據(jù)而難之。若然,向解若更殺他物,則經(jīng)直言霣霜,不舉穀名,何故莊七年經(jīng)云“秋,大水,無麥苗”者,彼傳云“一災不書,待無麥,然后書無苗”,彼注云“明君子不以一過責人,水、旱、螟、蟲,皆以傷二穀乃書。然不書穀名,至麥苗獨書者,民食最重”是也。然則一災不書,今此書者,示以早當誅季氏,故不得不錄也。
異大乎災也。異者,所以為人戒也。重異不重災,君子所以貴教化而賤刑罰也。周十月,夏八月,微霜用事,未可殺菽。菽者,少類,為稼強,季氏象也。是時定公喜於得位,而不念父黜逐之恥,反為淫祀立煬宮,故天示以當早誅季氏。
[疏]“異大乎災也”。
○解云:雖曰但傷一物,若以害物言之,災而必書者,正以異重于災故也,何者?隱三年傳何注云“異者,非常而可怪,先事而至者”,隱五年作注云“災者,有害於人物,隨事而至者”。然則正由先事而至,可以為戒,若其變改,竟不害人物,若似君父教戒臣子之義,故但謂之異而貴之矣。災者,隨事而至,害於人物,雖言變改,亦無所及,若似刑罰一施,不可追更之義,故謂之災而不重之,故注云“重異不重災,君子所以貴教化而賤刑罰也”。然則直是美大此異,故言異大於災,不論害物與否!段逍袀鳌吩啤昂ξ餅闉模缓ξ餅楫悺,亦通於此矣。
○注“菽者”至“象也”。
○解云:菽季不同,而得為其象者,正以菽為第三之稱,故為少類。季氏於叔孟為第,亦是少之義,故得為其象。菽雖第三,為稼最強;季氏雖幼,彊於叔孟,故曰菽者,少類,為嫁強,季氏之象也。
○注“是時”至“煬宮”。
○解云:何氏以為定公者,昭公之子,與賈、服異。既為昭公之子而喜於得位者,正以父見放逐,薨於乾侯,讎人秉政有年歲矣,為道亦何可知,忽然而立,寧不喜乎?是以忘其恥辱,欲求福於淫祀,天怪其所為,故示之戒也。舊云定公為昭公弟,立非其次,是以喜之。而謂昭公為父者,臣子一例故也。云故天示以早當誅季氏也者,天戒若曰,等欲勞心作淫祀之時,不如作意早誅季氏。所以然者,雖作淫祀,終竟無福,早誅季氏,可以復讎去患故也。
二年,春,王正月。
夏,五月,壬辰,雉門及兩觀災。其言雉門及兩觀災何?據(jù)桓宮、僖宮災,不言及。不但問及者,方於下及間其文問之,故先俱張本於上。
○兩觀,工喚反,下及注皆同。
[疏]注“據(jù)桓”至“言及”。
○解云:即哀三年夏,“五月,辛卯,桓宮、僖宮災”是也。
兩觀微也。雉門兩觀,皆天子之制,門為其主,觀為其飾,故微也。
[疏]注“雉門”至“微也”。
○解云:知如此者,正以昭二十五年,傳云“子家駒曰‘諸侯僣天子久矣,設兩觀’”云云者,此皆天子之禮。然則兩觀既為天子之禮,天惡其僣,故災之。則知雉門與之同災者,亦僣明矣,故云雉門及兩觀,皆天子之訓也。若然,昭二十五年子家駒不言雉門為僣者,正以天子諸侯皆有雉門,但形制殊耳。若然,雉門為僣,於辭為負矣。寧知非是主災兩觀,因及雉門而巳?故子家駒不數(shù)雉門為僣,而何氏必言雉門亦如天子之制者,正以下文“新作雉門及兩觀”之下,傳云“不務公室”,既言不務如公室之禮,則知天子明矣。
然則曷為不言雉門災及兩觀?據(jù)下“新作雉門及兩觀”先言作者。主災者兩觀也。時災從兩觀起。時災者兩觀,則曷為后言之?據(jù)欲使言兩觀災及雉門,若言宋督弒其君與夷及其大夫孔父。不以微及大也。何以書?不復言雉門及兩觀災何以書者,上巳問雉門及兩觀災,故但言何以書。
○不復,扶又反,下同。
[疏]注“不復”至“以書”。
○解云:隱三年“秋,武氏子來求賻傳云“武氏子來求賻,何以書”,注云“不但言何以書者,嫌主覆問上所說二事,不問求賻”;又七年“夏,城中丘”,傳云“中丘者何?內(nèi)之邑也。城中丘何以書”,注云“上言中丘者何?指問邑也。欲因言何以書?嫌但問書中丘,欲復言城中丘何以書”;僖二十年傳云“西宮災,何以書”。然則彼三傳文,皆舉句而問之,今此不嫌不以微及大何以書,而不舉句而問之者,正以上傳巳云“其言雉門及兩觀災何”,不能復重言之,故省文也。
記災也。此本子家駒諫昭公所當先去以自正者,昭公不從其言,卒為季氏所逐,定公繼其后,宜去其所以失之者,故災亦云爾。立雉門兩觀不書者,僣天子不可言,雖在《春秋》中猶不書。
○先去,起呂反,下同。
[疏]注“此本”至“云爾”。
○解云:在昭二十五年。
○注“立雉”至“不書”。
○解云:知如此者,正以隱五年秋“初獻六羽”,傳云“何以書?譏。何譏爾?譏始僣諸公也”,“始僣諸公,昉於此乎?前此矣。前此,則曷為始乎此?僣諸公,猶可言也;僣天子,不可言也”是也。若然,須更脩大還僣天子,而得書之者,但作微辭以譏之,仍自不正言。
秋,楚人伐吳。
冬,十月,新作雉門及兩觀。其言新作之何?據(jù)俱一門兩觀,如故常。
[疏]注“據(jù)俱”至“姑!薄
○解云:正以所作與舊,俱一門兩觀,以故常無異,何言新作之乎?
脩大也。天災之,當減損如諸侯制,而復脩大,僣天子之禮,故言新作以見脩大也。
○見,賢遍反。
[疏]注“故言”至“大也”。
○解云:莊二十九年作注云“繕故曰新,有所增益曰作”。然則此言新者,見其料理舊墻;言作者,見其增益新木,皆是還大於諸侯之義,故言新作以見脩大矣。
脩舊不書,此何以書?據(jù)西宮災復脩不書。
[疏]注“據(jù)西”至“不書”。
○解云:在僖二十年。
譏,何譏爾?不務乎公室也。務,勉也。不務公室,亦可施于久不脩,亦可施于不務始公室之禮,微辭也。月者,久也。當即脩之,如諸侯禮。
[疏]注“不務”至“侯禮”。
○解云:即文十三年傳“世室屋壞何以書?譏。何譏爾?久不脩也”,何氏云“簡忽久不以時脩治,至令壞敗,故譏之”。然則此文不務公室者,亦可以見魯人簡忽,五月有災,十月乃作之義,故云亦可施於久不脩也。云月者,久也者,正以莊二十九年“春,新延廄”,僖二十年“春,新作南門”,皆書時,此特月者,譏其久不脩故也。舊云如天子之門,大不可即成,故月以久之。
三年,春,王正月,公如晉,至河乃復。月者,內(nèi)有彊臣之讎,外不見答於晉,故危之。
[疏]注“月者”至“危之”。
○解云:正以凡朝例時,假有小事,亦不書月,是以昭二年“冬,公如晉,至河乃復”,傳云“其言至河乃復何?不敢進也”,注云“乃,難辭也。時聞晉欲執(zhí)之,不敢往。君子榮見與,恥見距,故諱使若至河,河水有難而反”。然則彼是小故不足以月,今乃內(nèi)有彊臣之讎,外不見答於晉,故書月以危之,似若襄二十八年十一月“公如楚”,何氏云“如楚書月者,危公朝夷狄”之類也。而僖十年注云“故如京師善則月榮之,如齊、晉善則月安之”者,善惡不嫌,假令同辭,亦何傷也。
三月,辛卯,邾婁子穿卒。
夏,四月。
秋,葬邾婁莊公。冬,仲孫何忌及邾婁子盟于枝。后相犯。時者,諱公使大夫盟,又未逾年君,薄父子之恩,故為易辭,使若義結善事。
○枝,二傳作“拔”。易,以豉反。
[疏]“三月辛卯”云云!豆颉、《穀梁》皆作“三月”,《左氏》作“二月”,未知孰正。
○注“后相”至“善事”。
○解云:其后相犯者,即哀元年“冬,仲孫何忌帥師伐邾婁”之屬是也。云故為易辭者,即莊十三年“冬,公會齊侯盟于柯”,傳云“何以不日?易也”,何氏云“易,猶佼易也,相親信,無后患之辭”是也。
四年,春,王二月,癸巳,陳侯吳卒。
三月,公會劉子、晉侯、宋公、蔡侯、衛(wèi)侯、陳子、鄭伯、許男、曹伯、莒子、邾婁子、頓子、胡子、滕子、薛伯、杞伯、小邾婁子、齊國夏于召陵,侵楚。月而不舉重者,楚以一裘之故,拘蔡昭公數(shù)年,然后歸之,諸侯雜然侵之,會同最盛,故善錄其行義兵也。拘不書者,惡蔡侯吝一裘而見拘執(zhí),故匹夫之。執(zhí)歸不書者,從執(zhí)例。
○夏,戶雅反。召,上照反。數(shù)年,所主反。雜,七合反,又如字。惡蔡,烏路反,年末同。吝一裘,力刃反。
[疏]“陳子”。
○解云:上文二月“陳侯吳卒”,下之“六月,葬陳惠公”。然則其父未葬,宜稱子某,而言陳子,僖九年“宋子”之下,注云“宋未葬,不稱子某者,出會諸侯,非尸柩之前,故不名”。然則今此陳子亦然,但從宋子省文,不復注之。
○注“月而”至“兵也”。
○解云:《春秋》之義,侵伐例時,即上二年“秋,楚人伐吳”之屬是也。善其義兵則書月,即僖十八年“春,王正月,宋公、曹伯”以下伐齊,注云“月者,與襄公之征齊,善錄義兵”是也。若其舉重,宜云公會劉子、晉侯以下侵楚,不言于召陵也,似若成十六年秋,“公會單子尹子、晉侯、齊國佐、邾婁子伐鄭”之屬。今而書月,復不舉重者,善錄其行義兵故也。若然,案僖四年“春,王正月,公會齊侯”以下侵蔡,何氏云“月者,善義兵也”。然則彼亦是義兵而舉重者,正以彼下經(jīng)云“楚屈完來盟于師,盟于召陵”,傳云“其言盟于師,盟于召陵何?師在召陵也。師在召陵,則曷為再言盟?喜服楚也”,彼注云“孔子曰‘書之重,辭之復,嗚呼!不可不察,其中必有美者焉’”。然則正以下有喜服楚之文,為義兵可知,是以不勞具錄也;腹迥辍岸,十有一月,公會齊侯、宋公”以下“于侈,伐鄭”,彼注云“月者,善諸侯征突,善錄義兵也。不舉伐為重者,用兵重於會,嫌月為桓伐有危舉,不為義兵錄,故復錄會”,注云之屬,當文皆有成解,不勞逆說也。言楚以一裘之故,拘蔡昭公數(shù)年,然后歸之者,即下傳云“蔡昭公朝乎楚,有美裘焉,囊瓦求之,昭公不與,為是拘昭公於南郢,數(shù)年然后歸之”是也。
○注“拘不”至“夫之”。
○解云:僖二十一年霍之會,“執(zhí)宋公以伐宋”之屬,皆書其執(zhí)。今此不書,故決之。所以不直言賤之而巳,而言匹夫之者,以楚人執(zhí)良霄之屬,大夫猶書,今反不書,賤於大夫,故言匹夫之。
○注“執(zhí)歸”至“執(zhí)例”。
○解云:即僖二十一年注云“凡出奔歸書,執(zhí)獲歸不書者,出奔巳失國,故錄還應盜國,與執(zhí)獲者異,臣下尚隨君事之,未失國,不應盜國,無為錄也”。是其被執(zhí)而歸不書之義。今此蔡侯之執(zhí),經(jīng)雖不書,其實見執(zhí),故得從其例矣。云云之說,備于僖二十一年。
夏,四月,庚辰,蔡公孫歸姓帥師滅沈,以沈子嘉歸,殺之。為不會召陵故也。不舉滅為重,書以歸殺之者,責不死位也。日者,定、哀滅例日。定公承黜君之后,有彊臣之讎,故有滅則危懼之,為定公戒也。
○公孫歸姓,二傳無“歸”字。姓,音生,又音姓。為不,于偽反,下“為季”、“為下”、“為治”、“為蔡”同。
[疏]注“為不”至“故也”。解云:正以召陵之會,蔡為謀首,召陵之經(jīng)不見沈子,而今滅之,故知義然也。
○注“不舉”至“位也”。
○解云:正以襄六年“十有二月,齊侯滅萊”,傳云“曷為不言萊君出奔?國滅,君死之,正也”,彼注云“明國當存,不書殺萊君者,舉滅國為重”。然則萊君死位,故得舉重,今沈子不死位,故不得舉滅為重,而書以歸殺之也。
○“定哀”至“戒也”。
○解云:定、哀之時,文致太平,若有相滅,為罪巳重,故皆書日以詳其惡,即此經(jīng)及下六年“春,王正月,癸亥,鄭游速帥師滅許,以許男斯歸”之屬是也。既言定、哀滅例日,乃是滅為例矣。而又言定公承黜君之后,有強臣之讎,故有滅則危懼之,為定公戒者,欲道哀公之篇,若有相滅例合日。欲見他義者,容不書之,即哀公八年“春,王正月,宋公入曹,以曹伯陽歸”,實是滅曹,但魯人諱同姓之滅而不書之,是以亦不書日是也。然則案哀公之篇,更無書滅之經(jīng),而知例日者,正以文承定公之下,定公猶日,則哀公明矣。定公承黜君之后,偏有危懼,是以有滅則書日,哀公無此義,故諱其滅,以沒不救同姓之罪,但知例合書其日,故何氏云焉。
五月,公及諸侯盟于浩油。再言公者,昭公數(shù)如晉,不見答,卒為季氏所逐。定公初即位,得與諸侯盟,故喜錄之。后楚復圍蔡不救,不日者,善諸侯能翕然俱有疾楚之心,會同最盛,故褒與信辭。
○浩油,戶老反,又古老反;下音由,一音羊又反,二傳作“皋鼬”。數(shù),所主反。楚復,扶又反,下“而復”、“復討”同。翕,許及反。
[疏]注“再言”至“錄之”。解云:正以僖五年夏,“公及齊侯”以下“會王世子于首戴”,“秋,八月,諸侯盟于首戴”;九年“夏,公會宰周公”以下“于葵丘”,“九月,戊辰,諸侯盟于葵丘”之屬,皆不再言公。今此再言公,故於此解之。言昭公數(shù)如晉,不見答者,即昭十二年夏,”公如晉,至河乃復”;十三年冬,“公如晉,至河乃復”;十五年“冬,公如晉”;十六年“夏,公至自晉”;二十一年冬,“公如晉,至河乃復”;二十三年“公如晉,至河,公有疾乃復”之屬,是數(shù)如晉之文也。竟不見晉人來聘之經(jīng),故云不見答也。卒為季氏所逐者,即二十五年“九月,已亥,公孫于齊”是也。寧知再言公為喜錄之者,正以文承祥錄義兵之下而再言公,故知其喜,似若僖四年夏,“楚屈完來盟于師,盟于召陵”,傳云“曷為再言盟?喜服楚也”之類,注云“孔子曰‘書之重,辭之復,嗚呼!不可不察,其中必有美者焉’”,義亦通於此。
杞伯戊卒于會。不日,與盟同日。
○戊,音茂,又音恤,二傳作“成”。
[疏]注“不日,與盟同日”。
○解云:考諸古本,日亦有作“月”者,若作“日”字,宜云所見之世,小國之卒例合書日,即上言“三月,辛卯,邾婁子穿卒”之屬是也。今不日者,正以與盟同日,文不可施故也,何者?若言五月甲子,公及諸侯盟于浩油,杞伯戊卒于會,則嫌上會非信辭;若言五月公及諸侯盟于浩油,甲子杞伯戊卒于會,則嫌與盟別日,是以進退不得日也。若作“月”字,宜云所見之世,則例書日,若有內(nèi)行失,亦但月之,即昭六年“春,王正月,杞伯益姑卒”,何氏云“不日者,行微弱,故略之,”“入所見之世,責小國詳,始錄內(nèi)行也。諸侯內(nèi)行小失,不可勝書,故於終略責之,見其義”是也。然則今杞伯亦有內(nèi)小失,宜合書月而不書月,正以與盟同月故也。
六月,葬陳惠公。
許遷于容城。
秋,七月,公至自會。月者,為下“劉卷卒”。月者,重錄恩。
○卷,音權。
[疏]注“月者”至“卷卒”。
○解云:正以《春秋》之義,致公例時,則桓二年“冬,公至自唐”之屬是也。若其有危,乃合書月,即下八年“三月,公至自侵齊”之屬是也。今此上會有義兵之錄,上盟有信辭之美,又再言公為喜文,則知公於時無危明矣。既無危事而有七月,故知其月為下事爾。若然,案桓公十六年“秋,七月,公至自伐鄭”,何氏云“致者,善桓公能疾惡同類,比與諸侯行義伐鄭。致例時,此月者,善其比與善行義,故以致復加月也”。似月為善者,正以桓是篡賊,動作有危,而能疾篡脫危而至,故致之。何氏彼注必言此者,欲對桓元年垂會之注云“不致之者,為下去王,適足以起無王未足以見無王罪之深淺,故復奪臣子辭,成誅文也”。以此言之,則桓十六年注云“以致復加月”,仍是危文,但善其比與義,故能脫危而至,與此仍不妨矣。
○注“月者,重錄恩”。
○解云:大夫之卒,宜又降于微國之君,但合書時而巳,而書月者,正以新奉王命,主會于召陵,於魯有恩,故重而錄之,故云月者,重錄恩也。
劉卷卒。劉卷者何?天子之大夫也。外大夫不卒,此何以卒?我主之也。劉卷,即上會劉子。我主之者,因上王魯文王之,張義也。卒者,明主會者,當有恩禮也。言劉卷者,主起以大夫卒之,屈於天子也。不日者,此尹氏以天子喪為主重也,此卷主會輕,故不日。
[疏]“劉卷者何”。
○解云:欲言諸侯,未有劉國;欲言大夫,大夫不卒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○注“劉卷”至“義也”。
○解云:正以召陵之經(jīng),劉子為首,今而書卒,故知一人也。若不然,大夫之卒,例則不書,劉卷何事獨得錄見也。今而錄見,明有恩於魯,傳曰:“我主之”,亦其一隅矣。劉子者,天子之大夫,奉天子之命,致諸侯於召陵,召陵之經(jīng)序之于上,此言主之,主會明矣。此傳宜云外大夫不卒,此何以卒?主我也。而云我主之者,正以《春秋》王魯,因魯之文,故言我主之,不言主我也。言張義者,欲張魯君為王之義。
○注“卒者”至“禮也”。
○解云:若主會有恩禮者,即違例書卒,案僖九年“公會宰周公”,成十六年、十七年之時,數(shù)有公會單子、尹子之文,而皆不卒。言卒等有恩,當論遠近,蓋在主會之年卒者,恩而錄之。若期外者,當從恩殺略之,是以尹子、單子之徒不見卒文。若奔喪主我使來會葬之屬,其恩差重,三年之外方始略之,即隱三年“夏,四月,辛卯,尹氏卒”,傳云“外大夫不卒,此何以卒?天王崩,為諸侯之主也”。彼注云“時天王崩,魯隱往奔喪,尹氏主儐贊諸侯,與隱交接而卒,恩隆於王者,則加禮錄之”,“明當有恩禮”;又文三年“夏,五月,王子虎卒”,傅云“外大夫不卒,此何以卒?新使乎我也”,彼注云“王子虎,即叔服也,新為王者使來會葬,在葬后三年中卒,君子恩隆於親親,則加報之,故卒,明當有恩禮也”是。
○注“言劉”至“天子”。
○解云:襄十五年“劉夏”之下,傳云“劉夏者何?天子之大夫也。劉者何?邑也。其稱劉何?以邑氏也”,彼注云“諸侯入為天子大夫,不得氏國稱本爵,故以所受采邑氏稱子”,“不稱劉子而名者,禮,逆王后當使三公,故貶去大夫,明非禮也”。然則今此劉卷,乃是圻外諸侯,入為天子大夫,所以不言劉子卷卒,從諸侯之例,而言劉卷,其但字者,正欲起大夫卒之,屈於天子故也。
○注“不日”至“不日”。
○解云:文三年“王子虎”之下,何氏云“尹氏卒日,此不日者,在期外也”。然則尹氏之主諸侯,由其在期內(nèi),故日之。今此劉卷之主諸侯,亦在期內(nèi)而不日者,正以尹氏之主諸侯,乃是天王崩,儐贊隱公,其恩重矣。劉卷之主諸侯,乃在召陵之會,故不書日,見其輕矣,知云不日者,比尹氏以天子喪為主重也。言劉卷卒所以不書日者,若比尹氏之時,尹氏以天子喪為主重,故書日,劉卷但為會主,其恩輕,故不日矣。
葬杞悼公。
楚人圍蔡。囊瓦稱人者,楚為無道,拘蔡昭公數(shù)年,而復怒蔡歸有言伐之,故貶,明罪重於圍。
[疏]注“囊瓦”至“於圍”。
○解云:正以下傳云“為是興師,使囊瓦將而伐蔡”,故知此文楚人者,是囊瓦矣。言拘蔡昭公數(shù)年,而復怒蔡歸有言伐之者,皆下傳文。云故貶,明罪重於圍者,謂由是之故貶之稱人,明其罪重,異於凡圍矣。其幾常之圍,罪不至貶,即哀元年“楚子”以下“圍蔡”之屬是也。
晉士鞅、衛(wèi)孔圄帥師伐鮮虞。
○圄,魚呂反,《左氏》作“圉”!坝荨,本或作“吳”,音虞。
葬劉文公。外大夫不書葬,此何以書?錄我主也。其實以主我恩錄之,故云爾,舉采者,禮,諸侯入為天子大夫,更受采地於京師,天子使大夫為治其國,有功而卒者,當益封其子。時劉卷以功益封,故不以故國而以采地書葬起其事,因恩以廣義也。稱公者,明本諸侯也。
○舉采,七代反,下“采地”同。
[疏]注“舉采”至“侯也”。
○解云:知劉卷本是諸侯者,正以其葬稱公故也。知天子使大夫為治其國者,正以此人身在王朝,明其本國須有治之者。云有功而卒者,當益封其子者,正以父子并得之,故謂之益。云不以故國者,經(jīng)傳無文,不知其故國是何。云因恩以廣義也者,謂因有主會之恩,遂舉采稱公,以廣見其本是諸侯之義也。云稱公者,明本諸侯也者,正以天子大夫,本無稱公之義。今言葬劉文公,乃與葬晉文公之屬相似故也。
冬,十有一月,庚午,蔡侯以吳子及楚人戰(zhàn)于伯莒,楚師敗績。吳何以稱子?據(jù)滅徐稱國。
○伯莒,《左氏》作“柏舉”。
[疏]注“據(jù)滅徐稱國”。
○解云:即昭三十年冬十二月,“吳滅徐。徐子章禹奔楚”是也。
夷狄也,而憂中國。言子,起憂中國,言以明為蔡故也,與桓十四年同。
[疏]注“言以”至“年同”。
○解云:桓十四年冬,“宋人以齊人”以下“伐鄭”,傳云“以者何?行其意也”,彼注云“以已從人曰行,言四國行宋意也”是也。
其憂中國奈何?伍子胥父誅乎楚,挾弓而去楚,挾弓者,懷格意也。禮,天子雕弓。諸侯彤弓,大夫嬰弓,士盧弓。
○挾弓,音協(xié),又子協(xié)反。雕,下遼反。彤,大冬反。嬰弓,於耕反,見《司馬法》。盧,力吳反。
[疏]注“挾弓”至“意也”。
○解云:格,猶拒也。言所以挾弓者,謂若君使人追之時,巳即懷拒之意,故曰挾弓者,懷格意也。若似今人謂不順之處為格化之類也;蛟聘瘢瑏硪,言所以挾弓者,懷欲到來復讎之意。
○注“禮天子”至“盧弓”。
○解云:古禮無文也。
以干闔廬。不待禮見曰干。欲因闔廬以復讎。
○禮見,賢遍反,下“不見”同。闔廬曰:“士之甚,言其以賢士之甚。勇之甚!”將為之興師而復讎于楚。伍子胥復曰:“諸侯不為匹夫興師,必須因事者,其義可得;因公讬私,而以匹夫興師討諸侯,則不免於亂。
○將為,于偽反,下“不為也”、“不為匹”、“為是”,注“為子胥”同。且臣聞之,事君猶事父也。虧君之義,復父之讎,臣不為也”。於是止。蔡昭公朝乎楚,有美裘焉,囊瓦求之,昭公不與,為是拘昭公於南郢,數(shù)年然后歸之。於其歸焉,用事乎河,時北如晉請伐楚,因祭河。
○囊,乃郎反。郢,以其反,又以政反。
[疏]“為是拘昭公於南郢”。
○解云:蓋以楚於諸夏差而近南,故謂之南郢。若宣十二年傳云“南郢之與鄭,相去數(shù)千里”,何氏云“南郢,楚都”之類是也。
○注“時北”至“祭河”。解云:正以河非楚、蔡之間也。
曰:“天下諸侯茍有能伐楚者,寡人請為之前列!背寺勚。見侵后聞蔡有此言而怒。
[疏]注“見侵”至“而怒”。
○解云:正以上文“楚人圍蔡”,在侵楚之后故也。而伐蔡者,即下“楚人圍蔡”是也。圍而言伐者,舉總名故也。
為是興師,使囊瓦將而伐蔡。蔡請救于吳,伍子胥復曰:“蔡非有罪也,楚人為無道,君如有憂中國之心,則若時可矣!豹q曰,若是時可興師矣,激發(fā)初欲興師意。
○將,子匠反。激,古狄反。於是興師而救蔡。不書與子胥俱者,舉君為重。子胥不見於經(jīng),得為善者,以吳義文得成之也。雖不舉子胥,為非懷惡而討不義,君子不得不與也。
[疏]“而救蔡”。解云:不書救蔡者,止以蔡為兵故首也。
○注“子胥”至“成之也”。
○解云:案此傳文,有善子胥之意。子胥不得見於經(jīng)而得為善之者,正以吳得進而稱子,是其義文。以是之故,得成子胥之善,故曰以吳義文得成之也。
○注“雖不”至“與也”。
○解云:吳子若直救蔡討楚而敗之也,是其憂中國,尊事周室之義,但親用子胥之謀,兼有為復讎之意,是以傳家取而說之,遂舉子胥之辭以見之。雖舉子胥之辭,但非懷惡而討不義,是以君子與之。昭十一年楚子誘蔡侯之下,傳云“懷惡而討不義,君子不予也”。故注者取而況之。
曰:事君猶事父也,此其為可以復讎奈何?曰:父不受誅,不受誅,罪不當誅也。子復讎可也!缎⒔(jīng)》曰:“資於事父以事君而敬同!北救∈赂钢匆允戮敢詿o罪為君所殺。諸侯之君與王者異,於義得去,君臣巳絕,故可也!缎⒔(jīng)》云“資於事父以事母。”莊公不得報讎文姜者,母所生,雖輕於父,重於君也!兑住吩唬骸疤斓刂蟮略簧!惫实媒^,不得殺。
[疏]注“本取事父以事君”。
○解云:何氏之意,以資為取,與鄭異。鄭注云“資者,人之行也”。注《四制》云“資,猶操也”。然則言人之行者,謂人操行也。云云之說,具於《孝經(jīng)疏》。
○注“莊公”至“君也”。
○解云:即莊元年注云,言遜者“明但當推逐去之,亦不可誅,誅不加上之義”是也。
○注“易曰”至“曰生”。
○解云:下《系辭》文也。
父受誅,子復讎,推刃之道也。子復仇,非當復討其子,一往一來曰推刃。
○當,丁浪反。復讎不除害,取讎身而巳,不得兼讎子,復將恐害已而殺之。時子胥因吳眾,墮平王之墓,燒其宗廟而巳。昭王雖可得殺,不除云。
○墮,許規(guī)反。去,起呂反。
[疏]注“時子胥”至“而巳”。
○解云:《春秋說》文也。彼文又云“鞭平王之尸,血流至“踝此注不言之者,省文也。案昭二十六年秋九月楚子居卒”至“今十馀年矣而言血流至踝者,非常之事,寧可常理言之?或者蓋以子胥有至孝之至,精誠感天,使血流所以快孝子之心也。
朋友相衛(wèi),同門曰朋,同志曰友。相衛(wèi),不使為讎所勝。時子胥因仕於吳為大夫,君臣言朋友者,闔盧本以朋友之道為子胥復讎?鬃釉唬骸耙嬲呷,損者三友:友直,友諒,友多聞,益矣;友便辟,友善柔,友便佞,損矣!
○辟,婢亦反。辯佞,如字,本亦作“便佞”。
[疏]注“同門”至“損矣”。
○解云:出《蒼頡篇》。漢主謂司馬遷云:李陵非汝同門之朋,同志之友乎?義亦通於此。而書傳散宜生等受學於大公,大公除師學之禮,酌酒切肺,約為朋友。然則大公為師而言朋者,蓋大公知其非常人,遂除師學之禮,以友朋之道待之也。既除師學之禮,連朋言之亦何傷?云君臣言朋友者云云,即《詩》云“朋友攸攝,攝以威儀”,注云“朋友謂群臣,與成王同志好者”,義亦通於此。云孔子曰益者三友云云,《論語》文。引之者,道闔廬、子胥相與益友:蓋以闔廬為諒,何者?謂一許為之興師,終不變悔是也。蓋以子胥為直與多聞,何者?不敢虧君之義復父之讎,是其直也;子胥賢者,博古今之事,是其多聞矣,便辟,謂巧為譬喻。善柔,謂口柔面柔體之屬。辯佞,辯為媚矣。案今世間有一《論語》,音便辟為“便僻”者,非鄭氏之意,通人所不取矣。
而不相迿,迿出表辭,猶先也。不當先相擊剌,所以伸孝子之恩。
○迿,音峻,又音巡,又玄遍反,先也。剌,七亦反。
[疏]注“迿出”至“先也”。
○解云:依《大司馬》,田獵習戰(zhàn)之時,云“為表,百步則一,為三表;又五十步為一表”。然則表者,謂其戰(zhàn)時旅進旅退之限約。迿者,謂不顧步伍勉力先往之意,故曰出表辭。若然,所以伐吳之經(jīng),不使子胥為兵首者,蓋以吳王討楚,兵為蔡故,且舉君為重,是以不得見也。
古之道也。
楚囊瓦出奔鄭。
庚辰,吳入楚。吳何以不稱子?據(jù)狄人盟于邢,有進行稱人。
○行,下孟反。
[疏]“楚囊瓦出奔鄭”。
○解云:《左氏》以為戰(zhàn)不勝而去。上經(jīng)稱人者,貶。范氏云“知見伐由已,故懼而出奔”,蓋何氏與之同。而戰(zhàn)時稱人者,行不進矣。
○注“據(jù)狄”至“稱人”。
○解云:即僖二十年“秋,齊人、狄人盟于邢”,何氏云“狄稱人者,能常與中國也”是也。
反夷狄也。其反夷狄奈何?君舍于君室,大夫舍于大夫室,蓋妻楚王之母也。舍其室,因其婦人為妻。日者,惡其無義。
[疏]注“日者,惡其無義”也者。正以《春秋》之義,入例書時,傷害多則月,即定五年夏,“於越入?yún)恰;僖三十三年“春,王二月,秦人入滑”之屬是。今而書日,故須解之?/p>
五年,春,王正月,辛亥,朔,日有食之。是后臣恣日甚,魯失國寶,宋大夫叛。
[疏]注“是后”至“夫叛”。
○解云:蓋謂下八年秋,“晉趙鞅帥師侵鄭,遂侵衛(wèi)”之文是也。云魯失國寶,即下八年冬,“盜竊寶玉大弓”,傳云“季氏之宰,則微者也,惡乎得國寶而竊之”是也。云宋五大夫叛,即下十一年“春,宋公之弟辰及仲佗、石彄、公子池自陳入于蕭,以叛”,“秋,宋樂世心自曹入于蕭”,何氏云“不言叛者,從叛臣,叛可知”是也。
夏,歸粟于蔡。孰歸之?諸侯歸之。曷為不言諸侯歸之?據(jù)齊人來歸衛(wèi)寶。
[疏]注“據(jù)齊”至“衛(wèi)寶”。解云:在莊六年。
離至不可得而序,故言我也。時為蔡新被強楚之兵,故歸之粟,與戍陳同義。
○為,于偽反。
[疏]注“時為”至“之粟”。
○解云:即《老子》云“大兵之后必有兇年”,彼注云“言妨其耕稼”是也。
○注“與戍陳同義”。
○解云:即襄五年“冬,戍陳”,傳云“孰戍之?諸侯戍之。曷為不言諸侯戍之?離至不可得而序”,彼注云“離至,離別前后至也。陳坐欲與中國,被強楚之害,中國宜雜然同心救之,乃解怠前后至,不序以刺中國之無信”,故言我也。注云言我者,以魯至時書與魯微者同文。微者同文者,使若城楚丘辟魯獨戍之。今歸粟于蔡之義亦然,故云與戍陳同義矣。然則彼已有傳,而復發(fā)之者,正以歸戍之文異,故同之。
於越入?yún)。於越者何?越者何?不言或者,嫌兩國?
[疏]“於越者何”。
○解云:正以越為國名,經(jīng)典通稱,忽加“於”字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○“越者何”。
○解云:問昭三十二年“夏,吳伐越”之屬矣。正以此文加“於”字,是以單言越者,翻然可怪,故執(zhí)不知問。
○“不言”至“兩國”。
○解云:隱元年傳云“曷為或言會,或言及”之屬皆言或,今此何故不云曷為或言於越?或言越者?弟子之意本疑於越與越為兩國,是以分別而問之。舊云正以僖四年傳云“執(zhí)者曷為或稱侯?或稱人?稱侯而執(zhí)者,伯討也;稱人而執(zhí)者,非伯討也”。然則彼言或者,乃是兩事之辭,今此若云曷為或言越,或言於越,則嫌為兩國,是以別之。
於越者,未能以其名通也。越者,能以其名通也。越人自名於越,君子名之曰越。治國有狀,能與中國通者,以中國之辭言之曰越;治國無狀,不能與中國通者,以其俗辭言之,因其俗可以見善惡,故云爾。赤狄以赤進者,狄於北方總名,赤者其別,與越異也。吳新憂中國,士卒罷敝而入之,疾罪重,故謂之於越。
○見,賢遍反。卒,子忽反。罷弊,音皮,弊亦作“敝”音同。
[疏]注“治國有狀”云云,“治國無狀”云云。
○解云:此狀謂模狀也,模狀猶規(guī)矩。若有規(guī)矩,是得先生之術,故謂之進;若無規(guī)矩,是失治國之法,當獲咎禍,故謂之退,是以此注云治國有狀云云。治國無狀云云,兇儀云“無狀招禍義”,亦通於此。亦有一本狀皆作“禮”字,但非古本,是以不能得從之也。注“赤狄”至“異也”。
○解云:正以宣十一年“秋,晉侯會狄于攢函”之文,直單言狄,不言赤矣;宣十五年夏,“晉師滅赤狄潞氏”,傳云“潞子之為善也”,“離于夷狄”,是其加赤為進之事也。但狄者北方之總名,乃是鄙賤之號,赤者是其別稱,故得加之為進矣。今越者,乃是其國名,若似齊、晉、魯、衛(wèi)之屬,諸夏之人有禮儀者,其國名之上,不見加“於”處,唯有越為此文,尋檢其事,此時入?yún),實合罪貶,故注之。
○注“疾罪”至“於越”。
○解云:夷狄之稱,止有七等之名,州不若國,最其賤者,今乃加於,見其入?yún)侵,故以罪重言之?/p>
六月,丙申,季孫隱如卒。仲遂以貶起弒,是不貶,著其逐君者,舉君出為重,故從季辛起之,猶衛(wèi)孫甯。
○弒,音試。
[疏]注“仲遂”至“孫甯”。
○解云:宣八年“仲遂卒于垂”,傳云“仲遂者何?公子遂也。何以不稱公子?貶。曷為貶?為弒子赤貶”,是其以貶起弒也。案公子翚、仲遂之類,而不據(jù)之者,以其無卒文故也。今此欲道隱如之卒,經(jīng)無貶文,故據(jù)卒時有貶文者言之也。欲舉君出為重者,即昭二十五年“九月,已亥,公孫于齊”是也。言舉其君出為重,即隱如之罪巳重,是以於卒不復貶也。言故從季辛起之者,即昭二十五年“秋,七月,上辛,大雩。季辛,又雩”者,彼注云“不言下辛言季辛者,起季氏不執(zhí)下而逐君”是也。言季辛巳起其逐君之義,是以於卒不勞更貶也。言猶衛(wèi)孫甯者,即襄十四年夏,“四月,已未,衛(wèi)侯衎出奔齊”,注云“不書孫甯逐君者,舉君絕為重”是也。
秋,七月,壬子,叔孫不敢卒。
冬,晉士鞅帥師圍鮮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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